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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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对策
鉴于上述原因, 无论从法制环境还是传统习惯 都大大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为了维护法 律的尊严, 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正确实 现刑事诉讼法的既定目的, 现就解决证人拒不作证 问题, 提出如下粗浅建议。 #$ 提 高 对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首先要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法 “ 制的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 的法制 原则, 要求我们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只有严格 执法;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 依法治国 ”的价值目 的。 其次要认识到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推进庭
“ 法官: 你为什么要用椅子砸你的婆婆? ” 被告: 一因为我举不起桌子。 ” 自负膳宿费 某地犯罪率急剧减少。 各界探究原因之后, 终于查明底细了。 原来各看守所和监狱贴出了这样的布告。 从今日开始,凡因犯罪或嫌疑进入本处的人,自行 负担膳宿费。 总 值 “ 警察: 你被窃去的大衣, 值多少钱? ” “ 曾经当过一次, 是 被盗者: 新做的时候, 是 !$ 元, 一共 #! 元。 ” %! 元赎出来的,
案情的人如实作证时,绝大多数证人极尽回避态 度, 能不作证就不作证, 有的在司法人员找到让其 作证时, 也是遮遮掩掩、 避重就轻, 不如实作证, 对 其应履行的作证义务不履行或不彻底履行, 更不用 说让其出庭直接作证了。 &$ 经费短缺。目前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 机关均存在办案经费短缺的问题。 有的甚至连正常 的办案经费都不能保证。 更不用谈证人出庭费用的 负担了。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后, 仅要求给付来回的 路费, 而法院与检察院互相推诿, 让证人在极不情 愿作证后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来回跑, 检察人员告 诉证人是法院通知的, 法院应负担费用, 而审判人 员则说是检察院要求后法院才通知的, 致使证人出 庭作证所支的正当费用, 无法得以 “ 补偿 ” 。而遇需 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办案人员也只有抱 “ 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 ” 的态度了。 由 !$ 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 于社会风气不正, 是非观念扭曲, 证人出庭作证后, 其自身及近亲属的人身、 财产安全随时都有受到侵 害的可能。比如人身受到威胁、 打击、 财产被毁等, 使证人有后顾之忧而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刑诉法 上仅有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的简单规定而无健全 的保障机制, 不足以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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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热 点 拒不出庭作证的 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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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耀武
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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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法 》 第 !" 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 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询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根据这一规定, 所有的证人 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 并经过诉辩双方质 证、 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 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 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 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 述, 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 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 《 刑诉 法》 实施之初, 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 各级司法机 关都比较注意执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尤其 “ ” “ ” 是一些 试验庭 观摩庭 均是将证人传唤至法庭, 让其出庭作证, 并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后认证, 这 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由 “ 纠问式 ” 改为 “ 诉 辩式 ” 的积极主义所在, 也确实给人以耳目一新之 感。但是鉴于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很不健全, 加之证人考虑对自身诸多 “ 不利 ” 因素的 影响, 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 而司法实践中各 级法院又普遍存在着在开庭审理时采纳公诉人宣 读的证人书面证言的现象, 使修订后 《 刑诉法 》 的这 一规定形同虚设。
