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商业保理合同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务研究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还促进了商业信用体系的完善。
然而,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扩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理法律的研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我国保理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保理法律研究(一)保理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是指金融机构(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向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主要法律特征包括:1. 信用担保:保理商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2. 融资服务: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以解决其资金周转问题。
3. 综合性服务:保理业务不仅包括融资,还涵盖信用调查、风险控制、账款管理等环节。
(二)保理的法律依据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担保性质和担保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保理业务的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责。
4.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规范和要求。
三、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进出口公司保理融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结算。
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该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保理融资。
银行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后,同意提供融资。
然而,在出口货物后,客户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保理合同有效成立,保理商应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但由于客户违约,保理商有权向该公司追偿。
本案反映了保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提示企业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应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审查。
(二)案例二:某物流公司应收账款保理纠纷案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与一家电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负责该平台的物流配送业务。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商业保理是一种金融服务,它在现代经济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业保理是指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售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后负责追收款项,并向出售方提供资金垫付服务。
因此,商业保理合同是商业保理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涵盖了多个法律问题。
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应收账款的法律问题。
应收账款的法律地位通常是证据性质,而不是财产性质。
因此,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需要仔细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应收账款的欠妥导致的法律纠纷。
同时需要关注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以防出现无法转让或被追究的情况。
案例一:某公司因追收应收账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证明文件,并裁定解除商业保理合同。
二、资金垫付的法律问题。
商业保理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理公司垫付的资金范围和限制。
因此,保理公司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垫付,以避免超出约定范围而被追究责任。
案例二:某保理公司超出商业保理合同约定额度垫付资金,导致交易失败。
出售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保理公司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垫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保密和抵押的法律问题。
商业保理合同中通常涉及到出售方的商业秘密和抵押物权问题。
因此,在签署商业保理合同时,保理公司需要尊重出售方的商业秘密,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权问题。
案例三:某保理公司在购买应收账款时违反商业保理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条款,公开出售方的商业秘密,导致商誉受损。
出售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理公司应尊重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商业保理交易中,商业保理合同的制订和执行至关重要。
保理公司需要仔细审查商业保理合同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责任,以避免法律风险。
同时,出售方也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商业保理合同,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商业保理是一种法律合同形式,是一种非常有用的融资工具。
在商业保理交易中,保理人购买出口商或供应商未来的应收账款,以此为基础提供融资或为其风险管理提供保障。
然而,商业保理合同的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较为复杂,以下将探讨商业保理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并分析三个案例。
一、商业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商业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具有法律效力、合法合理等基本要素。
如果商业保理合同缺乏其中任何一项要素,合同将无效。
例如,2019年前,小林与一家保理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公司将购买小林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应收账款,以此向小林提供融资。
合同生效后,小林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一些细节条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顺利购买应收账款。
在此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将失效。
二、商业保理合同的标的物和费用商业保理合同中的标的物指的是保理公司购买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已经发生的交易,但尚未收付的货款或应收账款。
在商业保理合同中,保理公司购买这些未来的收款权,并对其承担一定的风险。
除了标的物之外,商业保理合同还涉及到各种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手续费、利息、逾期费、违约金、诉讼费等等。
这些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比如在2018年,一些保理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收取过高的服务费用,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权益损失。
这些商业保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三、商业保理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商业保理合同中参与方需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
商业保理合同中,各方需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风险承担责任。
例如,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出口企业的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保理公司遭受损失。
这些企业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责任,保理公司也需要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合同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
要想让商业保理合同更加有效和可靠,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规避风险,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求助法律机构。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商业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资源管理工具,用于处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因为这些合同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不同的商业惯例。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索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问题,并且分析最近的三个相关案例。
首先,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问题通常涉及合同违约和解决方式。
例如,当买方未能支付应收账款时,商业保理公司将通过提供资金来投资这些应收账款来解决问题。
如果买方无法支付应付账款,那么商业保理公司可能会取消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回收欠款。
2019年,印度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与一个组织签署一份合同,但是该组织未能支付应付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将此案提交给仲裁法庭,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表明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违约问题。
其次,商业保理合同可能涉及到国际商务法律问题,因为这些合同往往跨越多个国家。
例如,欧洲商业保理公司可能需要遵守不同的国际商业法,而美国商业保理公司可能会受到美国《贸易法》的影响。
在2019年的一起案例中,中南美洲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欲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美国买家,但是由于双方所在国的商业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不同,使得合同的完成受到了阻碍。
最终,该公司与美国对手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三,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问题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的分配问题。
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可能收购买方的应收账款,并在他人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再销售,这需要对知识产权和权利责任实施严格的合规措施。
