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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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纠纷是指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即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相邻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土地边界纠纷、建筑物滴水纠纷、相邻土地占用纠纷等。

为了规范相邻关系,保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纠纷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围绕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权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四条: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第五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第六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相邻土地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利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利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邻权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相邻关系的要求,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邻关系的要求,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三十四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相邻权纠纷的适用法律规定1.相邻关系原则相邻关系原则是指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邻里纠纷适用法律(2篇)

邻里纠纷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邻里纠纷是指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土地、房屋、设施等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解决邻里纠纷需要依法进行。

本文将从邻里纠纷的适用法律、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邻里纠纷的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解决邻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邻里纠纷中涉及合同关系的问题,如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均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的法律,邻里纠纷中,如果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调整治安管理秩序的法律,对于邻里纠纷中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邻里纠纷中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邻里纠纷的解决途径1. 调解调解是解决邻里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对于解决邻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3. 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解决邻里纠纷的最后手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

4.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邻里纠纷解决的法律注意事项1. 依法维权在解决邻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相邻通行纠纷法律适用(2篇)

相邻通行纠纷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在通行权方面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相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二、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对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相互尊重,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对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相互尊重,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导。

4. 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相邻关系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这些规定在解决相邻通行纠纷时也应予以考虑。

三、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 相邻关系原则相邻关系原则要求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在通行权方面相互尊重,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在相邻通行纠纷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相邻通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公正审理。

4.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要求在相邻通行纠纷中,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相邻通行纠纷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在乙家土地上建有一栋房屋,乙家在甲家土地上建有一栋房屋。

甲家房屋门前有一条道路,乙家房屋门前也有一条道路。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南侧,两家房屋之间有一道围墙。

围墙东侧为甲家厨房,西侧为乙家厕所。

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时常飘至乙家厕所,使乙家厕所环境恶劣。

乙家曾多次与甲家协商,要求甲家采取措施解决油烟、气味问题,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家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系相邻关系,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侵害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家排放油烟、气味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乙家相邻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家立即停止排放油烟、气味的行为,并赔偿乙家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厨房进行改造,确保油烟、气味不再侵害乙家相邻权。

四、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相邻权的法律地位,即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2. 相邻权的侵害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相邻权的侵害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占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2)排放有害物质、噪声、气味等,侵害相邻权人的健康、生命、财产安全;(3)损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采光、通风、通行等。

3. 相邻权的救济途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相邻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协商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尝试与侵害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3)诉讼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

4. 本案中的相邻权侵害在本案中,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侵害了乙家的相邻权。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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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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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行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行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相邻关系是由两个相邻不动产产⽣的⼀种法律关系,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遵守⼀定的原则,如果侵犯不动产权利⼈相邻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怎样强制执⾏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民法典对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作出判决后,被执⾏⼈逾期不执⾏的,申请⼈可以申请强制执⾏,法院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执⾏开始⽅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第⼆百四⼗⼆条法院有权采取执⾏措施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民法典对相邻关系判决如何强制执⾏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效判决书执⾏的,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财产等⽅式执⾏判决书。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四邻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四邻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邻协议,又称邻里协议、相邻关系协议,是指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达成的协议。

四邻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保障相邻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四邻协议的定义、法律依据、主要内容、签订程序、法律效力、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四邻协议的定义四邻协议,是指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达成的协议。

相邻关系是指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邻协议旨在明确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维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

三、四邻协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十四章“相邻关系”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为四邻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对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章“所有权”中的相关条款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为四邻协议的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四邻协议的主要内容1.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

3.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4.相邻各方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5.其他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五、四邻协议的签订程序1.相邻各方就相邻关系的处理和解决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四邻协议。

3.签订四邻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四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四邻协议签订后,应当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六、四邻协议的法律效力1.四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相邻各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内容。

在⽇常⽣活中,相邻关系可以说与⼤家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们楼房的间距、光照的接受程度等,都涉及相邻关系的内容。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

