浅析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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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进行指引。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内部信息、内幕信息来源、内幕信息传递人等。

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结算汇率等,属于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1.知情人员知情人员是指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设计、发行、交易、结算等环节中,享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通过金钱、职务、家庭、个人关系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时间界定内幕交易应当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

4.内幕交易的品种界定内幕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期权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证券、基金相关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基金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2.虽未违反证券、基金相关法规,但通过内幕信息,影响证券、基金交易价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3.虽未进行实际的证券、基金交易,但通过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的公平、透明。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对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力求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

第一,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监管。

2000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9年,《证券法》再次修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重了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我国健全了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加大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加强交易数据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还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跟踪和监测,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证券法解释”),明确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作者:魏巍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内幕交易行为是与资本市场发展紧密联系的一个顽疾,是影响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我国《证券法》的当前规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

在实践中对于三要件的具体认定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证券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将可能受到严重的处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在分析我国规定存在的问题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内幕交易;认定标准;内幕信息一、什么是证券内幕交易?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态: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第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第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及存在的问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出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行为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内幕人员从《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中得出,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券法》第74条中列举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七种类型,但关于认定何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在认定内幕交易主体时发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指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是违法的,但也有认为只要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获得了其不该知悉的内幕信息,不管其使用了什么方式,都属于非法获取。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律 并 无 明 文 规 定 ,这 也 给 实 践 中 正 确 执 法 带来困难。 ( )对 法 定 知 情 人 的界 定 范 围 不 尽 二
全 面
利用亲属名义变相从事 内幕交 易;没有 明
确相关机 构本身是否属于知情人范畴。从 语言学角度看 , 人 员” “ 一词所包涵 的意思 仅为个人 (自然人 ) ,并不包括法人 、其他 经济组织等非 自然人主体 。从禁止 内幕交
《 证券 法》7 4条第 六项 规定将 “ 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条规定存在 以下 问题 :未将上述人 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等 近亲属列为知情人 ,不利于防范上述人 员
通下内幕 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 为此完善
内 容摘 要 :我 国 《 券 法 》 第 7 证 4条 对
证 券 内幕 交 易的 行 为 主 体 进 行 了规 定 。
2 02 0 12)
票的情况 。 当发行人买卖 自己的证券时 , 没 有理 由不被视 为 “ 内幕信息 知情人 ” 。 《 证券法 》 4 7 条第一 、 、 二 三项规定将

《 证券 法 》7 4条 第一项规定 将发行人
人相比 ,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拥有 非常 明
的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列 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 ,但却遗 漏发 行人本身。尽管在
般 情 况 下 公 司不 得 买 卖 自身 股 票 ,但 这
显的信息优势与资金优势 ,因此其从事 内
幕交易的危害性也会大大超过个人 的内幕
《 券法 》7 证 4条有 关 内幕 交易 行 为 主 体 的 规 定
我 国《 证券法 》 没有直接使 用内幕人概 念, 而代 之以 “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

浅议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中“知情人”之外行为主体的界定

浅议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中“知情人”之外行为主体的界定
从 这三套 法规 的表述 来看 , 证券法》 《 对于知情 人 以外 主体 的
《 证券法》 第七 十 四条采用 列举 的方 法对 “ 情人 ” 知 范围进行 了描述 , 较早 规制 内幕交 易的 西方 国家演进 过程 中 , 在 一些案 例
界定 是 最窄 的 , 仅指 “ 法获 取 内幕信 息的人 ” 《 非 ;条例》 中规 定是 更是体现 出 了对行 为主体 的要 求是获 取信 息 , 而不 仅 限于 “ 知情
外从 合 法渠道 获得 内幕信 息的人 亦有 可能构 成 内幕 交易, 于证 券 法中 ‘口 对 ‘ 情人’ 矢 ’ 之外行 为主体 的确 定应 当更加 宽 泛。 关键 词 ‘ 内幕 交 易 内幕信 息 中图分类 号 : 92 8 D 2. 2 行 为 主体 知情人 非 法获取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0 .5 .2 10 . 22 1 )22 00 5 二 、 知情 人” 外获取 内幕信 息 无需“ 法” 件 “ 之 非 要 所谓 内幕 交易 , 指知 悉证券 内幕 信 息的人, 行与 该信 息相 进
“ 以不正 当手段 ” 此 界定相 较于“ , 非法获取 ” 围要 大得 多; 办 人 ” “ 法获取 ” 范 而《 及 非 。在 彻斯特 案 ( n e Sa s. h s n 0 U i d t ev C et ) 中, t t ma 法》 的界 定则 是最 为 宽泛的 , 中 包括 “ 法途 径” 不正 当手段 ” 合 “ 及
K i 从他 的妻 子 S sn处得知 Wa bu 公 司 的内幕 信息 ,并 eh t ua l am d
“ 他途 径” 条 例》 《 其 。《 及 办法》 较于 新 《 相 证券法》 的颁 布要 早得 与 其经 纪人 C et n均进 行 了相关股 票 交易 。 《 hs ma 依 证券法 》 中界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与构成要件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特殊侵权行为。

