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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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 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成立, 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则以登记为必要。
第二节 土地相邻关系
一、邻地地基的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 的相邻关系
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权人挖掘土地或 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 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的工作物 受到损害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 悬挂物。
二、水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水流关系
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 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 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
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关系 两种。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 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 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 往有所不同。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 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 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 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 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 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 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 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 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 为。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相邻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题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主体 3、相邻关系是有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
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
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 权为限制或扩张
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 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 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 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 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不动产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 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所有权的扩张或 者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 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 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第一节 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
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 一项重要制度。民法为权利法,学说由
此又称相邻关系为“相邻权”。但鉴于
相邻关系制度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
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
平调整,”所以舍弃相邻权的称谓而径
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
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 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 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 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 之不动产。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 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 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 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 各自土地内的水流
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 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
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 截 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 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 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
相邻排水关系
第十章 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 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
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 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基本要求] 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 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 权的性质。 。
[教学要点]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难点] 1、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 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 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 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 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3、由于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强 制性限制。
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役权(邻地利用权),指以他人 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Baidu Nhomakorabea和利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地役 权制度的目的,并无差异,均以不动产 利用的调节为其目的。
2、从制度构成上看,它们皆以不动 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基本内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二者的差异如下:
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管线安设问题
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 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 电缆,或虽能安设而需要的费用较多时, 可以通过他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之。
(二)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
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 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 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适 当补偿。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 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 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 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 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从内容上说是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都 是所有权本身的问题。
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 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 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 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 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 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 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 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 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 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 辩。
第二节 土地相邻关系
一、邻地地基的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 的相邻关系
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权人挖掘土地或 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 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的工作物 受到损害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 悬挂物。
二、水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水流关系
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 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 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
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关系 两种。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 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 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 往有所不同。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 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 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 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 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 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 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 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 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 为。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相邻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题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主体 3、相邻关系是有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
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
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 权为限制或扩张
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 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 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 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 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不动产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 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所有权的扩张或 者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 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 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第一节 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
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 一项重要制度。民法为权利法,学说由
此又称相邻关系为“相邻权”。但鉴于
相邻关系制度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
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
平调整,”所以舍弃相邻权的称谓而径
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
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 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 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 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 之不动产。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 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 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 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 各自土地内的水流
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 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
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 截 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 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 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
相邻排水关系
第十章 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 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
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 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基本要求] 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 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 权的性质。 。
[教学要点]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难点] 1、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 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 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 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 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3、由于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强 制性限制。
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役权(邻地利用权),指以他人 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Baidu Nhomakorabea和利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地役 权制度的目的,并无差异,均以不动产 利用的调节为其目的。
2、从制度构成上看,它们皆以不动 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基本内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二者的差异如下:
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管线安设问题
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 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 电缆,或虽能安设而需要的费用较多时, 可以通过他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之。
(二)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
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 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 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适 当补偿。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 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 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 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 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从内容上说是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都 是所有权本身的问题。
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 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 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 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 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 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 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 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 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 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 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