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营企业公司章程党建工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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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公司章程党建工作范本
【律师按】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
程。
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其内容千篇一律,
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公司如欲规范
运作,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将公司章程全面升
级,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说明:
1. 本示范文本是依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律师的执业
经验,针对公司章程的常规事项进行起草。
2. 本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常见组织机构(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进行规定,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3. 本示范文本除了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还将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列入其中,便
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而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4.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XXXX】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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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
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
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注: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
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
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
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
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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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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