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其中的短线交易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而“老鼠仓”行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而内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这个时间一般定为24小时。

《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则罗列了内幕信息范围及重大事件范围。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种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因此,《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内幕交易若干问题浅析

内幕交易若干问题浅析



我 国对 内幕交 易 主体 的规 定 及存 在的 问题
价格 的信 息 。某 人在 自己的社会 分工 领域 获知 了他 人不 知道 的

( 一) 内幕 交 易主体 的规 定 我 国在 《 证券 法》 第七 十三 条和 《 刑 法》 第 一百 八十 条中 关于
些 非 内幕 信 息也很 正 常 。
自 己的专 业技 能 、 数 据分析 以及 自己敏 锐的判 断力 得出某 公司股 票 值得 买 , 从 而购 入 该公 司的股 票 。 上 述服 务 员和 经理 的行 为是 否 构成 内幕 交 易呢 ? 这两 个例 子是要 说 明: 对 于不属 于上述 两类 人员 的人利 用 内 二、 我 国对 内幕信 息 的规定 及存在 问题 ( 一) 内幕信 息范 围及 特征 我 国《 证券 法》 第七 十五 条 明确 给出 了内幕信 息的定 义 , 同时
关于 内幕 交易主 体的规定 , 一方 面我 国应该 在立法 上进 一步 息 的特征 。
( 二) 内幕信 息应具 有准 确性 的个人 看 法
内幕 信息 的准 确性 , 既指 内幕信 息应 当是 真 实的 , 不 是虚假
细化 , 为 司法 实 践作 出明确 的指 引 ; 另 一方 面 , 考 虑到证 券具有 很 的; 又指 内幕信息 的 内容和作用 对象必 须是具 体 的、 确定 的, 而 非
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确性特征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法律所涉及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复杂的其含义是依靠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的准确含义本身往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往就需要进一步阐释所以任何法律在实际运用中都面临推理和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解释的问题

浅谈股市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策略

浅谈股市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策略

浅谈股市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策略【摘要】股市内幕交易的普遍性已被世界各国股市发展实践所证明。

一直以来,内幕交易都被视为股市的“顽疾”,也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一道共同的难题。

对内幕交易这种欺诈行为的限制几乎是各国股票市场的共同行为。

那么认清内幕交易的构成因素及其危害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监管策略,对有效地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是十分必要,本文将对内幕交易及其监管进行阐述。

【关键词】内幕交易;构成因素;危害;监管策略引言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内幕交易日趋增多和复杂化,行为更趋隐蔽和具有欺骗性。

在充斥着各种谣言和传闻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一方面痛斥内幕交易对其利益以及对证券市场公平性的损害,另一方面却因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不了解,无法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内幕交易。

那么到底什么是内幕交易呢?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它有哪些危害又该如何监管防范呢?本文将重点对内幕交易及其监管措施进行阐述。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欺诈交易行为,违背了市场“三公”原则,是少数人对信息优势地位的滥用,侵害了投资者平等的知情权,而且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构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禁止内幕交易已是世界化的潮流,规制内幕交易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要考虑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

《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论文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论文

浅析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摘要: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危害是巨大的,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范围,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判断以确定个体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的内幕交易立法进行简要介绍,依据美国的经验,理解最高法院颁发的《内幕交易解释》中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界定。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人一、中国与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虽然我国很早开始对内幕交易有过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很少有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内幕交易因为其交易手段复杂,隐蔽性高,所以国家和政府很难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认为内幕人员一般指三种人,一类是持股发行公司证券的人,一类是在发行公司里担任重要角色的人,比如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一类是因为其职业的作用能够快速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在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以施行,重新界定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这对于我国整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最早通过法律的作用制约内幕交易行为的国家是美国,并且其对于内幕交易的界定极具代表性。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个体在买卖证券的时候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制定的规则都是违法行为,这是美国以法律手段限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开端。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内幕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传统内幕人。

根据美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范围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人所具有的身份来界定内幕人员。

传统内幕人主要指公司的大股东、高管、监察人、经理人以及那些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人群。