在2019年的一起案例中,一个商业保理公司与一家制药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权利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在制药公司未能支付应付账款的情况下,具有出售已购买应收账款的知识产权。
该公司遵守了法律要求,并向制药公司征得了知识产权和权利的许可证。
这表明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遵守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的法律要求,以提高商业信誉度。
综上,商业保理合同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违约、国际商务法律和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引言保理合同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促进企业融资、优化资金使用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保理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对保理合同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新《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于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保理合同是指一方(保理人)向另一方(被保理人)提供融资,并在被保理人的债权下收取债权人承诺支付的款项的行为。
保理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三方关系:保理合同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保理人、被保理人和债务人。
保理人提供融资给被保理人,债务人承诺向保理人支付债权款项。
2. 高度灵活:保理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设计,特别是在出售和转让债权以及费用和利率等方面。
3. 风险分担:保理合同充分体现了各方之间的风险分担原则,保理人承担了逾期风险,被保理人承担了债权存在的风险,而债务人承担了支付债权款项的风险。
三、《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范新《民法典》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6编第1章第3节的规定,民事主体拥有自由缔约的权利和自主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2. 保护被保理人权益:新《民法典》对于被保理人的权益给予特别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6编第3章的规定,被保理人享有拒绝债权转移、提前偿还债务等权益。
3.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6编第3章的规定,当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他人时,被保理人对债务的履行人应予以承认。
同时,债务人在债权转移后,对于还款义务的履行人无权提出个别累计的抗辩。
四、保理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与思考在《民法典》的视域下,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通过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实现融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功能。
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理法律的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保理法律研究1. 保理法律关系保理法律关系是指保理业务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1)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融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2)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债务关系:买方应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有权向买方追偿。
(3)保理商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担保人为保理商提供担保,保证买方支付应收账款。
2. 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理业务的类型:包括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应收账款的范围:明确卖方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
(3)融资比例和期限:保理商提供的融资比例和期限。
(4)费用和利率:保理商收取的费用和利率。
(5)违约责任:卖方、买方和担保人违约时的责任。
3. 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1)合同法:《合同法》对保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2)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3)票据法:《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转让和行使进行了规定。
(4)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进行了规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双方签订了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保理商提供融资比例80%,期限为6个月。
然而,在保理期间,卖方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追偿,但卖方以合同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本案中,卖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
为避免类似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如融资比例、期限、费用、利率、违约责任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研究作者:徐周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认定作者简介: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1.189在我国民间资金筹措体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经济及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驱动力。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特殊的执行环境,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处理难度大的特點。
基于此,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实务处理问题,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实务处理策略进行适当剖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共同债务认定难度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机构在进行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相关的案件审理时,经常不加辨别的追加债务人一方配偶作为共同被告。
这一情况的出现,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差异较大,甚至存在当事人息诉服判无法顺利进行的问题。
(二)纠纷案件性质确定困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整容”进入诉讼程序、其他法律纠纷以民间借贷纠纷性质进入诉讼程序等,是纠纷案件的主要表现。
但是民间借贷双方极易以买卖合同表现,掩盖本质行为。
迷惑性、欺骗性较大,对纠纷案件性质确定造成了较大的难题。
(三)举证责任不易分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处理过程中,由于部分申诉人仅可证明给付款项或者借款协议,在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导致款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易分配。
(一)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务问题出现的主要外在驱动因素。
在现阶段我国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行政处理办法大多零散存在于《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称之为《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不够清晰,甚至部分法律规定间存在矛盾冲突,导致我国民间借贷纠纷问题频出。
【律师解读】保理业务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实务分析
保理业务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实务分析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结合保理业务的基本情况,对保理业务诉讼案件中的常见、疑难法律问题做概括性介绍,以供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保理业务基本介绍一、保理的概念“保理”一词来源于英文Factoring,意指“代理”,引入中国大陆时被译为“保付代理”,简称“保理”。
2014年,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1.应收账款催收: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保理商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邮件、传真、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督促债务人履行基础商务合同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债权人的行为。
2.应收账款管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保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帐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2017年3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理操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贸易、服务或者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如下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服务的综合性商贸服务:(一)应收账款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实务要点简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指由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容易导致借贷纠纷。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法律实务工作者经常面对的问题之一。
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第一步是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需要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和金额的数额,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
对于口头借款,证据往往更为复杂,需要通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多方面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
对于担保情况也要进行确认,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清晰明确。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多借款合同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协议,因此需要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
