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生育)(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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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7002530130010031481133000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生育)服务指南
省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生育)服务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3号)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故需到省外学习、工作或居住连续一个月以上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批标准办理结果申报申请人向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手机端申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
原件)
受理审核一个工作日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浙江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厅浙江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浙江省
省级单位
职工医疗
保险办法》
的通知(浙
人社发
﹝2016﹞
113号)第
三十七条
(二)参保
人员因故
需要到省
级统筹区
外学习、
工作或居
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在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反馈登记一个工作日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浙江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厅浙江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浙江省
省级单位
职工医疗
保险办法》
的通知(浙
现场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或反馈备案结果
﹝2016﹞113号)第三十七条(二)参保人员因故需要到省级统筹区外学习、工作或居住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在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现场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或反馈备案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医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省级12333热线、0571-********、057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省级12333热线、0571-********、0571-********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生育)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