原 因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 保障问题,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证人作证前保护尚 不具备条件, 只能采取事后保护, 但事后保护也不 可能像有些发达国家对证人进行特别保护, 那么只 有增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证人的司法保护 意识。 遇有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苗头要及时解决。 对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因法律规定对人身及财 产安全保护的分工主要由公安机关管辖, 故建议在 公安机关单设一个部门, 专司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 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工作, 若遇不能解决的问题, 应 及时上报地方党委、 政府或其他部门解决, 如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证人的挟嫌报复等情况。 #" 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化。根据目前证人不 愿不敢出庭作证的实际情况, 如果权力机关马上立 法强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广大人民群众一时也接 受不了, 司法机关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首先只宜 从道德规范调整的角度来进行。如果我们像宣传 计划生育政策那样, 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达到妇 孺皆知; 如果我们像宣传税法那样, 使人民群众都 知道证人出庭作证像纳税一样不可逃避; 如果我们 像宣传 《 保险法 》 那样, 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证人出庭 作证是一项公益活动, 证人出庭作证在保护他人合 法权权益的同时, 也是在保护证人自己。假如自上 而下真的掀起宣传的高潮, 那么我们可以坚信, 在 三五年之内就可以促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的 义务。一旦时机成熟, 权力机关就可以考虑制定证 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单行法规, 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 来, 使之制度化、 法律化, 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证人能 够出庭作证, 使刑诉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 规定得到真正落实。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 犯罪事实, 正确运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 的运用和比例较其他证据种类所占的比重要大得 多。因此,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问题 中国 的解决, 就显得特别必要和迫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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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 参与庭 审的人员就无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庭对证 人发问和质证,仅凭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在侦查、 审查起诉环节上形成的难免带有倾向性的书面材 料, 使辩护人、 被告人只能针对书面证词进行质证, 不能确实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无法阅读全部 卷宗材料, 且调查取证又受到诸多限制, 难免会削 弱辩护功能。而审判人员无法对证人的感知、记 忆、 语言表达等能力及作证时的精神状态和诚实性 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判断, 只能靠当庭听公诉人宣读 其看到的主要证据材料或庭后阅卷来解决问题, 这 难免会削弱庭审功能。使庭审方式的改革流于形 式, 使所谓的庭审改革, 只是将法庭调查阶段讯问 被告人和宣读证据材料的责任简单地由法官转交 给公诉人而已的现象, 不能克服以往庭审方式的弊 端。 !" 切实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 不能以损 害证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就目前的实际情况, 证 人一旦出庭作证, 马上就有两个十分突出的问题需 要解决: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所需费用及经济损失需 要支付和赔偿; 二是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的保障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得不到合理 解决, 势必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经费的支付及经济损失的 赔偿的责任, 应当由人民法院支付, 因为证人出庭 作证是由法院通知的, 其出庭费用的支付及经济损 失的赔偿由法院承担比较适宜, 但该项经费不能从 人民法院正常办案经费中支出,应由财政列入预 算, 单独拨款。鉴于我国经济状况目前还不十分富 裕的情况, 如果让每个刑事案件的所有证人都一律 出庭作证, 巨大的费用支出是不现实的, 财政将无 法承受, 那么只有让对犯罪的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据 作用的证人出庭作证, 这样做不是限制一部分证人 出庭作证, 而是确保另一部分主要证人出庭作证。
一、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 法制不健全。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 作证这一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仅简单规定凡是知 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而未明确规定这 些人有出庭作证的具体义务。更未规定证人拒不 作证的强制手段, 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遇到证人拒 绝出庭作证时无法强制其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 %$ 证人的法制意识淡漠。经过多年的普法教 育, 大多数公民都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应尽的义务却只是能逃则逃, 这主要由于受 “ 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 的中庸之道和 “ 畏法厌讼 ” 及不愿作证的传统习惯的束缚和影 响。本来司法人员在案件的侦查, 起诉环节让知道
作伪证的结果 一个在破产商行当秘书的女子出庭作证。 法官严厉地问:“ 你知道作伪证会得到什么结果 “ 吗?” 知道, 上司说给 !$$ 克郎和一件水貂皮的大衣。” 迟 伤罪吗? ” “ 当然可以。他什么时候把你当成犀牛的? ” “ 三年前。 ” “ 什么?三年前的事,你怎么到今天才想起要起诉 呢? ” “ 是这样,法官先生,以前我从未见过犀牛,直到昨 天我才知到犀牛是什么样子。 ” & 摘自 “ 华阳镇法律服务所 ” 网页 ’ 中国律师 悟 “ 法官先生, 有人把我说成犀牛, 我可以告他恶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