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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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分析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分析,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金融风险的产生。
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模式,其基础资产可拓展至房地产收益权、矿业收益权、基建BT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多方面,但资产收益权信托却一直未获正式的司法支持,隐含法律风险较高。
20XX年备受瞩目的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对未来的收益权信托法律规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XX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签订了《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规定,双方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公证。
20XX年9月,昆山纯高未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直至20XX年9月贷款期届满,也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违约风险发生后,安信信托于20XX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昆山纯高返还巨额贷款本金、罚息、违约金及复利。
同年6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形式合同,但抵押协议有效,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元罚息,对于以贷款为诉求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诉求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XX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当前我国信托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开发贷和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产品出现频率最高,其中资产收益权模式的信托财产通常为特定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是单一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权利,尽管理论与实践对其涵义都未有清晰界定,但该模式已广泛出现于信托业务实践中。
“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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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作者:祁洪亮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9期摘要:特定财产收益权是信托业界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缺失、信托贷款比例监管的情况下,发明的一个交易概念。
通过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为信托公司开此类业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信托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一、资产收益权的性质(一)资产收益权是一项约定权利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资产收益权”只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与基础权利依存关系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三)交易方式独立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将“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一)合规风险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投资收益权形式上掩盖了其真正的交易动机。
(二)信托标的风险1.信托标的合法性风险信托法第7条“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此处合法性指财产取得方式、持有方式的合法。
2.交易性风险《信托法》第1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尤其是特许经营权收益类信托产品让渡的有效性尚待研究。
3.独立性风险(1)可鉴别性弱。
《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该项风险源于将来债权的可鉴别性弱,具体表现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不能明确有关将来债权产生涉及的具体要素,如所涉及的资产、债务人、原始合同的类型、将来债权的范围、将来债权的收取方式等。
创设资产收益权的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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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的创设及风险解析(作者:许彦生广州某互联网企业法务负责人微信号:xiaosheng8201)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贸易金融(trade_finance)当前我国金融产品多元化创新如火如荼,而资产收益权交易产品正是这种多元化的典型表现。
虽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及“收益权”的概念,但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并无明确规范,通常情况下更多的就是交易主体基于基础权利或资产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约定权利。
一、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创设动因(一)内涵资产收益权,如前言所述,为约定而产生的权利,那么其内涵范围,根据其词义,应当在于受领基础资产所产生收益的权利。
这一非法定权利最早出现于2000年3月1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提及的“收益权质押”。
收益权的内涵根据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而不同,表征的是交易主体受领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基于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收费权等在内各项权利所对应各种约定应得款项的权利。
如参照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登字【2016】16号)规定“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二)交易主体创设资产收益权的动因首先,交易主体创设资产收益权的动机在于提前变现其手中的沉淀资产。
持有资产的一方,如条件允许,必然希望将手上持有的各种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提前变现,实现融资收益。
其次,交易主体创设资产收益权还可以突破传统金融产品边界。
目前国内传统金融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而我国投资者对于“刚性兑付”的刚需,又造成了对于低风险(或看起来低风险)的资产可以有比较高的吸引力。
所以在传统金融产品无法覆盖的维度上,资产收益权交易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也会被很多投资客户所接受。
最后,交易主体可通过创设新的交易模式,来规避法律限制,甚至实现监管套利。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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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9条规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不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解决了之前很多案例中的争议。
同时,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法院在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将根据会议纪要规定进行说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的交易模式并未进行否定。
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受让资产收益权存在因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不同而导致权益不确定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一、资产收益权交易的法律界定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关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
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营业信托法律关系,也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造成金融机构、融资人等在实践中有些无所适从。
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收益权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往往选择揭示资产收益权相关风险的方式来应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模式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营业信托合同在五矿信托诉广西有色金属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31号)中,青海省高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双方基于信托合同的条款安排转让股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二是基于收益权的回购合同形成的回购法律关系,并认为由于双方均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与通常意义上的借款和还款不同,故而该案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最新-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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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分析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分析裴欣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金融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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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签订了《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规定,双方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公证。
2019年9月,昆山纯高未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直至2019年9月贷款期届满,也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违约风险发生后,安信信托于2019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昆山纯高返还巨额贷款本金、罚息、违约金及复利。
同年6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形式合同,但抵押协议有效,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元罚息,对于以贷款为诉求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诉求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9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当前我国信托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开发贷和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产品出现频率最高,其中资产收益权模式的信托财产通常为特定资产收益权。
干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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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
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无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笔者的实践,在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初步探讨。
收益权通常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
(二)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核心在于“收益”,通常不具有人身色彩,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可以作为交易客体。
我国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均是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的客体。
此处应注意的是,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的终极目的通常不在于确定地取得该项权利,而是以该项权利作为担保或供作其他用途。
但是无论如何,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客体本身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特定资产收益权缺乏独立性,通常依附于基础财产或权利如前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非法定的权利类型,而是交易体在基础权利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约定权利。
