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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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公务员局

晋组通字〔2011〕9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1年12月29日

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遴选是市级以上机关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以上机关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同意、综合测试与考察试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开遴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办事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综合测试和考察试用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开遴选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试;

(四)体检与组织考察;

(五)遴选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试用手续;

(八)进行业务培训;

(九)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十)考核合格,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具有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遴选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遴选单位根据工作和本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申报的遴选计划和本地区公务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统一组织公开遴选,并制定遴选实施方案。市级公务员遴选实施方案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公开遴选的单位、职位及名额、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公开遴选的范围、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发布公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和职位说明;

(二)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遴选方式和程序;

(四)其它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的报名采用自愿申请与组织同意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遴选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审查合格者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遴选。

第五章综合测试、体检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公开遴选应当进行综合测试并量化计分。综合测试采取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素质能力测试及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根据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按遴选职位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遴选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个性特征等。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笔试、面试的开考比例。

综合测试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适当比例计算出综合测试成绩。体检、考察人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考察人选和遴选职位1:1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综合测试成绩和确定的体检、考察人选应及时通知应试者和所在单位,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体检、考察时间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考察工作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侧重考察其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考察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如被考察对象不符合遴选要求,由遴选单位书面通知被考察对象单位及本人。

第六章公示与审批

第十九条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和组织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名单,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保留。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

(五)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六)其它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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