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
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 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 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 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 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 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 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 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 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 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 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 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 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 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 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 检查人员实施。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复习资料:1.1.5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用设备存 在哪些严重事故隐患,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条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 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的。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二十条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 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 特种设备的。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 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 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 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
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 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扣押。
第二十条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 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 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第二十条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 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 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 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 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 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
1.1安全监察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3、4、5、10、13、14、16、17、21、 26、30、33、38、39、40、50、51、52、 53、54、55、59、60、74、75、76、77、 78、79、81、82、83、97、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 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 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 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 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 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 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 法机构承办。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10、20、23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一、二、三、 五
《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 二(二)、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4、5、10、21、23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 工作要求》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 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 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 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 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 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 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 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 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 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 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 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 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 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 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 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 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 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 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 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 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 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 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 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 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 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 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 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 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 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 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 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 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
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 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 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 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 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 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 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 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
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 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 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 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 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 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 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 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 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
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 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 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 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 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 (二)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 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 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 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 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 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 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 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 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 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 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 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复习资料:1.1.53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哪些情形的, 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 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
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 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 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 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 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 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 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 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 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 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 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 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 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 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 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 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 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 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 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 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 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 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 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 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 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 查处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 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 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 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 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 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 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 查人员)。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五条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 违法的。
第二十五条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 破坏封存状态的。
第二十五条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 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 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