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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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却没有发挥其实际功能。

本文通过分析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论原则时的缺陷,提出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构想,以实现辩论原则应有的功能。

关键字:辩论原则缺陷完善一、辩论原则概述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又将辩论原则称之为“辩论主义”。

其含义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体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于此相反的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第三,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我国的民事诉讼继承了前苏联的理论,构建了独特的职权主义模式,并确立了与西方辩论主义形似而神不似的“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就初步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而不涉及依据辩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也没有就如何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公平地予以辩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以及如何确保其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通过辩论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来促使裁判结果的正当化等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还存在很多弊端。

(一)辩论原则内容空洞化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只是流于形式,根本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

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和认定制度。

它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进行。

2.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公正的裁判。

3. 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考虑证据,避免主观偏见。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当前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裁判结果。

2.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证明力原
则等标准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它是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
键。

除了证据法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是证据裁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
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被使用。

这个原
则保证了证据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是依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证据证
明力的高低、充分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裁判结果。

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由
其来源、内容、形式、证人证言等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

在证据裁判中,法院还应该注意证据的规定和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

证据的规定主要
是指掌握证据规则,合理地使用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主要是
根据证据的内容、来源、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总之,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保证了证据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并避免了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影响,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实践中,必须彻底贯彻
证据法定性原则,在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同时注意证据证明力原则,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
合判断证据并科学地运用证明规则,才能达到公正裁判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争议颇多。

本文针对其中一点即“于己不利”是否是自认构成的必要条件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自认制度的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自认制度;于己不利;诉讼经济;辩论主义;诉讼公正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又称为裁判上的自认、正式或要式的自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

由于自认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性要求,因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中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再要证据。

(2)审判上的自认的效力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承认为必要。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自认的事实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

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自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不断涉及到自认。

其中2002年4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自认有较多规定。

一、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异议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认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自认的对象限于具体的事实。

2.自认的时间限于诉讼开始之后,终结之前。

3.自认必须是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

4.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方面,学界争议颇多。

在这里,我们主要针对自认构成要件中的“于己不利”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自认是“当事人在其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认为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考号:姓名:内容提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

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

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内容改革构想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辩论原则含义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法律裁判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裁判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裁判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章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接着从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裁判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裁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律裁判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适用不当、证据认定不清、裁判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本文以某市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裁判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案件基本情况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构成违约。

2. 证据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提供了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交付记录、乙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未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3. 裁判程序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判决。

五、完善法律裁判的建议1. 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法官法律素养。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2. 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认定质量。

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明标准体系。

主要包括“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等标准。

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一)证明标准的适用性不强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存在困难。

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单一的证明标准难以满足所有案件的审理需求。

(二)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足虽然法律对证明标准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这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

(三)证明标准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素质等,可能导致证明标准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这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一)细化证明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证明标准。

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二)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

同时,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司法的意识。

(三)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工作。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提供基础。

(四)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试论法官关于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试论法官关于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以期 抛 砖 引 玉 , 引起 大 家的 某 些 思 考 。 [ 关键词 ] 民事证据 自由栽量权 法 官 关 于 民事 证 据 的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内 涵 在 民事诉讼中, 从举证 、 质证 到认证, 作为 司法能动性核心的法官 自 由裁量 权都无所不在, 贯彻 始终 , 其与司法被动性特征并存 而且 统一于 整个 民事诉讼过程: 法 官 对 案 件 事 实 的认 定 , 对 过 去 的 已不 可 再 现 的 客 观 真 实作 出 的 是 判断。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除了少数当事人 自认的事实外, 对有争议 的事实, 法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现实的法律规定和 自己的审判经验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推定, 以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一种相 对 的法 律 真 实 。基 于此 , 官 的民 事 证据 自由裁 量 权 的 内 涵 可界 定 为 法 法 官在 民事 诉 讼 中就认 定 案件 事 实 过 程 中关 于 证 据 的收 集 、 出 、 询 和 提 质 认 定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多 种 可 能性 之 中选 择 之 一 的权 利 。在 案 件 的裁 决 过 程 中, 当所有证据都能明确适用特定规则 时, 法官通过三段论 即可合乎 逻 辑 的 导 出 结论 , 有时 援 引证 据 规 则 的含 义 不 很 明 确 , 要 求 法 官 加 但 就 以补充使之具体化。 二 、 官 对 民 事 证据 的 自 由裁 量 权 的 价值 体 现 法 法官对 民事证据的 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 1推动司法的发展。民事诉讼 中, 法定证据制度仅赋予法官对证 据 的形式裁量权。事实上 , 法定证据制度欲凭借证据的形式裁判 主义来 绝对地排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不现 实的,因为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脱 离人 的主观思维。同时,证据 的形式裁量 主义也不利于实现法治 的目 的 。 以 , 能 过 于期 待完 全 脱 离 人 的 主 观 能动 性 思 维 的 规 则来 完 满 的 所 不 裁决案件 。 证据的 自由裁量主义蕴藏着发现真实所需的弹性和灵活性 , 能有力 的促进司法的能动主 义, 也更能使 裁判结果趋 向于实质真实。 ( ) 足 法 律 的 缺 陷 。 的确 定 性是 法 的基 本 属 性 , 于 此 , 于是 2补 法 基 法 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同时, 随着社会 的发展 和现实生活方式 的变革 , 为求得适应性而使法律变化无常 。 因此 , 如何在法 的确定性和灵 活性 的 冲突之 间寻找一个平衡器便 成为亟须解决 的现实问题 。抽 象的法条欲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保 持其正 当性, 只能在司法领 域寻求依据 , 即 由 司法 人 员 尤 其 是 法 官 发挥 合 理 的 自由裁 量 权 来 弥 补法 本 身所 具 有 的 缺陷。 ( 有 效 的 解 决 纠 纷 。法 院审 判 的本 质 就在 于解 决 各 种 社 会 冲 突 和 3) 纠纷 , 以法官对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解决负有神圣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 所 但是法律规则 的缺漏不可避免 , 对于新的民事冲突和纠纷不断涌现 , 负 有裁判 义务 的法官运用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 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 了, 有 有效 地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与 和谐 。 三 、 官对 民事 证 据 自由 裁 量 的运 作 思 考 法 以 审理 民事 案 件 的诉 讼 阶段 作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法 官 对 民 事 证 据 的 自 由裁 量分 为举 证 上 的 自 由裁 量 、质 证 上 的 自 由裁 量 和 认 证 上 的 自 由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方式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期达成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辩论过程中,常见的争议包括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和程序等方面。

