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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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商标异议建议书
![商标异议建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40878f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5a.png)
商标异议建议书
尊敬的商标局:
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务代表,我在此代表公司就某某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我公司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对我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侵犯。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混淆,损害已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公司认为该商标并不具备独特性,无法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而该商标的设计、字体、颜色等方面并无显著性,容易与他人的商标混淆。
再次,我公司认为该商标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得注册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
该商标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 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 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的独特性进行评估,确保其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3. 商标局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不得注册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最后,我公司希望商标局能够认真对待我公司的异议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以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谢商标局的审查和处理。
此致
某某公司法务代表敬上。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180bd284254b35eefd341c.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https://img.taocdn.com/s3/m/f58b5f0c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1.png)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本案件为商标侵权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标是否对原告商标构成侵权。
我作为被告,对于原告的指控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本人公司并非针对原告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本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针对其他领域进行的,与原告商标所涉及的产品无关。
因此,我们不存在对原告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其次,我们公司的商标确实与原告商标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整体外观和颜色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我们的商标并不会对原告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也不会对原告商标的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我们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较早,且一直以来都是以正当竞争方式进行运营。
我们并未存在抄袭和模仿原告商标的情况,并且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也并未产生侵犯原告商标权益的行为。
最后,我们公司与原告一方并不存在经济上的直接竞争关系。
即便存在类似产品的生产,但也并非直接的竞争关系,我们并未对原告的生产品质、服务质量、以及销售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并不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所指控的情况,因此,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解决本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此答辩状由本人签发
被告:XXX公司
代理人:XXX律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3721546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30.png)
第1篇案件名称:[商标侵权案件名称]被告:[被告名称]原告:[原告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就原告[原告名称]与被告[被告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基于已掌握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为原告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原告名称]是一家拥有[商标名称]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类别为[类别编号],注册日期为[注册日期]。
2. 被告情况被告[被告名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以及销售场所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分析1.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法律意见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停止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3)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https://img.taocdn.com/s3/m/3f566401bed5b9f3f90f1c48.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细解析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细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1289ff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c5.png)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细解析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解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一、案件受理阶段1. 原告起诉:商标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被告列为商标侵权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2.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要求原告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证据交换阶段1. 原告提交证据:原告应提交与商标侵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权证书、商标使用证据、侵权证据、市场调查报告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证据目录,方便法院查阅。
2. 被告反驳证据: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尽可能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说明其辩解理由和依据。
三、庭前准备阶段1. 法庭调解:在庭前,法院可能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将得以解决,否则将进入庭审阶段。
2. 庭前准备会议: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庭前准备会议,明确争议焦点、审理事项以及证据争议等,并制定庭审计划。
四、庭审阶段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出示并阅读起诉状及答辩状,并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2.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各自提交的证据,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3. 陈述和辩论: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辩论。
庭审中,双方可以出示证据、调取相关材料,并提出质证。
法院可以向双方进行质疑和追问。
4. 闭庭: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闭庭,将进入判决阶段。
五、判决阶段1. 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陈述、质证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
2. 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
如有不服,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起上诉。
六、执行阶段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如有执行困难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判决得以执行。
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如何处理
![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1ab582b4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8.png)
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如何处理尊敬的读者:首先,非常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题目是《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如何处理》。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的处理方式。
商标侵权是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当您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时,需要妥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下面将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1. 仔细阅读函件当您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时,第一步是仔细阅读函件内容。
理解对方的指控和要求。
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通常会说明对方的商标权以及对您的指控,同时要求您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了解这些信息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 获取法律意见商标侵权是一个涉及法律问题的事情,因此,在处理函件之前,最好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请您咨询专业律师,解释函件内容,并听取他们的建议。
