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
章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P140)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实行管理的
行为。
根本任务: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2、实行行业监
管;3、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
规范出版物市场;5、对从业人员实行管理;6、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实
行监管;7、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
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2.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P140)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世
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和中国的承诺,也是出版行政管
理的依据。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
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七条例一办法”)【《出版管理
条例》是相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P14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5.2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P142)【5种制度】
【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报社期刊社的,其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1.出版单位变更:①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②合并或分立;③设立分支机构;④出版新的报、刊或报、刊变更名称,均应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向总署办理审批。其余变更事项,经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相对应手续)
2.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3.出版单位注销,应向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P144)
期刊社每年一次:省局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
限由省局定;材料报总署备案。
其他出版社两年一次:
音像、电子:省局做出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材料
总署备案;
图书:省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总署,由总署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凡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P14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
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
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择优
聘用。
①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职)职务的
人员,除应具备任职条件外,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②担任责任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
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
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从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制度。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