辩论技巧的运用也是关键因素,包括论据的合理性、语言的表达和逻辑推理等。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审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辩论原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不同的司法需求和环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辩论原则,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辩论技巧、重要性、发展、完善、遵守。

1. 引言1.1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公正,更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以及辩论技巧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辩论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辩论原则,提高辩论质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辩论原则,尊重对方的言论权,尊重法庭的权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遵守辩论原则,才能够有效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快速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2. 正文2.1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案件的相关事实是否存在争议。

事实争议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为关键的争议之一,因为事实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局。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材料,依法判断事实和认定责任的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重要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以证据为依据来裁判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提供判决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采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有证据依据。

也就是说,裁判员作出的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刑事案件中,裁判员必须从各种证据中寻找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当证据足以确凿、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无罪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使用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和审查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裁判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在采集物证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采集证人证言时,必须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使用鉴定意见时,必须确保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只有按照法律规定采集、使用证据,才能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

这就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注意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性。

裁判员应当将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作出准确的判决。

在评估证据时,裁判员还应当注意证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裁判员应当严格依法采集、审查、评估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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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

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成本来看(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裁判民事案件法律原则(3篇)

裁判民事案件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裁判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我国在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遵循一系列法律原则。

本文将围绕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民事案件裁判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事案件裁判的首要原则。

它要求裁判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理过程中,裁判者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2)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应严格依法,不得滥用职权;(3)在判决结果上,应公平合理,使各方当事人均能接受。

2.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案件裁判过程应当公开,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庭审过程应当公开,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2)裁判文书应当公开,方便当事人查阅;(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保密。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指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4.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合法、合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审理案件时,裁判者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2)在适用法律时,裁判者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3)在解释法律时,裁判者应当遵循法理、遵循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5.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立案阶段,裁判者应当依法受理案件,不得随意拒绝;(2)在审理过程中,裁判者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质证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3)在判决生效后,裁判者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指的是依法审查全部证据,认真负责地进行事实查明和证据使用的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判的重要保障。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审判公正和判决公正。

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对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官必须审查全部证据,不能忽视或者任意选择证据。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重视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的严格执行。

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审查、使用等各个环节,不得有违法行为。

在相同的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也要求法官一致对待指控人和被害人。

再次,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判。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判决和定罪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官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原则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对证据不同的质量给予不同的权重。

最后,证据裁判原则也包含了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保护人权的内容,要求法官在处理证据相关问题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证人权益、被告人权益等权益。

法官应该保证在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环节中,保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如保留沉默权、辩护权等。

在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方法,如现场勘查、采集物证、图像和声音录像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证据存在不足、瑕疵或者矛盾时,法官需要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对证据进行排除、认定或者补充,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在证据的收集中,也要注意保护关键证人的安全,控制证据的泄露率,以保证案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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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摘要】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

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

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调查程序现代诉讼制度抛弃了神明裁判主义而遵行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运用人证、物证等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本文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视阈,首先阐释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及相应的证据调查程序,最后讨论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一)我国有关证据裁判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人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63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4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为再审的理由(第66条、第179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为再审的理由(第179条和第187条)等。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1号)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申言之,法院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出于审判庭”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但是,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不存在合理的争议,所以毋庸证据证明。

2.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

3.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来调查。

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调查或者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和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在其证据能力的有无没有得到确定前,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4.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比如没有用证据来认定待证事实、采用未经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或未经当事人充分质证的证据等,则构成上诉和再审的理由。

证据裁判原则并不包含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是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所要处理的问题。