我们从范围定义中可以看出,内幕人员在公司中应该占据特定位置,与公司的发展具有密切关联。

2.临时内幕人。

临时内幕人是一个相对概念,与传统内幕人不同的只是他们是与公司传统内幕人密切相关的得利者,一般包括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

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

年, 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
的金融产业 。 因为发 展速度 过快 , 国的证 券 市场 我 沉 积 了很 多 体制 机制 上 的 弊病 , 券 违法 违规 行 证 为迅 速滋 生 蔓延 , 中内幕 交易 始 终 引起人 们 的 其
修正创新 , 时至今 日仍深刻影 响着世界各 国的反
21 00年第 2期 总第 1 l 1 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OURN AL OF HARBI I N UN VER I Y OFCOMME ST RCE
No 2,0 0 . 2 1 S r lN . 1 ei o 1 1 a
[ 经济法苑]
GAO ng, NG n Yo NI Ho g— Ch o a
( a h o,H ri U iesyo o m re abn10 8 , hn ) L w s ol abn nvr t f m ec ,H r 50 0 C ia c i c i
Absr c : h r a a g ro n ie rdngh sb c meac n e s ¥ Ana c rt e n t no c p so h n i esi helg ls neha ta t T ege td n e fisd rta i a e o o 8 n u . c uaed f ii s o e fteisd r nt e a e s s i o f
论 证 券
内 幕 交 易 主 体
高 勇 , 宁虹超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哈尔滨 102 ) 5 0 8
[ 摘 要 】证券 内幕交易危 害 巨大已成共识, 而法律对 内幕 交 易主体的界 定对 于内幕 交易成立与否具有
重要意义。 通过对美国和 欧盟法律 以及我 国有关立法对证券 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梳 理 , 简要分析 了我 国法律对 内幕交 易主体界定的不足。 借鉴美国和 欧盟法律 , 出将 内幕交 易主体 划分为公 司 内幕人 、 内幕人 和 消息 受 提 准

浅议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浅议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19 9 4年 “ 樊 上证 ” 案 , 都 说 明 内 幕 交 易 的 存 在 和 严 重 襄
的 目的而 将信息 泄露给他 人 ,或 自行利 用该 信息 进行交 易, 违背 了对公 司的信用义务 , 自身利益建 立在合法投 将
资 者 受 损 害 的 基 础 上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内 幕 交 易 背 离 了 诚实信用原则 。 3 .内幕 交 易损 害 了证 券 交 易的 效 益 和 效 率
幕交易者凭借其特 殊地 位 , 通过便利渠道获取信息 , 又利 用内幕信 息转变 为公开信息 前的时间差 与不知情 的投资 者交 易 , 滥用 信息 资源 , 损害合法投资者 的利益 , 背了 违
三公 原 则 。 因 此 , 止 内 幕 交 易 是 公 开 的 投 资 环 境 、 禁 公平 的证 券 交 易 、 正 的 市 场 秩 序 的 必 然 要 求 。 公 2 .内幕 交 易有 悖 于诚 实信 用 的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作 为 一 项 民 法 原 则 ,已 经 被 视 作 市 场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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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 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 学社 会科学版 ) 哲
第2 7卷 第 5期 20 0Fra bibliotek6年 1 0月
J u a fHu ie o lId sr e c es C l g o r lo ab iC a n u t T a h r ol e n y e
信用关 系 , 对股东 和公司负有 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 论 ,在公司 内部人员得 到未公开重要信 息而有 意买卖该 证券时 , 他必须遵守 “ 禁止或公开信 息” 的义务 , 即要 么不 从事 与该 公 司有关的交 易 ,要 么在 交易市场上公 布该信
息 后 进 行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中 , 幕 人 员 出 于 获 取 个 人 利 益 内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浅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监管[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列举了近期发生的几起内幕交易案例并进行分析,评价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情况,指出了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提出建议。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 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同时定义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监管机构等。

对于处罚,《证券法》中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对丁•内幕交易及相关行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单位同样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监管机构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便于行政监管。

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有“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的案由。

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是详细而可操作的,但如果与内幕交易案件事实相比,则显得相对不足。

二、我国近期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件及其处罚2007年2月,杭萧钢构证券代表罗高峰根据所掌握的杭萧钢构与安哥拉签订巨额订单合同的内幕信息,同陈玉兴、王向东大肆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并获利4037万元。

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

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

Ideas on the Scope of Insider Trading Subject under
the New Securities Law
作者: 李激汉[1]
作者机构: [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北方法学
页码: 77-86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新证券法
摘要:对新《证券法》所采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之理解,因"取得"等术语的介入以及授权
补充立法条款的保留而容易产生认识偏差。

