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务操作规范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一、背景财政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建设。
为了保证财政投资的效益和合规性,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规范操作。
本规程旨在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规程,确保财政投资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二、评审范围和原则评审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涉及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等。
评审原则:1.公正公平:评审过程中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科学决策:评审要以科学、客观的标准进行,依据项目的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3.责任追究:评审程序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对评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其职责和权利的明确,对违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
三、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财政投资项目的申报是评审的起点,申报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立项:申请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2.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定是否继续评审;3.项目公示: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4.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估;5.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发出评审意见通知。
3.2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审过程中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项目的市场需求:评估项目在当前市场中的需求程度,区分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前景等因素;2.投资回报率:评估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率,并与其他可选项目进行对比分析;3.风险评估: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包括技术、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风险;4.社会效益评估:评估项目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包括就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效益。
3.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评审工作;2.评审资料准备:评审委员会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计划等;3.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包括对项目的评估、意见和建议等内容;5.结果通报:评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项目申请单位反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02)619号
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中国审计教育网2007-11-22 15:04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财办建[2002]6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 2002-12-31实施时间: 2002-12-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原文内容: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1. 引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部门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性论证、风险评估和效益预测的过程。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评审范围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适用于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
3. 评审程序3.1 项目申报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和论证报告。
3.2 项目初审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阶段。
3.3 项目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
3.4 项目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通过评审的决定性因素。
3.5 项目效益预测财政部门根据已有的数据和经验,对项目的效益进行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的预测。
3.6 项目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预测结果,编制项目评审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论证结果、风险评估结果、效益预测结果等。
4. 评审标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以下标准:4.1 合规性标准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
4.2 可行性标准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
4.3 风险控制标准项目风险得到充分评估,控制措施得到合理安排。
4.4 效益评估标准项目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期等符合相关规定。
5. 评审结果5.1 通过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5.2 不通过评审未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停止资金拨付,并通知项目单位进行进一步论证改进。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提请的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和决策的程序,是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下面将从《规程》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要内容《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评审结果处理等四个方面。
1.评审程序:《规程》对评审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立项申请、预审、项目评审、决策和执行监督五个阶段。
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也在《规程》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2.评审方法:《规程》对评审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
定性评价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定量评估则是通过财务指标、投资回报率、风险分析等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评估。
评审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3.评审标准:《规程》对评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评审人员在评估项目时应根据《规程》所列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评审结果处理:《规程》对评审结果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通过立项、调整改进和否决,其中通过立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通过科学、严格的评审流程和结果处理,能够保证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合理性和执行效果。
二、应用范围《规程》适用于国家所有财政部门的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无论是中央财政部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都应按照《规程》进行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流程和方法。
这样能够确保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利用率。
同时,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规程》规定了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
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遵守评审工作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
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评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1 —(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的审查及项目效益后评价。
第六条项目评审准备阶段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支出管理处,由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
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第七条项目前期评估审查工作运转程序—2 —(一)项目已经立项,凡需进行项目前期评审的,由财政局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二)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三)投资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项目投资概算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与立项批准一致等进行审查。
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定
附件: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根据《吴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12〕13号)和《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吴政发〔2014〕30号)规定,结合区级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定。
第二条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社会中介协审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单位应遵守本操作规定。
第三条区评审中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区级协审单位库,具体工作由区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并由区评审中心与协审单位签订委托协审书。
第四条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的评审经费,每年由区评审中心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安排建议。
区财政局根据建议,经审核后列入当年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
主要是部门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和区立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
主要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如: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如:上缴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主要是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五)区级城建交通维护建设资金计划、水利水务投资计划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六)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项目资金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八)具体要求如下:1、区级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类工程项目(1)项目估(概)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交通、市政工程项目,项目估(概)算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土建、水利工程项目和项目估(概)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修、安装、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对招标标底和估(概)算及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编审和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一、概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各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引导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投资的各项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三、评审程序1. 项目申报:各部门根据需要,将项目申报给财政部门。
2. 评估报告编制:由专业评估团队编制评估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3. 评审委员会成立:评审委员会由财政部门组织,包括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
4. 评审材料准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会前准备评审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评估报告等。
5. 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讨论和评审。
评审会议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形式。
6. 决策结果通知: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决策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四、评审内容1. 项目的必要性:评估项目所服务的领域的需求以及项目解决这一需求的有效性。
2. 技术可行性: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包括技术方案、关键技术、技术风险等。
3. 经济可行性:评估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
4. 社会可行性:评估项目的社会可行性,包括项目对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
五、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制定,包括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标准。
评审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科学客观、操作便捷。
六、结果反馈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被否决的项目,应当给出具体的理由,并指导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改进。
七、监督与评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已实施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分析项目的投资效果和绩效。
八、风险控制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做到对项目的风险有所预见和应对措施。
对高风险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增加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等。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务流程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务流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业务流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评审业务流程1、收件评审中心收到财政局局长下达《财政评审任务书》或签发的评审文件后,立即进行整理登记,并将任务书、签发文件、送审资料等相关信息录入评审数据库。
2、安排任务中心主任查看后,安排具体任务给评审人员或造价公司进行审核。
3、审核(1)评审员接受审核任务后,根据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具体情况制定审核计划和审核方法。
(2)重点项目的审核计划和审核方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局长了解研究后确定。
(3)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资料不符或不齐等情况,评审员要求送审单位提(补)交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备案。
(4)根据需要,评审员重点抽查对项目工程量和资金影响较大的以下内容:①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
②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需评审员到场,确认工程需要变更,填写《工程项目变更签证表》)。
③主要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人工费和人工价差、机械台班费价格及台班费价差、工程定额计价程序(包括取费等级、各种规费等)。
④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
⑤核实实物工程量等有关情况。
(5)评审员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6)及时向上级汇报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评审完成后,按照本中心正常发文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草稿,向局长进行汇报。
不合格的,退有关业务部重新审核。
4、会签经《评审报告》草稿,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三方无异议,报告草稿审定。
如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评审中心将有异议的情况向局长说明,并由局长提出处理办法。
5、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草稿经局长核查无异议后,我中心以发文稿形式办理《评审报告》。