离开了“特定资产”这一基础,特定资产收益权也就丧失了存在基础。
不仅如此,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特定资产收益权缺乏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该权利难以离开其所依附的基础权利或资产而单独进行转让。
(四)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资产本身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其所有权人地位。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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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2011-12-19 19:15:00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资产收益权利与财产法相关法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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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利与财产法相关法规剖析引言:财产法是一门研究财产关系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物品,还包括了无形的资产收益权利。
资产收益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从财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它与财产法相关的法规密切相关。
本文将对资产收益权利与财产法相关的法规进行剖析,并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财产法与资产收益权利的关系财产法是规范人们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资产收益权利作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财产法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而资产收益权利则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赋予权利人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支配和支配的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利的法律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财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规,对资产收益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收益享有支配和支配的权利。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权利人对财产收益的使用、转让、抵押等行为的具体规范。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出租给他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明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的支配权。
因此,小明有权决定租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自用、转让或者抵押。
同时,小明也有权要求租金的支付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财产法律体系中的另一重要法规,对资产收益权利的法律保护也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第1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资产收益权利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同时,根据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利的转让和抵押等行为。
案例:小红与小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小红将其房产出租给小明,并约定租金归小红所有。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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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李玉峰【摘要】伴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资产收益权一度成为金融市场中的热门词汇.尤其在银监会和银登中心相继出台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业务文件之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成为金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资产收益权作为金融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虽然依赖于基础资产或者基础交易,但是却是在超越基础资产或基础交易之上形成的概括式权利,对于金融实践的开展和法学理论的丰富都具有全新的意义.【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59-61)【关键词】收益;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作者】李玉峰【作者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6月20日,继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之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给出的完整定义。
在此之前,金融市场中与之有关的业务开展已经存续了较长时间,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作为支撑,致使一些具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案例出现操作风险。
单从业务规则中对于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定义来看,它似乎与通常的理解有所不同。
之所以不同,最为重要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理解“收益权”三个字。
本文试图从权利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法律分析,理清其权利属性,为金融实践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在日常生活中,“收益”这一概念被频繁的使用,尤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购买人首先关注的就是收益的计算以及取得,理财产品的推销人员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在宣传中,也将收益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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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当前市场中,以各类资产收益权为表标的金融投资产品逐渐增多,但对于资产收益权本身涉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中还未真正明确。
本文首先分析了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权金融产品的风险,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的立法建议:随着当前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在法律的基础上创新的金融产品。
其中资产收益权为投资标的产品越来越多,如不动产收益信托、票据收益权信托等。
然而对于资产收益权的理念至今还未明确。
在实务中,以资产收益权为标的投资是否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本文就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我国至今还未较为明确的界定,从整体来看,资产收益权并不包括在物权理论之内。
我国最早的资产收益权诞生于《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中,其中的“收费质押”就属于资产收益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部门出台了关于资产收益权下相关的权益,比如,收益权、收费权等。
该权力涉及的对象为国家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事业收取费用。
但是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与该权利相关的法律性质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来讲,我国对这方面有着不同的见解,具体可以从这两点来谈:第一,其认为资产收益权属于债权中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受托人信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权由委托人将其委托给受托人,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工作,目的是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的管理与处分收益权。
第二,所谓的“收益权”指的是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
认为收益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最主要的部分,只是更换了“收益权”的称呼,其实质并无变化。
第三,认为资产收益权在益物权范围之内,比如,我国公路收益权就有着相似之处。
但是以上观点还需要深入商榷。
首先,资产收益权与债权没有直接联系,债券是以契约的关系形成的,其具有相对性的特点,而收益权是根据资产的实际而产生,与后续法律或事实关系并没有很大关联,且与收益权相反,其不具有相对性。
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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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法律分析【摘要】资产收益权信托从本质上讲,是民法上的期待权和信托法律制度的结合体。
对资产收益权法律关系的分析本文首先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的概念、特征。
然后从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对资产收益权动态运行中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梳理。
【关键词】资产收益;资产收益权;法律关系一、资产收益权和资产收益权信托“资产收益”严格来讲应该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
在法学上,和其相对的概念应该是“所有权收益权”等财产权收益权。
所有权人在实现其对所有物独断的意思支配的过程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能。
所有权人依靠所有权这一法定的权利类型所固有的属性实现着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的财产利益,“所有权收益权”便是其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
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租金便是所有权收益这一权能的体现。
再比如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用资金购买的股票最后获得获得的股息和利润。
这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财产收益的获取方式。
因而,所有权收益或者说是资产收益可以定义为。
是指资产享有者为实现其资产上利益,以约定的方式借助于其本身的基础性权利而享有的一项附随性的财产性权利。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资产权利主体将所持资产中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为了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运用并处分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受托的客体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资产的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比如,不动产租赁权设定信托后,受托人基于和委托人的信托关系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请求权。
(二)作为信托的客体的资产收益权具有独立性,例如其对破产财团的排除。
具体而言,受托人如果破产,设定的信托资产收益权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受益人可以优先取回信托财产。
(三)资产收益权信托的设定具有简便性,析言之,资产收益权信托在设定的过程中,不存在不动产等物权为标的的信托的设定,需要权利变动上的公示手段的运用。
比如存款人存款所获取的法定孳息设定的信托。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2篇)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5a88c1c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46.png)
第1篇一、引言资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资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文将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资产收益权的概念资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资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资产收益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体是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权利客体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客体是特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股票、债券等。
3. 收益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在于权利人享有资产的收益。
