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制度法规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是一项与公务员选拔相关的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公务员
的遴选程序和政策,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该办法对公务员公开遴选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遴选的对象范围、资格条件、遴选程序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内容:
1. 遴选对象范围: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适用于某一级别或某一岗位的公务员。
2. 资格条件:规定遴选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要求。
3. 遴选程序:规定遴选的整个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4. 公平原则:强调公务员公开遴选的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人情、
权钱交易。
5. 信息公开:要求遴选机关公开遴选信息,包括岗位空缺、资格条件、考试内容等,
确保公务员遴选的透明度。
6. 申诉机制:规定遴选申诉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参与遴选的人员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提高公务员遴选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确保选拔最合适的人
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这样的制度法规在不同的国家
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根据《2020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工作定于2020年10月1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面试人员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报到时间及报到地点报到时间:10月11日中午12:30前报到。
报到地点: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25号)。
三、面试方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四、面试注意事项1.面试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报到入闱,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禁止入场。
2.凡携带证件与本人不符、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考生不准携带各种通讯、电子设备参加面试(报到时使用手机进行健康码查验除外,查验后按要求统一存放),已带入考点的按要求统一存放,否则,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考生不得穿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标志的饰物。
5.面试考生必须严格遵守面试纪律和候考规定,服从管理,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参加面试前需接受手机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测量,健康码绿码及体温测量正常者,方可参加面试。
如不能提供健康码绿码的考生,需提供面试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特别提示:参加面试的考生,请提前熟悉面试地点及行车路线,准时参加面试。
咨询电话:0351—3119358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人员名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30日。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正文:----------------------------------------------------------------------------------------------------------------------------------------------------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2013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组织考察;(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相关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
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公务员考试.doc
2014年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公务员考试2014年山西省省直行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9:00至5月25日17:00,笔试时间:2014年6月14日。
为建立完善我省来自基层一线的公务员选拔培养链,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在省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开展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以下简称遴选单位)遴选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13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范围和条件:(一)遴选范围: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县处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省级机关设在市、县(市、区)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
职位设置情况及要求详见各单位遴选简章。
(二)报考条件: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3、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5月20日后出生);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处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3、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等次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国公局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月8日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快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一、加快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努力健全公务员配套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及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
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二)加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
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启动税务、海关等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规定和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招考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是指符合职位要求学习经历,包括普通高等院校教育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
报考者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7月底前取得;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教育形式的报考者,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1月底前取得。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晋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行动纲要》(晋政发〔2006〕5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和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机关)。
第二条总体目标各级机关要以上年度各种资源消耗为基数,在2007-2010年期间,年度总节能降幅达到3.2%。
其中:争取水消耗降低3.5%,电消耗降低3.5%,燃油消耗降低2.8%,低值易耗品消耗降低3.5%,办公经费支出下降3%,人均能源消耗降低3.2%。
第三条组织领导各级机关要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列入机关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建设节约型机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四条考核制度(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制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直各单位的考核评比。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79号【发布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7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考录的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贯彻执行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诉求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特别是长治市发生的公务员体检作弊事件,暴露出我省在公务员考录中还有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录工作,经研究,现将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审查问题招录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提出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如招录机关提出的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政策和职位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说明相关规定和政策,提出意见,由招录机关修改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如招录机关未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修改的,则暂缓相应职位的招录。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垂管机构的,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进入面试范围的资格复审及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实施;报考市级及其以下机关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资格审查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对其进行考录政策和业务培训,掌握职位要求和资格审查的方法。
对符合报考资格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2]7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日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负责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评议对象及内容第六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
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山西省2021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山西省2021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山西省2021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遴选职位公开遴选职位包括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是面向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二是专门面向全省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一)报名范围1.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乡科级正职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全省县处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担任乡科级正职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工作人员(聘用制工作人员除外)。
省级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具体遴选人数及职位设置情况详见《2021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二)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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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组织考察;(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第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条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5•【字号】晋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政府规章立法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要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规章,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严格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切实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落实立法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中,科学有序推进立法进程,高质量完成立法计划。