他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指导。
3. 分析指控在得到法律意见后,仔细分析指控的合理性。
您需要评估对方的商标是否与您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并确定您是否从事任何可能构成侵权的活动。
如果您确定自己没有侵权,您可以在书面回应中解释您的立场,并提供证据支持您的论点。
4. 面对侵权行为的避免如果您发现自己确实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那么您需要采取行动来避免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这包括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清除与之相关的宣传资料,并与对方商讨解决方案。
您可以尽量与对方和解,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5. 调解和解决方案商标侵权律师函告知书背后的目的是解决侵权争议。
在回应函文时,您可以提出调解的建议,寻求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支付赔偿金、结束侵权行为、进行协商等。
调解是一种快速解决商标侵权争议的方式。
6. 采取法律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您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起对方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反诉或申请禁令等。
7. 收到领属法院传票如果商标侵权纠纷升级,您可能会收到领属法院传票。
商标权的维权策略与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商标权的维权策略与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98b839a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51.png)
商标权的维权策略与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保护企业声誉的功能。
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是企业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掌握有效的维权策略和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商标权的维权策略和侵权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阐述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商标权的维权策略1. 注册商标并及时维护商标注册是维护商标权益的首要步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和范围,确保注册的商标能够真实、准确地表达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企业还需定期续展商标注册,保护商标的持续有效性。
2. 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商标监测是预防和及时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商标监测机制,在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市场、法律数据库等渠道进行定期监测和搜索,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3. 加强商标权的宣传和保护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商标权的宣传和保护意识,提高员工对商标权的重视程度。
通过内部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普及商标知识,增强员工对商标权的保护意识,从而形成全员参与维权的合力。
4. 主动维权与快速反应一旦发现他人侵权,企业应及时采取行动,主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可以通过送达停止侵权通知书、调解协议、起诉或诉讼等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追责。
二、侵权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1. 谈判和调解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谈判和调解是最为常见的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缔结和解协议等方式,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达成双赢的解决结果。
2. 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它具有迅速、高效、保密等优势。
通过协商或者委托专业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约成本和时间。
3. 诉讼作为一种更为正式的解决方式,诉讼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当其他解决方式失败或不起作用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力量来保护商标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d349d68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8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a6730e2941ea76e58fa04bd.png)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现在在商业竞争中是很常见的,比如之前的康师傅和康帅傅,这都是用了一些相近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b103daceefdc8d376ee32c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中,商家有使用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就像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一样,商标权也时常受到侵权。
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各种冒牌的鞋子等,这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处罚的规定: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维权方案
![商标维权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5909a9f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87.png)
商标维权方案一、背景介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品质,也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但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商标维权方案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维权流程1. 发现侵权迹象在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商标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侵权迹象。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 定期监测市场与网络,勘察类似商标的使用情况。
- 建立投诉渠道,接收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举报。
- 密切关注商标注册申请情况,防止他人利用相似商标进行注册。
2. 取证与证据保全一旦发现侵权迹象,企业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并妥善保管证据。
常见的取证方式包括:- 截图保全:对于网络侵权情况,及时截取相关网页或者广告页面的截图,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 购买侵权商品: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可以购买相关商品并保存购买凭证。
- 媒体报道保全:收集相关媒体报道,特别是对侵权行为的曝光报道。
3. 友好沟通与警示函在确认侵权事实后,企业可以先尝试通过友好沟通解决争议。
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要求。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阐明商标权利归属和使用事实。
- 描述对方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
- 警示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
- 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撤回侵权商品。
4. 法律程序如果友好沟通无果,企业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常见的法律程序包括:- 商标异议申请:对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存在疑义时,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
- 商标商事诉讼:在遇到复杂侵权案件时,可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解决争议。
-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侵权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可以依法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5. 维权的持续性商标维权不是一次性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商标维权机制,定期进行商标维权检查,监测市场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侵权代理词范文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写
![侵权代理词范文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写](https://img.taocdn.com/s3/m/ba09fc9aaa00b52acec7ca21.png)
侵权代理词范文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写敬的合议庭: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
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
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
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
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
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
