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
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发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是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
购房人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
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购买公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与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三、购房补贴工作机构
购房契税缴入市财政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购房契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
购房契税缴入邯郸县财政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东区服务分中心负责购房契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冀政[1982]18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82.08.28【实施日期】1982.08.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冀政(1982)180号1982年8月28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
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停止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申报的依据。
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
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培训
税率变化二
自2002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为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4号 冀政函[1998]9号同时废止。 契税税率为4%。
税率变化三
自2005年11月1日起:契税税率为 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 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 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
税率变化五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 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 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 所在地县(区)住部门出具。财税 〔2008〕137号 自2010年1月1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 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 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 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 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财税〔2010〕42号
契税开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税率为3%—5%。
税率变化一
河北省契税税率为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 作的通知》(冀政函[1998]9号),自 1997年10月1日起。 自1999年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 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9〕210号 (注:当时没有“唯一”的限制,到 2010年9月30日,财税〔2010〕94号 )
夫妻更名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 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1〕82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11年8月31日)起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2023年河北省购房契税最新政策
2023年河北省购房契税最新政策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
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
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河北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河北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河北省房屋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河北省对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河北省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首先,对于普通住宅的契税征收标准,河北省规定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税率为1%。
具体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房屋交易价格×1%。
其中,房屋交易价格是指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以及相关税费和附加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的家庭,可以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70%计算契税应纳税额。
此外,对于非普通住宅(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的契税税率为3%。
其次,对于房屋赠与的契税征收标准,河北省规定如下,房屋赠与的契税税率为1%。
具体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房屋评估价值×1%。
对于房屋赠与的契税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房屋评估价值。
再次,对于房屋继承的契税征收标准,河北省规定如下,房屋继承的契税税率为1%。
具体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房屋评估价值×1%。
对于房屋继承的契税应纳税额不得低于房屋评估价值。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过程中的契税应纳税额,应当依法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的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总之,河北省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来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不同类型的房屋有不同的税率。
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交易时,应当了解相关政策,依法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广大市民了解河北省房屋契税的征收标准,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6]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2.22
【实施日期】2016.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
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6〕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要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单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提。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河北省2011年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
河北省2011年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第一篇:河北省2011年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发布日期:[ 2010-04-28 ]来源: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1、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房地产),现在区外成立一个法人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能否查账征收?如果不能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清算?答:这里所称的法人分支机构,应该是指独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实征收条件的,征收方式可以认定为核实征收。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2009〕34号规定: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对在预征率基础上提高0.5至2个百分点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
2、(1)我公司开发的同一项目,有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开发产品,比如一般底层是商铺,上层是住宅,请问在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时候是否需要按不同的用途和户型分别核算,清算土增税是否只有在账面分开核算,达到普通标准住宅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样的话成本需要如何进一步细化核算?(沧州)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因此,对底层是非普通住宅(当然包括商铺),上层是住宅的开发项目,收入应分别记账,扣除项目(包括成本)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开发公司取得土地证,但是拆迁纠纷未解决,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还是土地证所有人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委托、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石家庄)答: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标 签】做好契税征收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冀政函﹝1998﹞9号
【发文日期】1998-01-22
【实施时间】1997-10-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契税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做好我省契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契税税率为4%。
二、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3年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减免税,应纳税款式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征收机关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高级征收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四、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
五、 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
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是指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在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向受让方征收的一种税费。
以下是关于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燕郊位于中国河北省三河市,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距离北京市中心仅30公里,因此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房价也相应上涨。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土地契税标准。
二、政策内容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用途、成交价格等因素来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1.居住用地:按照土地总价的3%征收。
2.非居住用地:按照土地总价的4%征收。
3.工业用地:按照土地总价的2%征收。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用地:按照土地总价的2%征收。
5.交通运输用地:按照土地总价的3%征收。
6.其他用途:按照土地总价的4%征收。
此外,对于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土地交易,契税标准将相应提高。
如果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则按评估价格的相应比例计算契税。
三、政策实施与影响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这一政策也促进了燕郊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契税标准的明确也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因税费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契税标准是否需要相应调整以确保税收公平和社会稳定,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此外,如何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也是相关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
四、未来趋势与展望未来,河北燕郊土地契税标准可能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一方面,随着房价的上涨,契税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契税标准也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新契税法解读与住房买卖实务
2.1查账征收 减除项目1 税金: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6〕108号)
二、税种与税率---销售方的税
2、个人所得税
减除项目2: 合理费用:纳税人按照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商品房不超过10%) 住房贷款利息(需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手续费、公证费等。
实际 案例
购买方:契税 80*1.5%=1.2万 销售方:增值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 80-60-6=14*20%=2.8万元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二、税种与税率---销售方的税
2、个人所得税
2.2核定征收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 证的,征收定律由3%调整为1% 依据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二、税种与税率---免征的税
2、印花税(免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
二、税种与税率---销售方的税
1、增值税(住房)
销售两年以上住房,免征5%增值税。(不考虑北上广深) 销售两年以内住房,按照5%征收增值税。 依据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第十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
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十八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帐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