4. 法律性:资产收益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均需依法进行。
三、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资产收益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原则:资产收益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诚信原则:资产收益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公序良俗原则:资产收益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资产收益权的具体法律规定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事项。
具体包括:(1)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资产收益权。
(2)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变更: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主体、客体、收益方式等事项的变更。
(3)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消灭: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收益权的终止条件,如资产收益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协议解除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资产的收益权。
具体包括:(1)所有权人享有资产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对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保护收益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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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权利客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对收益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收益权的概念、类型、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收益权的概念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权利客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收益权主要包括物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知识产权收益权等。
收益权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收益权的类型1. 物权收益权物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收益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用益物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收益权等。
(1)所有权收益权:所有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所有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收益权包括自然增值收益权、法定收益权等。
(2)用益物权收益权:用益物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他人之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收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地役权收益权等。
(3)担保物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担保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收益权包括抵押权收益权、质权收益权、留置权收益权等。
2. 债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债权收益权包括利息收益权、租金收益权、赔偿收益权等。
3. 知识产权收益权知识产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知识产权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收益权包括专利权收益权、商标权收益权、著作权收益权等。
四、收益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1)物权法保护:物权法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从其物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为收益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合同法保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从合同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债权收益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收益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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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收益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关系到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
收益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收益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收益权的概念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从其财产或权利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益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物权收益权:指权利人依法从其拥有的物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如房屋租赁所得、土地承包所得等。
2. 知识产权收益权:指权利人依法从其知识产权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 投资收益权:指权利人依法从其投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如股票分红、债券利息等。
4. 信托收益权:指信托受益人依法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二、收益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收益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物权法编: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类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
(2)合同法编: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类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知识产权法编: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实施和许可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其中关于收益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履行: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责任等。
(2)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规定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其中关于收益权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收益权项目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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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从其权利客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收益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调整。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益权项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收益权的法律性质1. 收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收益权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其核心在于经济利益的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收益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独立性:收益权可以独立于其他权利存在,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收益权转让或出租。
(2)具有可转让性:收益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继承等。
(3)具有期限性:收益权通常具有明确的期限,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2. 收益权具有相对性收益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利,其存在依赖于特定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收益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均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收益权项目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处置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项目主要包括:(1)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2)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 特许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法》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将特定行业、领域、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企业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项目主要包括:(1)电力特许经营权:电力特许经营权是指电力企业依法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电力生产经营的权利。
(2)交通运输特许经营权:交通运输特许经营权是指交通运输企业依法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权利。
(3)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企业依法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生产经营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收益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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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益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涉及到个人或集体对财产的收益享有和支配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对某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或处分,依法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收益权的概念、类型、取得方式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概念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对某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或处分,依法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既包括直接收益权,如土地的租金、房屋的租金等,也包括间接收益权,如股票、债券的分红等。
二、类型1. 物权收益权:物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对物权的收益享有和支配的权利。
主要包括:(1)土地收益权: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如土地租金、土地转让金等。
(2)房屋收益权:房屋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房屋收益权,如房屋租金、房屋转让金等。
(3)动产收益权:动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动产收益权,如动产出租、出售等。
2. 民事权利收益权:民事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收益权。
主要包括:(1)债权收益权: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收益权,如债权转让、债权利息等。
(2)知识产权收益权: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3)继承权收益权: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收益权,如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
三、取得方式1. 遗嘱继承:权利人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给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收益权。
2. 法定继承:权利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收益权。
