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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困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我见

长宁县的在册吸毒人员在2012年底超过千人(根据禁毒系统统计),能否对吸毒人员开展有效管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由于被吸毒人员的特殊性,对吸毒人员的管控是基层人口管理的难点,特别是长宁县是外出务工的大县,大量吸毒人员外出又加重了工作的难度。结合长宁县社区戒毒工作实际,就当前吸毒人员管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几点看法。

吸毒人员管控难,这首先是吸毒人员自身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一方面不少吸毒人员为了吸毒和逃避打击,将在户籍地的房子出租或者卖掉,长期在其他易于获取毒品的地区生活,户籍找不到人,而流入地对其情况又不清楚,人员处于失控状态。二方面吸毒人员流动性大,改革开放以来,长宁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外出到沿海务工人员很多,以2013年为例,长宁县有45万常住人口,外出务工就有17万人次,部分人员甚至长期举家外出,本地连房子都没有了。到2013年长宁禁毒网生成吸毒人员1100多人,而外的抓获录入就有700多人,也就是说长宁的吸毒人员一大半是在外地,特别的沿海发达地区染上毒瘾的,这些人,户籍地基本无法管理。三是大部分吸毒人员都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对基层干部、社区民警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民警上门,他们害怕被抓要跑,而社区基层干部上门,他们大部分是有恶习的人,有的又恐吓社区干部,帮教、导致管控很难。

吸毒人员的复吸几率大,对其的帮教、纠正是个长期、系统的过程。可以说打击、处理一个吸毒人员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的,但真正通过对其的帮教,使其彻底摆脱毒品是有相当难度的。大部分吸毒人员无固定收入,社会不愿意接受他们,为满足其毒瘾,获取毒资,极易实施贩毒、盗窃、抢劫等其它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性。

从现在管控的机制来说,按照吸毒人员管控要求,各地抓获处理吸毒人员后,要将其信息录入到禁毒信息系统,对吸毒成瘾的要责令社区戒毒,对戒毒出所人员要进行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康复的报到情况和尿检情况要及时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同时基层政府要对吸毒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同时,上级禁毒委对管控率和就业安置均有考核指标。

长宁在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录入的问题。一是信息录入的问题上,有录入不及时的问题,我们抓获一些吸毒人员时,他们陈述曾被其他地方处理过,但,由于没有及时录入,系统内查不到;二,是从司法戒毒所出来的人员,由于司法系统没有禁毒信息系统,人员进所出所情况没法录入,导致人员现状无法及时掌控,同时司法戒毒所时间关满就放人,使基层无法向其宣布社区康复,人员出所后就可能漏管。三是,外地录入时,吸毒人员冒用他人姓名,我们无法更正,而真正的吸毒人员可能漏管,四时,已死亡的吸毒人员无法消除,增加排查管控的负担。

其次,关于责令社区戒毒问题。长宁是人口外出务工大县,有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长期居住生活在外地。而当地公安机关本来在责令社区戒毒时,本来可以责令在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而为了推卸责任或为减少麻烦,责令社区戒毒的管控地的一律是户籍地。同时,有很多外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后,没有把责令的文书发给户籍地,只是在禁毒信息系统中录入生成,而户籍地根本不知道该员已经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失控的责任在户籍地,长宁在2014年清理出社区戒毒康复未报到的107名吸毒人员,都是外地下的决定书,而我们在调查时了解的情况是,这些人大部分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回来,户籍地无法了解其现实情况,更无法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关于管控录入的问题。长宁县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中,不管是本地责令的,还是外地责令的社区戒毒,只要我们收到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情况,社区戒毒工作站都要上门通知其本人来参加社区戒毒。对于外地责令的社区戒毒,本人确实又没有回来的,按照规定应将其超期未报到的信息录入禁毒信息系统。但一旦录入,人员还是处于失控状态,责任还是在户籍地,管控率就会降低,考核时户籍地要被扣分。据笔者了解,很多外出务工较多的地方,为了提高管控率,不得不录入虚假信息,应付检查考核。

第四,当然,在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多地方社区戒毒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对吸毒人员帮教管控任然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同时基层禁毒工作者和部分社区民警认识不到位,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只停留在书面或者平台操作阶段,在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吸毒人员的“上门难”造成了部分禁毒工作者和社区民警的“难上门”现象,与吸毒人员正面接触少,甚至是没有见过面,对其的管控也成了“纸上谈兵”。在对吸毒人员的具体管控中,由于没有能力给吸毒人员以必要

的关爱,关心和解决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出现不少在控的吸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已是对吸毒人员的管控难的重要原因。

以上分析可看出,长宁县等很多内地吸毒人员管控难,从根本原因来说,是吸毒人员自身的特点和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决定的,特别作为内地因经济差别而大量人员外出务工,管控尤其困难。

要解决吸毒人员管控难,就要减少吸毒人员外出,将吸毒人员滞留在本地戒毒,从根本上说要求从两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社区要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因为毒品指所以称为毒品,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戒除很困难,一部分吸毒人员自己也想戒毒,但在大部分地方无基本的戒毒治疗条件,无戒毒支持手段,仅仅靠个人意志力去戒毒,这样是很难戒除毒瘾的。二是社区要能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很多吸毒人员,特别是吸食海洛因人员,因为长期吸毒,好逸恶劳,造成经济困难。加上社会各界对吸毒人员的歧视、排斥使部分想找工作的吸毒人员也难以找到工作,失去经济来源。

上级部门也看到以上两点,所以,提出要对吸毒人员进行就业安置,并纳入考核,这当然是治本之策。但在内地特别是内地农业县,可以说是基本无法落实,可能大城市或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实现。究其原因来讲,一是目前就业问题突出,很多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退伍军人和毕业大学生都难找工作,特别是像长宁县这样的农业县,因为经济发展的差距,很多人在本地不能找到就业途径所以,才外出务工,更几乎没有什么单位和企业原接纳吸毒人员。二是如果吸毒人员能够解决就业,那么,如果没有吸毒的人员没有工作,是否他们也去吸毒从而解决就业呢,这本身是一个悖论。

所以,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有限,社会支撑能力还很弱的情况下,要解决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和就业安置,从目前情况看,还是水中月、镜中花。管控问题,只能从管控机制上想办法。

首先要解决吸毒人员录入问题。吸毒人员录入问题中第一,要解决及时和如实录入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特别要从考核机制上下功夫,一些地方害怕吸毒人员上升,影响考核,对新抓获的吸毒人员不敢及时录入,这对上级和各地对毒品形势的判断是不利的。第二,要解决录入纠错的问题,特别是抓获异地的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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