6、归档评审员将项目《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综合整理后存档。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第三条“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二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一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三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三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四设备市场价格;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三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四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五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六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七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四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五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问件;六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七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八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第十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一工程量计算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十三条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他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六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标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二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第十九条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第五章项目结算评审第二十条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三付款资料;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他现场签证有效资料;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七工程监理资料;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十一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1、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1 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2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3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2、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二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己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己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提供的己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1、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2、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3、审查分部分项子目..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漏项的情况..4、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对于补充的单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5、审查其它费用..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6、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审查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7、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8、审查甩项工程..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9、审查价差..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10、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第六章项目决算评审第二十二条审查项目决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二工程结算文件;三工程竣工图纸;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五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六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七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自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评审..第二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由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第二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第二十七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己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第三十条项目组织管理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必要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纯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第三十二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第三十四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交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设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第七章设备及材料价格评审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一原投标文件中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中标报价、合同约定及投标时的承诺..并着重审查实际安装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二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三对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单价;应依据实际安装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四设备与工程材料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如不一致;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若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则不予结算..第三十七条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一对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三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一审查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结算价是否准确无误;核实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包含了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二根据审定的结决算资料计算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理论用量;并据此核对是否与建设单位发出量、施工单位领用量相符..三核实建设单位对甲供设备材料是否履行了正常合理的出入库手续;有无库存设备材料..第八章评审原则事项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到手续齐全;内容清楚;编制依据符合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财政部门将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单..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在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中心”可上报委托单位后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报的资料则不予认可..第四十条承发包双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项条款的基本原则应当一致;条款内容应当符合建经政策规定..对约定条款相互矛盾或违背建经政策规定的;审核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特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下同工程;通常情况下价款变更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合同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下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应按已有的计价方法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计价方法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计价方法;经发包方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执行..合同中已有以类似工程是指原招投标中己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原招投标中未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因此引起的与原招投标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视为新增工程;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约定结算原则..原招投标工程必须配套施工的项目;其变更价款按投标计价方法计算..第四十二条对单价合同工程;工程量变更时按以下原则调整价款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审查建设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操作规程为提高我区财政投资评审效率,规范业务委托工作,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试行办法》和《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流程》,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实施1、根据白云区财政局科室职能分工,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业务(以下简称“评审业务”),委托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工作。
2、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开展审查业务资格或能力的,不予安排评审业务。
3、评审中心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4、评审中心应科学合理安排评审业务的委托工作;因评审业务的发展,新增委托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规程。
二、委托范围1、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区重点大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对外委托。
2、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三、中介机构1、评审中心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的初期,对可能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审查;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期间,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能力进行考核。
2、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考核的内容:(1)执业资质;(2)经营状况;(3)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审查;(4)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间的考核;(5)其他需要审查或考核的事项。
3、执业资质是指中介机构承担相应审查任务,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开展审查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评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2、报送单位在报送资料时应填写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内容应与所报资料相符。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报送资料完整后,在资料清单上签字并记录报送时间;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或与清单不符,报送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报。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记录资料报齐的时间并由报送单位签字确认;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办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一、总则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前的审查和评估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而制定的。
二、评审范围1.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都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审。
2. 财政投资评审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三、评审流程1. 提报申请:项目发起单位向审批单位提出财政投资申请。
2. 资料准备:项目发起单位准备完整的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规划、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 评审组成:由相关部门组成专业评审团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 评审会议:评审团队召开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讨论。
5. 提出意见:评审团队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6. 审批决策:审批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四、评审标准1. 项目必要性:评估项目的社会效益、市场需求等。
2. 可行性: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
3. 投资效益:评估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资金利用率等。
4. 风险评估:评估项目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五、评审结果1. 同意:审批单位同意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并安排资金。
2. 不同意:审批单位不同意投资项目,提出理由并告知项目发起单位。
3. 有条件同意:审批单位同意投资项目,但提出条件,项目发起单位需作出相应调整。
六、监督管理审批单位应建立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以上是《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的操作规程能够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永财办〔2019〕25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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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规程附件表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结束——。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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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业务流程
1、收件
评审中心收到财政局局长下达《财政评审任务书》或签发的评审文件后,立即进行整理登记,并将任务书、签发文件、送审资料等相关信息录入评审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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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要材料价格和材料价差、人工费和人工价差、机械台班费价格及台班费价差、工程定额计价程序(包括取费等级、各种规费等)。
④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
⑤核实实物工程量等有关情况。
(5)评审员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6)及时向上级汇报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评审完成后,按照本中心正常发文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草稿,向局长进行汇报。
不合格的,退有关业务部重新审核。
4、会签
经《评审报告》草稿,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三方无异议,报告草稿审定。
如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评审中心将有异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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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