3. 转让:权利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他人依法取得财产收益权。
4. 出租、抵押、质押等:权利人通过出租、抵押、质押等方式,他人依法取得财产收益权。
四、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收益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
2. 侵权责任:侵害他人收益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侵害他人收益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 民事诉讼: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
![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https://img.taocdn.com/s3/m/35a53579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9.png)
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闲余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中,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然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评估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在决定投资某个理财产品之前,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对于做出明智的决策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
理财产品通常存在各种不同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波动性而导致的投资回报的潜在风险。
股票、基金等市场相关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投资者无法获得其资金或应收回报的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与借款发行人或债务人的信用质量有关。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无法按需转换其投资为现金的风险。
某些理财产品可能具有较长的锁定期,投资者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持有该产品。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人员或机构内部错误而导致的投资价值下降的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与人为因素有关。
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与法律和法规有关的风险。
我们需要评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不同的收益特征。
例如,股票和基金的预期收益通常会受到市场行情的波动性影响较大,可能带来较高的回报,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的预期收益通常相对稳定,但回报率较低。
定期存款和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通常较为稳定,但较低。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后,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做出决策。
针对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他们可能倾向于选择具有较高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如股票和基金。
然而,他们需要准备好承担可能的风险和波动。
而对于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他们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具有较低风险但较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如债券和保险产品。
一些投资者可能希望将投资组合进行多元化,以平衡风险和回报。
无论哪种类型的投资者,他们都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标来评估和选择理财产品。
投资者还应注意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一些理财产品由于设计上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而难以理解。
收益权的法律适用(2篇)
![收益权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4f354c64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b.png)
第1篇一、引言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从他人所有的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益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财产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收益权的概念、特征、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收益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收益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从他人所有的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的利息。
(二)特征1. 对象特定性:收益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不能从自己所有的财产中获取收益。
2. 法律性:收益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受法律调整。
3. 利益性:收益权的核心是获取经济利益。
4. 限制性:收益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收益权的法律适用(一)合同法1. 出租合同:出租人将房屋、土地等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出租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益权,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2.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益权,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二)物权法1. 所有权:所有权人享有从其所有财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他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从他人所有财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从担保财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继承法1.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人依法享有从遗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遗产继承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2.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享有收益权,扶养人享有扶养义务。
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保障各自权益。
(四)侵权责任法1. 侵犯收益权:他人侵犯他人收益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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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
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
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
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应地归属于债权类收益权。
(四)“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
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
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
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以归纳如下: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
这种操作模式下,交易双方有无法律风险?如果有,又该如何用相应的措施防范?
(一)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但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也应当属于融资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此外,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受制于特定资产的合法性。
所以,信托公司应首先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方是否是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融资方是否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具有处分权?(2)融资方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是否已就特定资产设定类似抵押、质押等类似权利负担?(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
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
(二)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通过向融资方支付对价,获得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
但在实务中,信托公司经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而且信托公司通常仅能取得既定金额的收益权(超过既定金额的,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成。
当然,不足既定金额的,由融资方或第三方补足差额)。
由于特定资产的权利人仍然是融资方,融资方在理论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
如果融资方对特定资产或受益权的处置不利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难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而且,收益权交易目前没有一套登记公示制度,如果融资方以信托公司所获取的收益权进行二次融资,信托公司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信托公司不仅应当对此类风险予以重点关注,还应采取下述一种或综合多种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1)将特定资产为信托公司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4)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
(三)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
融资方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可谓一举两得。
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或许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如果信托资金最终流向了这些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将使国家的监管流于形式。
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
如果信托公司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或追求眼前收益而置国家监管政策于不顾,对信托资金最终用途放任自流,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此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四)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
虽然信托公司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是,从理论上讲,既然信托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信托公司所有。
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考虑,往往会与信托公司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信托公司只享有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信托公司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
所以,
信托公司实际上获得的是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信托公司应注意做好对投资者这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托公司应尽可能事先在信托文件中披露未来收益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同时,信托公司还应事后做好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工作,尽力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
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逐渐扩大之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该交易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如果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审慎,该类交易将难以获得明确的法规支持,而且还可能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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