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收入 ·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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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 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 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例如隐含于商 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4、未满足标准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 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 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包括全部或部分对 价),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 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 “合同负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 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 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 的金额。
2、合同要件(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合同需具备的要件包括: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学习目标
具体来说,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 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 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亦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 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知识点精讲
一、概述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 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学习目标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 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 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 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对于包含 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 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现行收入相关准则,切实满足实贱需要。
2、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1)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 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收入 等,不执行收入准则。 (2)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 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执行收入准则。
(3)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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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新收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 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 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 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 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 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例题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一栋建筑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60万元, 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根据合同约定, 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了5%的保证金5万元,并就剩余95%的 价款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乙公司违 约,甲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 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5、对合同的持续评估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 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 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
(4)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在确定处置时点 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执行收入准则。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即按照“五步法”模型进行 处理: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学习目标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 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新收入准则 的发布,改变了收入确认的理念,开启了收入确认新篇章。
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收入准则”和“建 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 行了规范。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3、对商业实质的考虑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 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了便于向客户或者潜在客 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 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 需求。
(5)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 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 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 的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合同负债 在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并满足收入确认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