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8071f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5.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意见书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be5d6625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2.png)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意见书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委托人:被告:XXX公司尊敬的 XXX法官:本案涉及商标权纠纷,被告XXX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非常重视此次诉讼,我们谨向法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案件事实原告声称其在XX年注册了“XXXX”商标,并主张被告非法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然而,我方认为原告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商标注册手续,因此其所主张的商标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应当按照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未如实声明其商标注册申请中是否存在本案商标的审查、异议或争议。
此外,原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未提供真实的商标使用范围、商品描述等信息。
基于上述原因,原告注册的商标存在形式上的欺骗行为,并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标准。
其次,我方调查发现,XXX公司在本案商标使用中,并未将商标作为核心标识使用,仅作为描述其产品特征的一种表述方式,且并未对原告构成商标权侵犯的效果。
同时,我方也查明了其它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XX年前即已开始使用类似的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基于此,本案商标权的优先权属于被告,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应当按照真实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并由商标局实施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将所需检查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三、答辩意见1. 原告未如实声明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的审查、异议或争议情况,其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要求,无效。
2. 被告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并未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的主要来源,无法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3. 被告已经在XX年前开始使用类似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备商标权的优先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647831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63.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商标[1997]40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商标[199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商标办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
今后,各地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我局制定的商标办案文书,但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使用专门的商标办案文书的地方,仍然可以沿用原有的商标办案文书。
1997年8月1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使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制作商标办案文书要做到用词恰当、语法规范、文字精炼、叙述清楚、数据准确、符合程序。
填写时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为了正确运用好这套办案文书,现分别对其用途、要求和有关填写内容说明如下:(一)《案卷封面》(书式之一)案卷封面每案一面,结案后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顺序装订,并建立严格的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二)《案卷目录》(书式之二)案卷目录要按档案材料顺序填写。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书式之三)此书式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审批时使用。
“案情摘要及立案依据”栏应写明初步调查了解的事实(何时、何地、何人、何种行为、何种结果);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金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封存的物品等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https://img.taocdn.com/s3/m/5002ccf7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4d.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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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向您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事实概述:您所指称的商标侵权涉及的涉案标志为XXXX(以下简称“涉案标志”),而该涉案标志与您所拥有的商标XXXX(以下统称为“原商标”)具有相似之处。
经调查了解,涉案行为的侵权方XXXX是一家与您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该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涉案标志。
同时,该企业与您所从事业务的地理范围也存在一定的重叠。
法律问题的判断:商标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于其他来源的商品和服务。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要求停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商标权争议。
涉案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将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你方所拥有的原商标与涉案标志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且你方的主营业务与涉案方存在一定重叠,因此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使得你方的商标权利受到了不正当的侵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主要包括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名誉权受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按照合理的标准给侵权人发送停止侵权的警告信,并要求其赔偿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与决策: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您向侵权人发送《商标侵权警告信》,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标志,并赔偿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相对复杂,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与律师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附上法律咨询所对该案的初步意见,请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2024年商标侵权答辩状
![2024年商标侵权答辩状](https://img.taocdn.com/s3/m/f7a3bfd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f3.png)
商标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本次代理被告方答辩商标侵权诉讼案件,陈述如下:一、案件背景我方作为一家互联网电商平台,一直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购物体验和多样化的商品选择。
然而,近日我们公司收到原告方的商标侵权诉状,指控我方商标使用侵犯了其品牌商标权益,故提出了诉讼要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侵权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点:1.我方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方的商标是否享有一定的独占性?三、答辩意见在此,我方代理人讲述我方的答辩意见:1.我方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我方商标采取的是一种与原告方商标名称相似的字母组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方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是,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对他人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这才需要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
但是,我们的产品区别明显,与原告方的产品没有任何的法律冲突和市场竞争,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的负面影响。
2.原告方商标并不享有专用性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权所保护的是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对其他人自愿使用的防止侵害,即原告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范围。
在此情况下,我方所使用的商标名称与原告方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并没有一样。
因此,原告方的商标在限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专用性,而不是全盘享有独占权。
四、请求基于以上意见,我方代理人提出请求:1.我方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3.原告应当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五、结语至此,我方代理提出的商标侵权答辩状结束。
在此,我代表被告方感谢您对本案的审理以及对我方的关注。
我们会一如既往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商业市场中尽职尽责。
希望法官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致敬礼!被告方代理人: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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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
见
【分类号】 303901199602【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60325【实施日期】 1996032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题注】【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
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