首先要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核实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合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得到充分表达,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最后要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借款利息的计算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也是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否则将被视为高利贷。
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对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进行审查,确认利率是否合法,利息的计算是否合理。
四、还款义务的履行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时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出借人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时,法律实务工作者需要在平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司法救济的途径当借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来解决。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商业保理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资金周转、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帮助。
而商业保理合同则是保理交易中的核心文件,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合法合规地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业保理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商业保理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的要件,如合法的、真实的、完整的、自愿的等。
同时,合同也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合同法》、《保理条例》等。
2.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商业保理合同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融资金额、应收账款的要求、服务费用、保险等内容。
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配合,确保交易的准确完整。
3. 合同的争议与解决商业保理合同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
二、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1. “XX公司与XXX保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案”XX公司与XXX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保理公司提供对账款的融资服务。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保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提供融资,最终导致争议。
经过双方协商后,最终选择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裁定保理公司需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全部服务费用。
2. “XX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催收纠纷案”在商业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实为保理公司购买的一种二级市场债券。
考虑到此种债券发生违约的情况实为常事,合同中应特别约定当抵押物发生抵押事件时保理公司的处理方式(出售、设定新合同、委托其他机构处理等)并由法律部门对此进行审查以确保该内容的合法性。
3. “账款靠不住,平台先介入”案在商业保理合同中,保理公司主动介入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该行为被称为“账款靠不住,平台先介入”。
但是,保理公司在介入过程中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否则,不仅可能引起交易争议,还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或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保理合同的复杂性和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保理合同纠纷也相应增多。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保理合同纠纷的背景与原因保理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合同条款解释:由于保理合同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各方对于部分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导致纠纷的产生。
2. 履行义务争议:合同中对于各方履行义务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多种理解,进而引发纠纷。
3. 不可抗力问题: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各方对于合同履行方式和责任承担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
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1. 案件受理与立案:当一方向法院提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相应的立案工作。
2. 调解与协商:法院会鼓励各方通过调解与协商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调解与协商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成本和时间损失。
3. 诉讼阶段:如果调解与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涉案各方可以选择进入诉讼阶段。
此时,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庭审等程序,并最终做出判决。
4.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各方应按判决结果履行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保理合同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约定。
2. 公平原则:在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确保各方权益平等,公正处理,维护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3. 协商解决原则:法院鼓励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量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损失。
4.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保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商业保理是一种常见的贸易融资方式,指的是出卖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保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承担应收账款的风险。
然而,在商业保理合同中仍然存在法律问题,下面将就其研究进行探讨。
一、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商业保理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出卖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就失去了对应收账款的处置权和管理权。
保理公司则承担着应收账款的风险,并对其采取催收措施。
因此,商业保理合同应明确出卖人和保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矛盾。
例如,2009年广州S公司与美国某保理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协议,S公司将其向客户出售货款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支持。
然而,后来发现S公司部分客户存在欠款情况,保理公司以S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不向S公司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支持。
S公司认为这样的拒绝是对其权利的侵犯,遂将保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保理公司应支付S公司违约金,因为其未经合理通知便拒绝向S公司提供融资支持,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业保理协议。
二、保理费用的合理性商业保理合同中的保理费用是保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应明确约定其收费标准和时间。
双方应妥善安排收费时间和金额,以防止在商业保理合同届满前将保理费用全部收回,导致出卖人的资金流量断裂。
例如,2013年北京P公司与上海某保理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费用为每100万元利润提成1万元,但未明确约定收费时间和支付方式。
后来,P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保理公司,但在合同届满前,保理公司收取了P公司超过其实际应承担的保理费用,导致P公司无法及时赎回其应收账款。
P公司认为保理公司的做法存在问题,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能明确约定保理费用的收费时间和支付方式,造成了P公司的损失,判决保理公司向P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商业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为出卖人的主要资产,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理合同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为视角
我们不妨将保理合同的交 易 形 式 定 义 为 1+N(X), “1”即是指其核心— ——应收账款的转让,N 是对保理 商功能的数量限定,只有当 N 大于等于 2 即保理商 提供两种以上的服务时(2),保理合同才成立;X 指代 上述保理商提供的具体功能。 在实践中,有学者认 为应遵守合同自由原则,不应该限定 N 大于即成立保理合同,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笔 者认为保理合同应该明确保理商至少提供 2 项的 职能才算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才能成立保理 合同。 因为如果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给保理 商,保理商只给债权人提供融资,对于债务人是否 偿还应收账款在所不问,此时保理商提供融资的对 价确为应收账款的转让,这在实践中容易演变成金 融借款合同。 而往往在这种情形下保理商为不具备 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使越来越多的保理商开始从 事不符合经营特制的活动,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 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却没有上 述限制,此外,普通债权只能基于现实已经发生的 债权进行转让,而应收账款不仅包括现有的还包括 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9)。 综上,债权与应收账款 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 让可以适用债权转让的部分规定但是也不能等同。
