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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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 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 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 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 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 力的行使边界。
课程简介
现代民法以罗马法为其直接渊源,我国的民法则 以清末移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逐渐开始了它的 现代化、本土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 尚不完善,一些基本的民事规范付之阙如,而且, 私法自治、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的核心观念 也未得到包括立法者、法官等在内的法律界和相关 部门、人士的理解和认同。在此现实面前,民法学 这个学科就不仅应发挥诠释现行法的基本功能,而 且也应负担起使法律人养成健全私法意识和完善知 识结构的特殊职责。也就是说,民法学不仅应解释 法律,而且也应该成为推动其解释对象合理化的一 股最为重要的力量。
•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 区分的相对性
•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 民法的私法属性 •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 制定法
•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 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 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 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 应为“市民法”。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民法的语源: • 民法的意义:
•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 形式民法——民法典
• 民法的私法属性
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 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 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中国政法大 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程。这门学科 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论魅力和实践价 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
课程简介
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由 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目前我 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债与合 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课程 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课程体 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主要内 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讲授90 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另外, 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继 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时。
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公平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3.1 概述 •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 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民法是人法 •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更 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所体 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是“物 文主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四章 自然人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1.1民法百度文库概念与属性 • 1.2民法的法源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民法的语源: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 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 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
•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1.2 民法的法源
• 制定法 • 习惯法 • 司法判例 •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 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主体要素 • 客体要素 •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 权利的语源 • 权利的性质 • 权利的分类 • 权利的取得 • 权利的行使 • 权利的消灭 •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4.4 监护 •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4.7 人格的保护 • 4.8 个人合伙
宣告
4.4 监护
•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 监护制度的性质 • 监护人的设定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 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住所
•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 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 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 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
课程简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 部门。民法是私法,是市民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它以意思自 治为其核心理念,强调私主体的 自由和权利。它不仅直接确定私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也以 自治和权利为依托,框定了公权 力的行使边界。
课程简介
现代民法以罗马法为其直接渊源,我国的民法则 以清末移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逐渐开始了它的 现代化、本土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 尚不完善,一些基本的民事规范付之阙如,而且, 私法自治、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的核心观念 也未得到包括立法者、法官等在内的法律界和相关 部门、人士的理解和认同。在此现实面前,民法学 这个学科就不仅应发挥诠释现行法的基本功能,而 且也应负担起使法律人养成健全私法意识和完善知 识结构的特殊职责。也就是说,民法学不仅应解释 法律,而且也应该成为推动其解释对象合理化的一 股最为重要的力量。
•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 区分的相对性
•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 民法的私法属性 •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 制定法
•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 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 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 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 应为“市民法”。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民法的语源: • 民法的意义:
•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 形式民法——民法典
• 民法的私法属性
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 员会所开列的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 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中国政法大 学历来极为重视的一门课程。这门学科 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理论魅力和实践价 值也深深地吸引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
课程简介
完整的民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民法总论、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由 于这个学科体系过于庞大,在教学安排上,目前我 们采取了设置“民法总论”、“物权”、“债与合 同”、“侵权行为”、“亲属与继承”等多门课程 的方式来讲授民法学。在目前改革后的教学课程体 系中,《民法学原理》(一)讲授54课时,主要内 容为“民法总论”,《民法学原理》(二)讲授90 课时,主要内容为“物权法”和“债权法”,另外, 还辅之以“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继 承法”。其中,《民法学原理》为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共144课时。
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公平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3.1 概述 • 3.2 民事权利
3.1 概述
• 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民法是人法,人(伦理意义上的人) 在民法上具有终极的价值
•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民法是人法 • 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 我国法典化过程中,学者们关于“人法”
地位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国式的编纂更 能突显“人”的价值;相对于法国法所体 现的“人文主义”,德国法体现的是“物 文主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四章 自然人 • 第五章 法人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 1.1民法百度文库概念与属性 • 1.2民法的法源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 民法的语源: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 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 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 地视为住所。
•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1.2 民法的法源
• 制定法 • 习惯法 • 司法判例 • 法理学说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 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主体要素 • 客体要素 • 内容要素
3.2 民事权利
• 权利的语源 • 权利的性质 • 权利的分类 • 权利的取得 • 权利的行使 • 权利的消灭 • 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四章 自然人
• 4.1 作为人法的民法 •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4.4 监护 •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4.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4.7 人格的保护 • 4.8 个人合伙
宣告
4.4 监护
•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 监护制度的性质 • 监护人的设定 • 监护人的职责 •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 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 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 自然人的户籍 • 住所
• 批评:法典编纂追求的是形式理性, 其编排方式与价值判断无涉。
4.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以及负担义 务的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4.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
2.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 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 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 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