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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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街道办房屋权属人是,用途是商业()、住宅()、或者其他(写明:),是合法建筑。

年月日

(备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内的

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一)市、区(县级市)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内的场所,不得登记为畜禽养殖业住所(经营场所)。

(二)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废品收购站住所(经营场所)。

(三)城市主干道(是指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干道,城市主出入口干道,以及滨海景观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干道等,红线宽度一般为40~60米。)两侧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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