正式规章项目的起草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于本年度完成规章制定工作。
预备审议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及早研究部署,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于年内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确保年度立法任务圆满完成。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和实际,聚焦“两个基本实现”目标,分步骤、有重点地谋划储备一批规章项目。
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
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外省经验,充分结合我省省情,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收藏夹(添加浏览)下载(TXT DOC)打印(TXT HTML)转发字体(大中小)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DOC 查找:聚焦命中【法规标题】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952245【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175029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晋政办函〔2022〕159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5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0日山西省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2年国家、省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山西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单位分类和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考核分为 A 类、B类(见附件2、附件3)。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现场考核、网上考核、征询考核、认定考核等方式。
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开展。
四、计分办法对A类、B类考核对象采用权重赋分、加分、减分等综合计分办法。
权重赋分制:A类考核对象按照满分100分设置权重分值。
B类考核对象根据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划分为B1、B2两类。
B1类单位考察共性指标+“双公示”报送情况,共性指标赋分90分,“双公示”报送情况赋分10分,满分100分。
B2类单位只考察共性指标部分,满分95分。
减分制:合规性考核指标采用减分制。
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晋人职字[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2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晋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业务水平测试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业务水
平测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8.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通知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2019年度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开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工作,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测试时间
8月31日(周六)上午8:00—10:00。
二、测试地点
省交通干部学校(太原市亲贤街体育路60号)。
三、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四、注意事项
1.参加测试考生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
凡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测试。
2.考生务必在8月31日上午7:20分前到达考点。
7:50抽签结束后,将不得进入教室参加测试。
3.考生在测试期间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试纪律,不得做出干扰考试的行为,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特别提示:本次测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
咨询电话:************。
公务员考试
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 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 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 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 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 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 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 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内容
(8)录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须向考生说明的事宜。
发布
公务员招考公告一般选择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发布,同时要考虑到地域 性。例如,国务院各部门如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则应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 在北京地区招考,则可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发布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区)招考公务员,则应在省级报纸发布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区 驻地市内招考,则可在驻地市报纸上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规性质,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其内容行事,如有特殊情况需 改变或调整其内容时,须由发布公告的部门于报名前在原公布公告报纸上作更正声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简单、明了。有些问题如考试的一些具体要求,可制定《报名须知》在报名处 张贴或印发,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 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 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 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 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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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公务员局
晋组通字〔2011〕99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1年12月29日
山西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遴选是市级以上机关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遴选,是指市级以上机关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同意、综合测试与考察试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下级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开遴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办事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综合测试和考察试用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开遴选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开遴选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试;
(四)体检与组织考察;
(五)遴选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试用手续;
(八)进行业务培训;
(九)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十)考核合格,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具有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遴选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遴选单位根据工作和本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申报的遴选计划和本地区公务员队伍整体建设需要,统一组织公开遴选,并制定遴选实施方案。
市级公务员遴选实施方案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开遴选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公开遴选的单位、职位及名额、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公开遴选的范围、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二条发布公告。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方案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和职位说明;
(二)遴选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
(三)遴选方式和程序;
(四)其它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公开遴选的报名采用自愿申请与组织同意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遴选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者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遴选。
第五章综合测试、体检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公开遴选应当进行综合测试并量化计分。
综合测试采取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素质能力测试及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素质能力测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根据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按遴选职位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可以根据职位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遴选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能力和个性特征等。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笔试、面试的开考比例。
综合测试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知识能力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适当比例计算出综合测试成绩。
体检、考察人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考察人选和遴选职位1:1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综合测试成绩和确定的体检、考察人选应及时通知应试者和所在单位,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体检、考察时间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考察工作由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
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侧重考察其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考察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如被考察对象不符合遴选要求,由遴选单位书面通知被考察对象单位及本人。
第六章公示与审批
第十九条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和组织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名单,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保留。
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
(五)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六)其它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和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遴选工作其它有关材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者考试作弊的;
(四)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弄虚作假、作弊的报考人员,遴选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遴选的职位,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及其它特殊职位,不列入公开遴选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