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

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权利在⾏使时需要扩张⾄相邻他⽅的不动产上,相邻⼀⽅的不动产物权的⽀配⼒与相邻他⽅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发⽣了冲突,此时,为了物尽其⽤,取得理想的效果,相邻他⽅应当容忍相邻⼀⽅不动产权利在⾏使⽅⾯的扩张,甚⾄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益物权⼈或占有⼈。

相邻⼈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可以是财产所有⼈,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也可以是⾮所有⼈,如承包经营⼈、承租⼈。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不动产本⾝,⽽是由⾏使所有权或者使⽤权所引起的和邻⼈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的归属并不发⽣争议。

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归属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容忍甚⾄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负有容忍甚⾄提供便利的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般来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进⾏相邻关系的处理。

尤其是在城市⼩区的⽣活当中,更是应当注重这⼀原则,才能够更加有利于邻⾥之间的和谐⽣活。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

王某家位于李某家南侧,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家在装修过程中,将王某家的南侧墙体拆除,并在此墙体处搭建了一个小屋。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三、案件分析1.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的相邻权本案中,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并搭建小屋,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

具体分析如下:(1)李某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影响了王某家的采光、通风等基本生活需求。

(2)李某搭建的小屋占用王某家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并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建议1.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如协商、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相邻权利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

本案通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分析,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参考,促进邻里和谐。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徐忠兴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民法典邻里关系296条

民法典邻里关系296条

民法典邻里关系296条第一条为了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保障邻里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邻里关系依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邻里和睦相处,协商解决邻里纠纷,共同维护社区环境。

第三条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区或同一个建筑物中的邻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邻里和睦关系,共同维护社区环境。

第四条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区或同一个建筑物中的邻居,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勇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和居住秩序。

第五条邻居应当相互协助,相互照顾,对邻居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章邻里纠纷的解决第六条邻里之间因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产生矛盾纠纷的,依照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提倡和谐相处,避免走向诉讼。

第七条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的,可以通过民主协商、调解、调解员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社区委员会等机构寻求协助调解,协助处理。

第九条社区委员会依法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促进邻里和解;对需要司法解决的,协助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邻里之间因生活、工作等事务产生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第三章邻里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不得伤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居住在住宅区内的 Residents应当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扔垃圾,不得在户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搭建棚屋、占用他人的土地和建筑物。

第十三条居住在同一住宅区内的邻居,因生活、工作等原因造成公共区域受损的,应当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居住在同一住宅区内的 Residents在资金上同意,积极维护社区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在住宅区内的居民,要维护房屋居住环境的卫生和整洁,不得扰乱邻里生活。

第十六条在住宅区内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及社区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居住在同一住宅区内的 Residents可协商约定并保持共同利益,合理的规划住宅区的使用,保障邻里和睦生活。

相邻关系有什么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有什么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有什么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摘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民法通则》摘录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中也对相邻权做了规定,具体如下: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相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相邻各方在土地、房屋、设施、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权益。

相邻纠纷的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相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 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土地、房屋、设施、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物权关系的一种,具有特定的地域性、时效性和社会性。

2. 相邻关系的特征(1)地域性:相邻关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相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地域限制。

(2)时效性:相邻关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

(3)社会性:相邻关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平衡相邻各方之间的权益。

三、相邻纠纷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调整土地管理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相邻纠纷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可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调整城乡规划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相邻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相邻纠纷中涉及合同关系的,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基本法律,相邻纠纷中涉及侵权责任的,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四、相邻纠纷的解决途径1. 调解相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参与调解,以达成和解。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释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律适用原则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至关重要。

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法律、法规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类型,作出原则性规定,很难加以穷尽。

一些域外立法把习惯作为解释契约的依据,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供了借鉴。

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

”该法第1160条还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用以补充之。

”《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此前我国的一些民事单行立法明确规定了习惯为民法法源,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海商法》等。

