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主观视角的表达研究_第一章语言的主观性及其视角问题_12_4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语言的主观性及其视角问题
随着认知语言学、功能语言学和语用学的兴起,语言的“主观性”已逐渐成为语言学研究中的核心内容,并成为认知语言学、功能语言学和语用学的元理论基础。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来说,语言的主观性主要表现为认知主体的主观识解在语言结构和意义中的反映。系统功能语言学也认为,人类借助语义系统来识解经验是一种主观的过程,说话者/作者的选择就是意义,形式即意义的体现。而语用学对语言主观性的关注,更多地是和英美分析哲学中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如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Austin的“言语行为”、Searle的“意向性”及Grice的“合作原则”研究,都突出了语言使用者的主观意向对意义的决定性作用。可见,这些在20世纪中后期出现、发展并成为语言学研究主流的学派和领域,在研究上无不是以作为认知主体、交际主体的语言使用者为中心,而带有语言使用者印记的语言自然就成为研究的重点。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大背景。
在本章中,我们将首先从哲学角度对主观性和客观性进行说明,然后再根据语言主观性的研究概况提出本文的研究对象。
1.1 主观性和客观性
在哲学领域,主观性和客观性一般是作为一对哲学范畴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唯心论和唯物论概念的对应,主观性也不是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一种特质。实际上,正是由于意识有主观性,才使人的大脑能够对客体信息进行抽象概括,从现象到本质进行想象、预测,设计理想客体,进行创造性思维(王玉樑1993:5)。可以说,主观性首先指的是用概念进行思维活动的人的精神意识状态,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准。因为人和动物都有意识,但只有借助语言进行概念思维的人才能把自身的意识活动和其自身区别开来,从而对其意识活动本身作出赞同或反对的评判。从这一角度看来,那种力斥主观性而主张“还自然本来面目”的客观反映论思想是有一定问题的。这种反映论所讲求的客观性将主体排除在外,但这种排除其实本身包含着一个矛盾:一方面,主体要对现实世界进行客观反映,就必须排除主体在认识过程中所起的主观性作
用,才可能达此目的;另一方面,主体又必须参与认识过程,因为没有主体的参与,反映就不可能成立,而主体的参与及主观性的介入对于认识结果又是一种永恒的必然。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当主体人对趴在垫子上的猫和垫子的位置进行客观描述时,他既可以说“猫在垫子上面”,也可以说“垫子在猫下面”,至于采用前一种说法还是后一种说法,则主要根据主体对观察客体的概念化识解而定,这其中会涉及到观察视点、图形背景等认知因素。可见,主观性作为人的精神意识状态也是一种客观必然。
但是,主观性并不必然是个体所独有的精神意识状态,它也可以含有客观因素在内。如上面例子中对猫和垫子位置的描述,虽然根据主体不同的概念化识解而可以有不同的表达形式,但每一表达式对于观察对象来说都是客观的,并且每一表达式对于任何主体来说表达的都是相同的意义,即“猫在垫子上面”对于所有主体来说是一个意思,“垫子在猫下面”也是如此。由此,我们可以从主观性转而对客观性作进一步认识。
根据金岳霖(1983:147)的观点,“所谓客观既是类观,就不止于个体观,所谓主观只是个体观而已。照此说法,主观的呈现只是某官能个体所得的呈现,客观的呈现不只是某官能个体底呈现,而且是同种中正常的官能者所能得到的正常的呈现。”这里,“同种中正常的官能者所能得到的正常的呈现”与弗雷格“一个思想以相同的方式作为相同的思想呈现在所有思考者面前”的说法,在表明客观性这一点上有着一定的共通性。一方面,金岳霖(1983:147)认为,如果甲觉中的甲m对于X所得的呈现是类型的呈现,则此呈现为客观的,这可以说是客观的定义。同时,金岳霖(1983:224)也指出:“官觉所与有客观性,语言才能有客观性,它有客观性,才能成为交通工具。”另一方面,弗雷格认为,在哲学和逻辑问题的研究中应该把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把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和语言中所附带的心理因素区别开来,即:作为句子含义的思想,是非个人的东西,其最主要的性质是客观性和抽象性。也就是说,思想是公共的、客观的,人们之所以能够用语言进行交流,是因为语言所承载的思想为大家所共有。很明显,弗雷格和金岳霖都是立足于公共性和可交流层面来理解客观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客观性是建立在所有个体的同一知觉或认识之上,是以所有个体的同一知觉或认识作为客观标准,离开每一个体的主观意识,这种客观性也无以体现。因此,我们认为,原始的客观只能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事物本身,而客观一旦进入人的生活世界,并对人产生意义,那么客观就不再是自在的存在实体,而是与人的主观意识相关的意义概念,也只有这样的客观性对于主体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因为那种与人无关的自在的客观,都与语言无关,与人的自我意识无关,不会成为人们日常交际的内容,对于人并无价值可言。
海德格尔从现象学的角度也认为,“存在于世(Being-in-the-world)”是人介入世界的结构,也是意义产生的结构,这个结构是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即通过“人生活于世”这个基本事实提出来的。换句话说,周围世界并不是以独立的方式存在,它们总是相对于人并通过人的介入方式而存在,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存在者,这个存在者不但能够提出“存在”的意义问题,而且也使“存在”的意义显现出来。这样,“存在于世”就不仅仅是存在于空间之中,而是存在于空间中的人是如何从一定视角介入世界。正因为如此,世界整体不是一个对象,而是一个视域。这个视域是存在者之所以可能的存在。所以,对于栖居于语言中的人来说,主观性和客观性是一对共存的意义要素,它们之间不是互不相干、泾渭分明的对立关系。
透过哲学这一视角,我们认为,语言的主客观性从基本意义上来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程度问题,另一个是共性问题。一方面,当说话人言语时,说话人的视角、情感和认识或其中的某一方面不可能完全脱离于说话人的话语,这些相关于说话人的因素必定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说话人的话语中。从这一意义来说,话语并无“客观性”可言。因而语言的主客观性只能是一个程度问题,“客观性”是最小程度的“主观性”。另一方面,人们用话语进行交流和理解话语,又要求话语必须是客观的,即具有公共客观性。这也是维特根斯坦所论证的私人语言不可能存在的原因。所以,语言的主观性应该是说同一语言的人共同的心智体现,即语言或多或少都带有说话人的印记(主观性),但这种印记在语法形式上的体现不能为说话人个体所独有,而是为操同一语言的人所共有,否则,我们将无以沟通,并且也无法对语言的主观性作出描述。
总的说来,在本研究的开始,我们首先是从哲学角度对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进行这样的一个说明:语言的主客观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客观性”是最小程度的“主观性”;带有主观性的语言表达形式是说同一语言的人共同的心智反映,而不是为个人所独有的印记。
1.2 语言的主观性和主观化概念
在语言学界,对于语言的主观性(subjectivity),不少学者曾有过表述或下过定义。一般认为,Benveniste是较早从语言角度对“主观性”作出明确定义的语言学家。在《普通语言学问题》(Problems in General Linguistics)(1971[1958]:224)一书中,Benvenis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