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问答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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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四)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五)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二、立法概况

立法概况基本上是作为每章的固定栏目,讲述各个朝代主要的立法,落实到知识点就是要法典。需要清楚各个朝代制定了哪些法典,并且要掌握在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同时增加了封建法典的基本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典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隋朝《开皇律》奠定了封建法典的基础。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

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元典章》是隋朝法律的基础。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

不同于唐律。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

后一部封建法典。

从中华民国开始制定宪法性文件,包括《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是《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还有土地立法。

三、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80、90岁以

上的人,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2)区分

眚、非眚、非终、惟终。其中,眚与非眚是指行为人的

故意与过失,终与非终是指惯犯与偶犯。(3)慎测浅深

之量以别之。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

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4)罪疑从轻。即行为人

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则施以轻刑。(5)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统治者采取“刑新国,用轻典;刑中国,用平典;

刑乱国,用重典。

四、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是战国李悝制定的,一共六篇,主要包括:《盗》、

《贼》、《囚》、《捕》、《具律》、《杂律》。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第一,《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第二,《法经》对当进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法经》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五、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行为人的

血缘关系、地位的高低,均由法律作出公断。这开始打

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士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

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

法,并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

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

罚。

六、秦的经济法制度

(一)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

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

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

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

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

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

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

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

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

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

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

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

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二)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

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

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

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

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

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

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

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

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

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

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

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三)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何立法的?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

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

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

检查评比制。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

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

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四)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

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

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

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

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

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

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

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

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

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

范围。

(一)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关于农

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

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

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关

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二)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

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

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

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

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七、简述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

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至文景帝时期。这一时期,

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

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

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汉武帝以后。这

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

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也就是用德礼进行进

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

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

指导思想。

八、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

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

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武器。(2)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

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

起“纲领”的作用;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

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3)法律

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

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5)

因时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为封建时代的代表

法典《永徽律疏》的问世奠定了基础。

由上可知,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

制史起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九、“八议”

三国魏律入律。由《周礼》的“八辟”发展而来。指八

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分别指“议亲、议

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指皇帝的亲属。

议故,指曾经长期在皇帝身边随侍左右的近臣和其他人员。

议贤,指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指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献策,师

范人伦者。

议功,指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都封为国公爵位的人。

十、“十恶”

“十恶”从重罪十条发展起来,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

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

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

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

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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