《民法总则》参考国外立法例,总结我国近三十年民事立法经验,在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也作为《民法典》第10条予以保留,从而把法律、习惯明确为民法的法源。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沿用《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把处理相邻关系所适用的依据单列一条,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当地习惯”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处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民法通则》第83条 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 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相邻关系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居住人相邻权法律规定(3篇)

居住人相邻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人相邻权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将从居住人相邻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居住人相邻权的概念1. 相邻权的定义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它主要包括相邻土地的使用权、相邻房屋的采光权、相邻建筑的通风权、相邻道路的通行权等。

2. 居住人相邻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相邻权的权利主体限于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权利客体特定:相邻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3)权利内容特定:相邻权的内容限于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权利产生原因特定:相邻权的产生原因限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三、居住人相邻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核心法律。

根据《物权法》第八章的规定,相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权的相互关系: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土地使用权。

(2)相邻房屋的采光权:相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采光权。

(3)相邻建筑的通风权: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通风权。

(4)相邻道路的通行权:相邻道路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通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对相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280条: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第281条: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第282条: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合理处理相邻关系,协商解决纠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城市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其中对相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34条: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指在同一地区的住宅、商业或公共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

为了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和公平,法律规定了相邻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定。

首先,噪音是相邻关系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法律通常规定了各种噪音的限制。

例如,夜间时段禁止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以保证周围居民的休息。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邻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其次,邻居之间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在没有邻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窥探他人的私人生活。

这意味着,没有得到邻居的允许,不能在没有遮挡物的情况下观看他们的住宅内部或私人活动。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

此外,房屋周围的彼此间室外空间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

例如,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不能在狭小且共同使用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以确保通行的便利。

此外,一些规定还可以限制居民修建阻挡光线的建筑物,以保障周围房屋的采光。

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专门保护邻里关系的相互尊重。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了播放音乐或电视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不会干扰到相邻居民。

此外,大多数地方还有规定禁止在公共地方上踩踏花草,破坏公共设施,或是在街上丢弃垃圾。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持社区的整洁和安宁。

最后,对于一些商业活动或建筑工程,法律也规定了相邻关系的一些具体规范。

例如,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一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周围住户的安全。

商业活动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过多的噪音或污染。

总之,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社区内的和谐和共同利益的平衡。

这些规定涉及噪音、隐私、室外空间使用、相互尊重和商业活动等多个方面。

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相邻关系,同时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居民和商家应该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以免引发纠纷或法律责任。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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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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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强 制性限制。
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役权(邻地利用权),指以他人 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地役 权制度的目的,并无差异,均以不动产皆以不动 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基本内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二者的差异如下:
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管线安设问题
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 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 电缆,或虽能安设而需要的费用较多时, 可以通过他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之。
(二)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
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 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 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适 当补偿。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 各自土地内的水流
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 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
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 截 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 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 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
相邻排水关系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 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 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 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 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 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 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 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 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 为。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 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 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 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 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 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 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 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 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 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 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 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 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 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 辩。
第十章 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 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
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 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基本要求] 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 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 权的性质。 。
[教学要点]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难点] 1、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 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 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 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 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从内容上说是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都 是所有权本身的问题。
第一节 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
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 一项重要制度。民法为权利法,学说由
此又称相邻关系为“相邻权”。但鉴于
相邻关系制度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
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
平调整,”所以舍弃相邻权的称谓而径
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
5、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 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成立, 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则以登记为必要。
第二节 土地相邻关系
一、邻地地基的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 的相邻关系
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权人挖掘土地或 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 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的工作物 受到损害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 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 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 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 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不动产相邻关系
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 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 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 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 之不动产。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 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 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 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 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所有权的扩张或 者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 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 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 悬挂物。
二、水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水流关系
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 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 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
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关系 两种。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 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 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 往有所不同。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相邻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题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主体 3、相邻关系是有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
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
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 权为限制或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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