二、“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司法 裁判路径分析
保理合同纠纷系新型纠纷,将其处理好具有重 要意义。
(一)明确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保理合同的性质有 多种说法。 笔者从学术理论界以及司法裁判中选取 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阐述,旨在对于清晰 界定保理合同法律性质、 明确保理合同法律关系、 理清诉讼请求,合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 一个明确的界定 。 (10) 在学术理论界,关于债权让与学说一直占据主 流 , 主 要 是 从 保 理 合 同 的 交 易 特 点 进 行 分 析— — — 即 国内保理合同交易特点与债权转让的契合点在于 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 。 (11) 保理合同在《民法典》出 台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在法律的适用和法院裁判过 程中往往寻不见确定的裁判依据,而债权让与的相 关规定对于解决保理合同纠纷具有指引作用。 本次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 (12) ”在一定程度上也 认可了保理合同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 。 (13)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提出新的见 解,保理合同的性质因保理有无追索权而异。 无追 索权的保理实为附有特种买卖约款的债权买卖,保 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并且承担坏账担保的功能。 有追 索权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在得不到清偿时可以向让 与人请求偿还差额, 故此项融资款具有借款的性 质。 “究其性质可以认为,保理合同的本质体现为债 权让与和以上任一偶素的组合(须有组合,但必须 有组合),可归为混合契约中的并向结合契约。 ”在 《民法典》出台以后,有学者从典型合同主给付义务 的角度分析保理合同的性质,认为不仅应该把保理 合同中转让应收账款作为主给付义务,而且保理业 务中出现的其他功能也应该视为保理合同的主给 付义务加以规定,认为“是以合同形式表现的应收 账款转让与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叠加,具有混合合同 的属性。 ”随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司法实 务界对于保理合同的认知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在
你把商业保理当作民间借贷运作才是商业保理最大的风险
你把商业保理当作民间借贷运作才是商业保理最大的风险商业保理与民间借贷的最大区别是商业保理以受让应收账款作为媒介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在内的一系列保理服务,而民间借贷不需要受让应收账款作为融资的前提。
齐精智律师提示商业保理一旦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为民间借贷,商业保理公司的对外融资行为将成为收取了“砍头息”而且没有任何担保措施的信用贷款,对商业保理公司极为不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10种情形。
1、没有明确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履行期限等基本要素,导致该应收账款债权具有不特定性,不符合债权转让的要件。
天津中新力合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沃特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882号]认为:“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其中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是保理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但从作为标的物的应收账款角度分析,双方仅约定“被告杭州沃特公司销售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该应收账款为付款人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24000元”,并没有明确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履行期限等基本要素,导致该应收账款债权具有不特定性,不符合债权转让的要件;同时,分析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天津中新力合公司融资给被告杭州沃特公司,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融资费率为1%/月,保理费用共计3300元,被告杭州沃特公司实际上依照固定的融资期限而不是依照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偿还本息,融资期限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不具有关联性。
孙建平 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
孙建平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理合同纠纷进行实证研究。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c. 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① 甲方作为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的发起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② 乙方作为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的实施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
③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实证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研究内容与方法a. 研究内容:本实证研究主要针对保理合同纠纷的类型、原因、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b.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证调查等方法,对保理合同纠纷进行实证研究。
① 收集国内外关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文献资料,了解相关理论、法规和案例。
③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保理合同纠纷的实际数据,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④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保理合同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理合同纠纷实证研究。
②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研究资料,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进行研究。
③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研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b. 乙方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研究资料。
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研究(2篇)
第1篇摘要: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从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出发,分析了保理合同的基本要素、法律特征、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风险,旨在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保理,又称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保理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向卖方提供包括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理业务在促进企业融资、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尚不完善,有必要对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二、保理合同的基本要素1. 保理商:保理商是指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2. 卖方:卖方是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企业或个人。
3. 买方:买方是指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欠卖方货款的企业或个人。
4.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尚未收回的款项。
5.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的,约定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合同。
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1. 有偿性: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2. 合同性:保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 信用性:保理商在提供保理服务时,承担信用风险。
4. 转让性: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实现融资。
5. 综合性:保理服务包括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
四、保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1. 保理商的权利义务:(1)向卖方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2)对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3)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保理款项;(4)对卖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承担信用风险。
2. 卖方的权利义务:(1)向保理商提供真实、合法的应收账款;(2)按照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3)承担因应收账款产生的法律责任;(4)配合保理商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or借贷一文读懂民间借贷新规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保理or借贷?一文读懂民间借贷新规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该新规出台之后,除了对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产生重大影响外,也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较大震荡,对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典当行等非民间借贷行业的机构来说,是否需要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如何适用等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从《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等法律法规出发,综合分析政策口径、案例指引等,以期为商业保理企业在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的合规经营提出一点建议。