通过厘清"获取"与"知悉"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吸取成
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内幕交易理论发展中的教训,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可以解释为"不当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

根据这一标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补充立法应当将"知情人"限定为可以利用身份、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限定为"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受密人"作为泄密人的相对人,则应恢复其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导语: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它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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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LAW AND COMMERCE 浅析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认定
■ 赵旋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09) 01-255-01
摘 要 本文以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为立足点,通过比
较日本法的认定细节以及对证券市场运作过程中人员的分析,厘清了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构成要件的初步框架,为实践中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内幕人 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早有规定,但长期以来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大诉讼案件一直很少,原因是内幕交易行为手段复杂,隐蔽性强,给内幕交易的举证和认定都带来很大困难,长期以来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的主体仅仅是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月证监会提交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草案,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此指引预计能给司法机关实践中提供一定参照。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内幕人员。

传统内幕交易的“内幕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能够获取内幕信息并用于交易获利的人。

现今的内幕人已经不限于特殊身份,没有特殊身份完全可以通过购买、盗窃、贿赂的方法获取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应该有所扩大。

例如,美国的判例中,根据行为人与公众的关系,分为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根据信息来源渠道不同,分为泄露信息人(Tipper )和信息收受人(Tippee );欧盟内幕交易指令则将内幕人员分为第一内幕人(primary insider )和第二内幕人(secondary insider )。

不止上述国家,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立法,同样是认为内幕交易人员不止是一个封闭的集合体,真正的内幕交易人员是拥有关于公司及其交易的内部信息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是那些只能从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渠道获得信息的人。

日本证券交易法中,根据行为人与发行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将内幕交易人员划分为①:
一、公司内部人员
包括公司的大股东、高管以及公司的重要职员,即传统上能够决策、操作公司核心机密的那些人。

内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尤其是大股东往往是法人,我国证监会对法人内幕交易也有规定。

首先,内部人包括高级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最先决策、接触核心机密。

如近几年查处的,江淮动力、北大方正的副总经理进行的内幕交易,正因为他们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业绩、重要合同、收购兼并、重大分配等等都是最先掌握,因此应被严密关注。

其次,内部人还包括大股东,目前各国对大股东的认定大多是持有本公司10%以上,中国规定的是5%以上②。

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

我国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公司一股独大,往往占到70%以上,剩下的股份特别分散,这实际上不利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企业管理。

最后,即是公司的重要职员,他们岗位重要,他们能知悉内幕信息,如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的负责对与投资者的关系进行管理的证券事务代表,甚至一个打字员,司机平时都有较大的机会接触机密信息。

二、与内部人有密切关系的准内部人员
包括亲属关系、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有亲属关系的准内部人一般指内部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现在各国对证券业人员亲属的监管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甚至包括姻亲。


业务关系的准内部人指市场中介机构、专业机构的人员,如为上
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等,如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证券保荐人也会参加。

有管理关系的准内部人包括证交所、证监会的监管人员,出于管理的需要他们也能够掌握别人所不能掌握或者比别人先掌握核心的信息。

按照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先呈报给证监会和证交所然后再公布,这中间就会有时间差。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业务主管人员由于对重大并购、资产重组有审批权,因此也会较早地获得内幕信息。

三、获取第一手信息人
第一,媒体的财经记者和编辑,尤其是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到媒介的排版、编辑,其间也会有时间差。

第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人员由于专业的嗅觉和业务的需要经常能从上市公司挖掘的材料中找到蛛丝马迹。

甚至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试探证券市场的反应,有意向他们事先透露一些信息,当然法律上次种行为属于“选择性信息披露”是被禁止的。

第三,有些通过购买、窃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也属于内幕人。

我国证券立法对法定内幕人员的规定,有1993年颁行的《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6条对内幕人员进行定义后所列举的四种内幕人员。

1998年《证券法》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方式,
又规定了7种“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③”,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根据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指引》其人员还包括:(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参与人及其交易人员,如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来指导公司上市的从业人员;(2)内幕人的亲属;(3)利用骗取、套取、窃听、监听以及私下交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此外,国内有学者甚至认为内幕交易的不作为义务应适用于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人,而不应仅仅限于一定范围④,即包括任意无意中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注释:
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167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4条.
③有学者认为,从法律语言的一致性和法律语言国际化的角度,应将知情人员在法律规定上改称为内幕人员。

参见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
④吴晓东.论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民事法律责任.梁书文.当前民法经济法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33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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