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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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哈耶克理论核心概念是“自生自发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就是最为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除此以外,语言、道德、货币等也都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哈耶克极力推崇“自生自发秩序”,但是哈耶克本人也意识到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局限性,并以此表明自己对于政府恰当作用的立场。然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身份极大地妨碍了人们正确认识他的有关政府恰当角色和行为的理论洞见。他被误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者、极端市场经济鼓吹者和极端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哈耶克声明自己不是一个放任主义者,也不是像诺齐克那样主张“最小政府”,而是主张适当的政府干预。这里“适当”不仅仅指政府干预的事务范围,也包括政府所运用的手段问题。早在1944年哈耶克第一部政治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他就表明了他对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并不反对,他写道:“‘有意识地创造出一种尽可能有利于竞争的制度’与‘被动地接受现成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为此他强调说:“为了保证创造出正确的制度、释放出个人主义所有能量,我们需要一个积极向上、有所作为的政府。”哈耶克所反对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的积极作为,而是反对那种完全抹杀个人自由的全面干预。而对于市场竞争可能带来的贫困无助的问题,哈耶克从来就不是不予以关注,而是力主政府采用市场以外的手段予以解决。在其著作中,哈耶克不厌其烦地耗费笔墨论述了社会保障、政府服务的重要性,并进一步阐释了这种“有所作为的政府”之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职能范围和作为方式作出了更为严谨的界定。

哈耶克曾在20岁左右对理论心理学展开研究,并在30多年后进行修订出版了《感觉秩序》。心理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过渡学科,是自然科学走向社会科学的必经之路。因而,哈耶克的政治和社会理论不仅具有坚实的自然科学和心理学基础,甚至可以被称为真正科学的社会理论。立基于独特的理论心理学,哈耶克建构起了自己的知识论,并作为进一步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的基础。哈耶克认为,“有关社会活动秩序的任何只是讨论都应当从这样一项基本条件作为出发点,即无论是行动者还是研究这种秩序的科学家,对于那些繁复多样的存在与人之行动这种秩序之中的特定而具体的事实,都有一种固有的和不可救济的无知,因为这些事实只是这种秩序中的某些成员所知道的”[⑨]。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处于永恒的必然无知状态之中。这里的人指的是普遍的人,包括普通百姓,更包括政府官员。哈耶克曾引用古代智者苏格拉底的话指出:“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⑩]

邓正来教授的研究认为,哈耶克的知识观建立在两个否定性命题之上:[11]第一,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分散在其他行动者之中的为自生自发秩序所利用的全部知识,“知识的分散性,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12];第二,任何行动者对于自己行动时所利用的知识并非处于完全“知道”的状态。前者即“分立的个人知识”,后者则与赖尔的“知道如何”、迈克尔·波兰尼的“默会知识”以及奥克肖特的“传统知识”或“实践知识”比较接近,哈

耶克知识理论中尤其重视后者,亦即存在着连行动者本人都不可能语言化的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获得其行动所需要的全部知识,所以必然无知,或者称之为理性不及。对于政府来说,承认自身的无知,乃是开启善治之门的钥匙。虽然技术的进步使得政府的信息搜集和加工能力大为提高,然而无论如何,政府中工作的还是人,由于遗传因素和生理构造的原因,人类本身的反应速度和信息处理能力并没有比以往提高多少。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所带来的信息膨胀只会加大而不是缩小政府无知的领域。

哈耶克认为,政府与社会中其他组织一样,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组织,而不是社会的主宰。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社会的自我成长提供基础性保障。政府与一般组织为一个不同就在于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力,而社会中一般组织不得拥有强制性权力。

哈耶克对“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13]“所谓‘强制’,我们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在强制的过程中,被强制者“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的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它“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是把人彻底沦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因而,“强制”是一种恶。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时刻存在着强制,人人自危。即使在现代社会,也还是处处存在着强制现象的。但是,为了防范和减少社会中出现更多的强制,政府保留强制性权力是必要的,政府的强制性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整个社会中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政府强制性权力的使用必须被限制在如下场合:“即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哈耶克认为,政府实施强制必须依据人人适用并众所周知的一般性的正义行为规则,并仅仅限制在实施这些一般性规则上,而不能依凭个人特定行为采取强制。后者是滥用权力并导致特权的表现。政府必须尽可能告知公民这些一般性规则的内容,以便于公民在行事之前知晓自己何时将会处于一般性规则的限制之下。一般性规则必须是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不会触犯到的,并且除非“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否则个人不会遭到政府强制。在这种情形下,私人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空间,并依据现有社会规则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事务,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个人理想。

哈耶克认为,除了自由主义传统的极端派别外,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哈耶克这里所说的“极端派别”,不仅表明了自己的非极端立场,而且也指出他是支持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无政府主义那里根本不存在政府,也就无所谓政府的公共服务;斯宾塞认为政府没有义务提供社会保障,但是他本人很乐意看到慈善家们的慈善行为。哈耶克没有走那么远,他对于政府服务的职能的论述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在现代社会人口众多,无论整个社会还是企业,都需要大量的管理者,它们的身份地位是不同的,这样,在整个社会中从事不同行业的人们,由于其职位所获得的收入从来不可能出现绝对的平等,由此必然导致它们的下一代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之中,亦即出现先天的身份地位差别和不平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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