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采光设计要求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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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采光设计要求及示例

评价自然采光效果的主要技术指标为:采光系数、室内天然光照度,特定情况下还需要对采光均匀度、不舒适眩光等采光质量进行控制。常规情况下,对于侧窗采光,需要考察建筑室内采光系数,天窗采光需要考察建筑室内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中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

本项目的采光方式主要为侧窗采光,报告中重点考察室内平均采光系数。

本项目针对自然采光考虑评价标准主要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中对建筑采光的具体要求为: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要求。评分规则如下:

1、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 1/6,得 6 分;达到 1/5,得 8 分。

2、公共建筑:按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要求的面积判定得分,达到 60%的 4 分,每提高 5%多得 1分,最高 8 分。

由于各地光气候资源条件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相同建筑类型建筑采光系数要求各不相同。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 K,不同地区光气候系数如表 1 所示。

表 1 光气候系数 K 值

注:本表摘自《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表 3.0.4。

本项目地区属于Ⅳ类光气候区,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为13500 lx,光气候系数为 1.10。

本项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的第 4.0.1、4.0.2、4.0.3 条有明确要求,其中4.0.1、4.0.2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要求具体如下: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

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2.0 %,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 300 lx。

4.0.3 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4.0.3 的规定。

表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住宅建筑采光标准值(表 4.0.3)

注:本表摘自《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表 4.0.3,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

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中各类型房间的采光标准值要求并结合光气候系数可得潍坊市各类型功能房间的采光标准值要求具体如表 3所示。

表 3 各类型房间的采光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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