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初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72号――关于药物临床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72号――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7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72号)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2015年8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有1094个品种提交了自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所涉及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82家(见附件1),其中,7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数量20项以上,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63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52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0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9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31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2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项)。
二、承接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383家(见附件2),其中,13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了60项以上,分别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114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73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70项)、北京协和医院(69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68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68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68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65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65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1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1项)。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程序,以人体为对象,进行的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性,为临床医学和药物研发提供依据。
因此,药物临床试验需要严格管理制度的支持,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制度,并围绕试验设计、受试者招募、试验执行、数据管理、试验报告等环节展开详细介绍。
试验设计试验设计是药物临床试验的第一步,是整个试验的基础。
试验设计需要根据药物的特性和研究目的,确定试验的科学性、临床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在试验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试验的样本量、试验对象的招募标准、病例分组、试验随访周期、终点指标等内容,以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受试者招募受试者招募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试验质量和结果的可信度直接取决于受试者的选择和招募。
在受试者招募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伦理规范,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和权益保护。
同时,还需要根据试验目的和研究方案,确定受试者的招募标准和排除标准,以确保受试者的代表性和试验的可信度。
试验执行试验执行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核心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研究方案和试验操作规程进行。
在试验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试验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临床随访、不良反应监测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保障试验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试验的可信度和结果的准确性。
数据管理数据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数据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校核、数据存储等环节,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还需要进行数据监测和审计,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最终成果,也是试验结果的有效传递和展示。
试验报告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编写,以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试验报告中,需要包括试验设计、试验执行、数据分析和结果解释等内容,以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9.0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布日期:2003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于1999年7月23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范文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范文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确保试验者的安全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申报、试验组织、试验实施、试验监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伦理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试验者的权益,确保试验的合法、公正和科学。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按照国内外相关规定进行,试验设计应合理、合法、可行,并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保障试验者的知情同意权限,试验者应在明确知晓试验目的、方法、风险、利益等信息后自愿参与试验,并有权拒绝参与或随时退出试验。
第六条试验药物应当经过充分的实验室和临床前研究,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期间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改变。
第二章试验计划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制定试验计划,包括试验目的、方法、样本大小、观察指标、药物剂量等内容,并提交给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试验计划应当科学合理,试验方案应当明确说明试验流程、研究范围、招募标准、随机化方法、试验期限等重要内容。
第九条试验计划应当明确试验负责人和试验团队的职责,试验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临床试验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试验计划应当编制试验药物管理规范,包括试验药物的储存、运输、配制、使用、处置等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计划审查通过后,应进行试验申报,并向监管部门提交试验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试验组织第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的招募、筛选、随机、分组应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进行,并记录试验者的基本信息和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三条试验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试验数据,包括试验者的基本信息、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试验者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完成试验,并遵守临床试验相关规定,如禁止使用其他药物、禁酒等。
第十五条试验药物的配制和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并记录使用情况和剩余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6•【文号】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工作,按照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基地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的不同要求和环节,在系统梳理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过程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制定本基地的临床研究规范体系。
本指导意见所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文件框架”、“制定标准操作规程(SOP)的标准操作规程”和“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规范”仅作为各基地制定规范的参考。
二、各基地在规范体系完成后,应加强培训,并在临床研究实际过程中认真执行规范,同时做好文字记录,使之成为保障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手段。
各基地建设单位规范体系完成情况和执行记录将作为2012年基地业务建设督导的重要内容。
三、各基地在制定和实施规范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我局中医临床研究方法重点研究室咨询。
在《意见》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司。
四、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司中医科技处(基地办公室)王思成陈军(************)中医临床研究重点研究室胡镜清(************)二○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为保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完善临床研究规范体系,特制定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规范建设指导意见。
新版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在医学研究领域,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新疗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全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其中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被广泛认可和遵循。
GCP 是一套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旨在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它规定了临床试验从设计、实施、记录到报告的各个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GCP 强调了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