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担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辩论主义包含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即由当事人负担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职权探知主义没有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证明责任,而是要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2}证据裁判原则对法官心证构成一定的制约,即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否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证据”在作为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即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时,被称为“证据原因”,即通过合法证据调查程序所获得的本案所有证据资料。

此外,法官心证形成的资料还包括辩论的全意旨(或全旨趣)。

{3}不管怎样,在现代诉讼中,由于采行证据裁判原则,所以证据在确认案件事实和形成法官心证方面具有不可比拟或不可替代的作用。

{4}二、证据裁判原则适用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

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无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又包括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

构成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①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某项法律权利义务或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②有必要利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

不同的案件事实所适用的证据调查程序或者诉讼证明程序也相应不同。

诉讼证明程序大体包括提供及交换证据、当事人质证与辩论、法官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

其中,调查证据资格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的程序,即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判断证据,可称为证据调查程序。

通常情况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

(一)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与证据调查程序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首先指的是要件事实,又称直接事实、(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可被划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此处的“权利”既可指财产权和人身权,又可指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包括两类:①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和依法离婚(解除婚姻关系);②民事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

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但是,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也不能申请仲裁。

从民事权利主体或者原告的角度来说,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其获得民事实质权(所有权等财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民事纠纷事实的发生意味着民事实质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从而产生民事救济权(包括物上请求权等实体救济权、民事诉权和申请仲裁权等)。

可见,权利发生事实包括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均构成诉的原因或诉的原因事实,原告起诉的则应主张此类事实来支持其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权利阻却事实(如消灭时效届满、同时履行抗辩、先诉抗辩等)阻却某项民事权利行使。

权利妨碍事实(如合同不成立、免责事由等)妨碍某项民事权利发生。

权利消灭事实(如物的灭失、债务履行、抵销、合同解除等)使既存的民事权利消灭。

这三类事实是被告用来直接推翻原告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的“抗辩事实”。

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也可再抗辩,比如被告提出消灭时效的抗辩,原告可以提出消灭时效中断的抗辩。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还包括间接事实,即不能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可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对要件事实的证明,其途径主要有:①利用直接证据来证明;②通过间接事实证明。

在无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直接事实或要件事实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明”,即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间接事实,然后运用形成逻辑链的间接事实来推定或证明直接事实或要件事实。

所以,间接事实又被称为证据性事实或逻辑上起证明作用的事实。

间接事实在作为证明要件事实真实与否之证明手段的限度内,成为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辅助事实(或称补助事实),主要是指有关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事实,即有关证据的可采性和可信性的事实,例如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涉及证据能力有无)、证人与当事人是亲属的事实(涉及证明力大小)等。

{5}一般认为,辅助事实多为诉讼法上的事项。

但事实上,辅助事实与间接事实之间往往并无严格的界限。

{6}辅助事实是有关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往往包含实体内容,并且当辅助事实直接关涉本案主要证据或惟一证据的可采性时,应当采取严格证明,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

严格证明是以慎重的程序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即在合乎法治原则的程序中发现真实。

所谓严格证明,是指应当利用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且应当遵循法定的证明程序所进行的证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严格证明与争讼程序基本原理是相通的。

民事争讼程序解决的是民事争讼案件(即民事之诉),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及特定法律事实存有争议的案件。

实体争议性或民事争讼性在制度上体现为“对审主义”(即双方审理原则),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其中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质证权和辩论权是正当程序保障的当然内涵。

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证是证据调查程序不可或缺的内容。

{7}民事争讼程序中,很少有排除适用对审主义的例外情形。

但是,正如法谚所云“任何原则均允许例外”,对审主义也存在法定的例外,比如缺席审判。

在我国,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虽然无法进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质证和辩论,但是为了及时维护对方当事人权益和避免拖延诉讼,诉讼继续进行。

(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与证据调查程序通说认为,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均属证明,在证明的程度上并无差异,即自由证明的证明标准并未降低。

{8}但是,与严格证明不同,自由证明无需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或者无需遵循法定的证明程序。

具体说,自由证明不必遵循公开审理、直接言词审理等原则;不以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为必要,有时可以通过公告、支付令异议等方式确认案件事实(详见下文),但也不排斥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至于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及用何种方式调查往往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必遵循证据交换规则、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

相对于严格证明来说,自由证明侧重于证明的快捷性,旨在避免诉讼迟延。

关于自由证明的对象,迄今为止,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并未做出立法上的规定。

通说认为,法官职权调查的事项(比如诉讼要件、上诉要件、再审要件,需确定或查明的经验法则、地方习惯、行业习惯等),无需言词辩论的程序事实,官方答复的证据手段,司法救助的决定等只需自由证明。

对于自由证明及其适用对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规定。

考虑到自由证明的积极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来应当规定自由证明及其适用对象。

笔者认为,自由证明的对象主要是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由法院处理的民事非讼案件,由于不具有争议性,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所以与争讼程序不同的是,非讼程序的证明程序或证据调查程序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并且法官通常进行书面审查或者采用比较独特的证明方式,比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中,以公告方式确定公民是否死亡的事实;督促程序中,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并以支付令异议方式进一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并以公告和申报权利方式确定申请人对票据是否拥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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