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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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银监会下发《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申领、变更、更换由营业网点提供所需材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统一到**监管分局办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镜框、公示板由**按照银监部门要求统一定做,营业网点要将金融许可证妥善悬挂保管,公示板要放置于网点内显眼位置。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指派专人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保管金融许可证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许可证的领取

(二)保证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整洁;

(三)负责对金融许可证使用管理、使用、交接的登记,保管好各项登记薄,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四)如发现金融许可证的损坏、丢失,管理员必须立即向总行详细上报,总行将根据情况向昌吉银监分局上报。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金融许可证,不得将金融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的领用、管理、使用和交接

(一)**银监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负责统一领取,各营业网点再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领取,领取人需填写金融许可证领取登记薄。

(二)各营业网点应设有金融许可证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所属单位名称、证件保管地点、领取日期、管理员名称、公示情况及证件现状进行登记,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金融许可证的使用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使用部门、用证理由要逐条登记,由管理员、机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接收人签收后,交由管理员保管。

(四)金融许可证管理交接时,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交接登记薄和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保管情况和管理档案核对登记,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管理责任移交生效。

第八条总行应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现状进行通报,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总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管理员、负责人严肃处分;

(一)损毁、损坏金融许可证;

(二)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向总行汇报;

(三)未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未在营业场所对金融许可证进行公示;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使用登记,各项登记薄缺失不全;

第十条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总行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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