任何临床试验都必须在伦理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受试者必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参与试验,并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同时,试验方案必须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
在试验设计方面,GCP 要求试验方案应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试验的设计应基于明确的研究问题和科学假设,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和统计分析计划。
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足够大,以确保能够检测到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此外,试验方案还应包括对试验药物或治疗方法的详细描述,以及对试验流程和监测指标的明确规定。
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是 GCP 关注的重点之一。
研究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且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操作。
在试验过程中,要对受试者进行密切的观察和监测,及时记录任何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
同时,对试验数据的收集和记录也必须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在临床试验中至关重要。
GCP 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录入、存储和备份。
数据的修改和更正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
此外,还需要进行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试验药物的管理也是 GCP 的重要内容。
试验药物的生产、储存、分发和使用都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1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已于1999年9月1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
为做好贯彻实施GCP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GCP的重要意义药品临床试验是药品在人体进行的安全性与疗效的评价。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察、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的标准规定。
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药品临床试验应遵循GCP的原则,这是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的重要保证。
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参与药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研制单位和合同研究组织应充分认识到实施GCP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实施GCP的步骤按照总体规划,采取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的办法。
首先要求一、二类新药按GCP进行临床试验,其他各类新药也应遵循GCP的原则开展临床试验,逐步达到GCP的要求。
三、实施GCP的要求(一)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要认真组织学习GCP,遵循GCP的原则及要求,完善组织机构,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对参与临床试验的有关人员应加强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步达到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要求。
(二)参与药品临床试验的新药研制单位,应认真学习、深刻理解GCP的精神,并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配置专业人员,在药品临床试验中切实按照GCP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 如受试者在当地医疗机构,经过电话与接诊医生取得联络, 再次核实不良事件程度并给予处理意见:
普通不良事件:可赴当地医院初步诊治,并通知亲密续观事 件转归;
主要不良事件:提议返院接收诊治或赴当地医院接收诊治, 并及时通报主要研究者,如当地医院条件有限,应派出医生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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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品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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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品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专业才能开展
要有充分科学依据,并《赫尔辛基宣言》和《人体 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要求标准 申办者必须出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及药 检部门检测汇报
申办者,是否有意向接收委托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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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三:研究前准备
确定研究项目所在临床科室 由临床科室、机构办公室与申报者就经费等问题进行
讨论并达成共识 申办者/CRO、临床科室和机构共同约定PI人选 PI提出研究小组组员,机构派出研究助理和质控员 机构对送审材料及研究小组组员资质进行审核
验资料归档到机构办公室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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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制度
➢每项临床试验开启前,机构办公室组织参加临床 试验全部相关人员进GCP培训
➢受训人员接收培训后可取得培训证实 ➢培训结束后,组织受训人进行培训内容考评。考
评合格才得与正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 ➢机构办公室建立临床试验人员培训档案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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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五:伦理委员会审核
➢本单位为项目组长单位,由申办者/CRO按照要求, 将伦理申报材料递交给机构办公室,审核资料齐全 后,转交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评审,最终将“审批 意见”交机构办公室秘书存档。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2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背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 号〔以下简称《规范》自20XX 颁布实施以来, 已有15 年历史。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药物临床试验及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药物临床试验参预各方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规范》的理解不许确,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直接影响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现行《规范》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 的相关指导原则间存在差异, 以及国内外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迫切的需要对原有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修订的过程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立法计划, 自2022 年起我局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开展课题研究,在参考ICH GCP〔E6R2 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为了《规范》的初稿,经2022 年3 月、2022 年4 月两次局长专题会研究后,分别在XX 、上海和北京召开了由医药企业、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等代表参加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
牵头组织专家组深入讨论,征求直属单位及省局等各方意见后形成为了《规范》修订稿。
2022 年11 月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
2022 年12 月至2022 年1 月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依程序进行TBT 通报。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药品研发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行业协会、直属单位和省局等单位及个人反馈的意见建议1245 条,其中,与修订直接相关1121 条,其他涉及咨询等内容124 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伦理委员会〔184 条、研究者〔446 条、申办者〔335 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2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三篇)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指导文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设立合法资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2. 组织管理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立合适的管理机构,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3. 人员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研究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数据管理人员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
4. 试验计划与报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制定合理的试验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及备案。
5. 试验过程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试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保证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6. 试验数据管理与安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试验数据管理和安全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试验对象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7. 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并及时报告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
8. 质量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监督与评估,确保试验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9. 试验结果报告与知识产权保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规定编制试验结果报告,并注意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同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规和要求,例如伦理委员会审查、试验药物供应管理等。