一、商业保理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新规的监管范围1.商业保理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出台,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颁布的《民法典》首次将“商业保理合同”列为了有名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以及有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商业保理业务虽然与民间借贷存在着根本区别,但是主要、首要功能还是资金融通,与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民间借贷所具有的资金融通功能”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这也为商业保理业务能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提供了解释空间。
2.商业保理企业不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次,我们可以从反面的角度分析商业保理业务是否被民间借贷新规排除在外,根据新规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以及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一般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民法典保理合同审判实务
摘要: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保理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探讨保理合同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的一种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理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保理合同审判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保理合同审判实务的分析,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保理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
2. 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保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保理合同转让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 保理合同终止的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理合同终止:(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2)债务人履行债务,保理人收回全部应收账款;(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
三、保理合同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 保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部分保理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部分保理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效力争议。
2.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债权人和保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务人对转让行为不知情,影响保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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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务研究
近日生效的《民法典》首次将“商业保理合同”列为了有名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构成要件、形式要求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保理法律关系虽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但是在实务中因其与民间借贷产生形式、实现目的与规制路径存在交互,故常产生商业保理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交叉混同之情形,本文将从二者间的联系与区别、保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风险以及“假保理真借贷”的判定三方面对商业保理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予以评析、探讨。
一、商业保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理是继银行保理之后发展出来的一项新型的金融活动,旨在促进资金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一规范目的与民间借贷不谋而合。
因二者规制目的相同,故必然会存在较多联系,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商业保理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共通点:
(一)商业保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联系
1.设立目的相同——保理与民间借贷都是一种法定形式的融资形式。
(1)商业保理:《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2)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与商业保理最为首要功能、设立目的都是为当事人提供资金融通。
2.规制路径存在交叉——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保理产生的利息纠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第七款对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作出“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的限制。
因此,上海地区商业保理在利息、费用等方面仍应遵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限制,即利率/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
(二)商业保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商业保理虽然在功能与规制路径方面存在相似性,但是决不可因此将二者混同为同一法律关系,其仍存以下本质性差异:
1.商业保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民间借贷仅涉及两方当事人
(1)商业保理涉及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与保理商(需要注意的是原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且保理人须为法定从事保理经营业务的公司,不可为自然人,且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核准;
2020年11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应当向拟注册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书面意见。
”
(2)民间借贷在不涉及担保的情况下仅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
2.信用来源不同
(1)民间借贷主要基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2)商业保理,尤其是无追索权的保理,是由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范围内,与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
3.前置条件不同
(1)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存在的情况下,是一种债权让与;
(2)民间借贷无此前置要件,是债的发生。
4.形式要求不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条)且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762条),性质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理公司对外经营过程中,实际从事民间借贷业
务是否涉及到犯罪?
保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无论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领域均存在风险,商业保理公司应慎重从事相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的业务,以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
(一)保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事风险分析
在民事方面,发放贷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如未取得资质即开展发放贷款业务,则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之情形,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018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为这一观点进行了背书(详见下文案例一)。
1.相关法律规定
(1)2013《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奚晓明)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
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司法判例
(1)案例一:商业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放贷为无效合同——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5民初36585号
裁判日期:2018.10.12
法院观点:商业保理公司原由商务部负责监管,目前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具备准金融机构的特点。
乙商业保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商业保理公司应在监管机构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由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乙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故涉案《借款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综上,保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之可能。
依照民法基本原则,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会视为自始不存在,即无效认定具有溯及力,故此时保理公司仅能依照不当得利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项,而无法依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从立法要旨而言,保理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更产生了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不良后果,保理公司明知违法仍从事相应行为,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二)保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刑事风险分析
在刑事方面,擅自发放贷款有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之可能,此类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如陈思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尤其在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后,相关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可能性更大。
另外,因为发放贷款业务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存在触犯非法经营罪第三项之可能。
以上两项刑法罪名均可能导致主要公司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1.相关法律规定
(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