如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相关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二)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机构的设立、运作、人员培训、试验过程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可靠性。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一般要求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设施条件,包括设立审查委员会、拥有合格的研究人员和专业设备、严格控制试验过程等。
此外,规定还会规定试验机构对试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和管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患者保护和诚信原则等方面的要求。
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2•【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998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为使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科学、规范,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质量,适应我国新药研究开发、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的原则,我部制订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试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过程中,宜采取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的办法。
现阶段对一类新药要求按《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对其它各类新药虽暂不要求强制执行,但鼓励有条件的新药研究单位、临床药理基地尽可能按《规范》要求执行。
二、《规范》对新药研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新药研究单位要认真学习《规范》,明确职责和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配置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的准备,在药品临床试验中积极地按《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三、卫生部部属临床药理基地应拟定基地内部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制定、完善标准操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研究力量强、条件好的新药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分步按《规范》开展工作,积累经验,逐步达到《规范》的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广泛宣传《规范》的精神,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新药研究单位、临床药理基地有关人员学习《规范》,分期分批分层次进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推进辖区内《规范》的实施;对在辖区内按《规范》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应深入了解试验情况,及时给予指导。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明确60日默示许可的同时,也对沟通交流、临床试验申请提出明确规定。
其中,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准备以及临床试验申请时申报资料要求中都明确了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提交与评价。
临床试验方案作为承载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等详细内容的文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对临床试验申请开展审评和基于临床试验方案进行沟通交流的核心资料,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关系到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同时也是保障受试者安全和获得高品质数据的关键内容。
为提高申请人撰写临床试验方案的质量、规范针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沟通交流和各类注册申请,提高临床试验方案的审评质量,加强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起草过程2022 年5月底,根据药审中心工作部署,成立《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评工作规范》起草小组。
梳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各研发阶段沟通交流、方案变更补充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登记与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流程和要求,撰写本规范。
2022年6月初,完成初稿。
2022年6月10日,经药审中心专题会研究,要求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6月16日至22日,针对修改稿在中心内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业务管理处、化药临床一部、临床试验管理处等3个部门的意见。
结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2022年6月27日,起草小组召开会议,针反馈意见进行讨论并再次修订,并于6月29日再次征求中心各部门意见,本次收到中药民族药临床部、临床试验管理处的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
2022年8月,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现已形成对外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背景,主要介绍该规范起草背景和目的。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明确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补充申请和沟通交流申请中涉及临床试验方案的资料提交与审评,尤其是针对确证性(或关键性)临床试验方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1. 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安全性和疗效的关键环节,它对保障患者的权益和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和道德性,制定本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2. 试验机构的管理要求2.1 试验机构的设置与审批1.试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设施、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2.试验机构应依法取得试验机构许可证,并在试验机构注册登记,持续更新相关信息。
3.试验机构应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务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临床试验知识和技能。
2.2 试验机构的行为守则1.试验机构应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决定,并按照伦理准则进行试验。
2.试验机构应保证试验过程中保护受试者权益,确保知情同意、隐私保护、自愿参与等原则的实施。
3.试验机构应遵守药物、设备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3 试验机构的质量管理1.试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过程及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
2.试验机构应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和证据。
3.试验机构应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试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保障试验的质量和可信度。
3. 试验机构的责任与义务3.1 保护受试者权益1.试验机构应确保知情同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充分告知受试者试验的目的、方法、风险和福利等信息。
2.试验机构应尊重受试者的自愿,充分考虑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
3.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汇报试验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
3.2 数据的保护与管理1.试验机构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篡改和丢失。
2.试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数据保护法规和隐私政策,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3.3 诚信与合规1.试验机构应诚实守信,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记录和不当操作。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gc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在医学研究领域,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新治疗方法或新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其中 GCP (Good Clinical Practice,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便是至关重要的准则。
GCP 是一种国际公认的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临床试验。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首先,GCP 对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和申办者提出了明确的职责要求。
研究者作为临床试验的直接执行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操作,如实记录试验数据,并及时报告不良事件。
申办者则需要负责临床试验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
在临床试验的设计阶段,GCP 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试验方案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治疗方法、观察指标、样本量计算等关键要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确保试验设计符合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受试者的招募和知情同意方面,GCP 有着严格的规定。
招募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对受试者进行诱导或强迫。
在受试者参与试验之前,研究者必须向其详细解释试验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受益等信息,确保受试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且,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也是 GCP 关注的重点。
所有的试验数据都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整理和报告。
数据的录入、修改和审核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还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是 GCP 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医药公司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医药公司临床试验管理制度是保障新药研发过程中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制度。
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被试验者的权益,推动新药研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建立医药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首先,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审核和修订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培训相关人员。
其次,制定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包括试验设计、受试者招募、试验执行、数据管理、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管理和档案保存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便于监管部门审计和溯源。
二、临床试验人员的资质与培训公司应确保临床试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包括临床医生、临床协调员、数据管理人员和监察员等。
公司应定期对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其熟悉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三、临床试验项目的审核与批准在启动临床试验项目前,医药公司应提交试验方案和相关文件,经审查委员会和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试验。
审查委员会应独立于医药公司,对试验方案、受试者招募、试验执行和资料管理等进行审查,确保试验符合科学原理、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
四、临床试验过程的监督与评估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医药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监察部门,对试验进展和数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监察部门应独立于临床试验执行部门,确保试验符合规定要求,受试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与外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试验过程合规、透明。
五、临床试验结果的报告与发布试验结束后,医药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试验结果报告送交审查委员会和监管部门。
试验结果应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涂改。
同时,公司应按时向公众发布试验结果,提高透明度,建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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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八)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试验专业资格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一致。
第八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及临床研究中患者或受试者损害的防范和处理预案、伦理委员会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初审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伦理委员会情况、实施药品临床研究的情况、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
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简称“核查中心”)对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制定检查方案,需要补充资料的,必要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补充资料。
资料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核查中心组织对申请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资格认定审核意见。
审核工作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资格认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
审批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食药监总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办理公告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如其再次申请资格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运行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机构办公室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
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医药学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应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机构办公室负责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
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相关制度建设、培训以及考核等工作,对本机构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业务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以及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经费管理等。
第十九条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保障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
同一试验专业原则上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研究者负责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管理、具体操作和质量控制,是受试者安全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同一研究者不得同时进行五个以上处于筛选期间和治疗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特殊情况须予以专门说明,经机构办公室同意,伦理委员会批准,并书面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保持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向核查中心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得自行将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受境外监管部门检查时,应提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四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各试验专业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评估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相互通报并分别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年度自查评估情况及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依程序、按标准实施。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可与药物临床试验注册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应准确记录和取证,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违反有关法规或GCP要求的问题,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等处理决定。
3年内不再受理被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的资格认定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五章定期评估第三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评估。
定期评估原则上每5年一次,首次定期评估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通过资格认定后3年。
第三十二条定期评估的内容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架构及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设备设施及变更情况、人员定期培训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开展及管理情况、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变化情况、伦理委员会的换届与培训情况、伦理委员会规章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变更情况、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情况、既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与反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GCP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与复核检查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将定期评估有关书面申请资料及电子资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并于定期评估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定期评估申请和自查报告。
未按期提交定期评估申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逾期后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初审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表和申请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机构补正。
第三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等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形式审查审核意见,并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列表。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收定期评估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
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核查中心对定期评估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综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既往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定期评估技术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选取一定数量的申请机构,由核查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对通过资格认定后首次申请定期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均应组织现场复核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定期评估情况进行会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后再评估和不通过。
第四十条对定期评估不通过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取消其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对整改后再评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专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整改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再评估。
整改后再评估仍不通过的,取消药物临床试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