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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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不需 要登记便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成立, 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则以登记为必要。
第二节 土地相邻关系
一、邻地地基的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 的相邻关系
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权人挖掘土地或 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 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的工作物 受到损害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
工作物指建筑物及建筑物上之搁置物或 悬挂物。
二、水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水流关系
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 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 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
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关系 两种。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 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 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 往有所不同。
地基动摇之防免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营造 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 其他危险,也不得使邻地地上工作物受 损。
典型案例:轨道交通4号线施工事故案
工作物危险之防免
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因倒塌或其他事 由,而致邻地危险者,则邻地权利人有 权予以排除。危险之发生,系出于人为 或自然原因在所不问。如经请求,对方 未采取防免措施,或无法向对方为此种 请求,则邻人有权径直为维修等防免行 为。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相邻关系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题必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主体 3、相邻关系是有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
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
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 权为限制或扩张
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 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 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 或利用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 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
不动产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 役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对所有权的扩张或 者限制。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而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
3、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 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 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 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第一节 相邻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
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 一项重要制度。民法为权利法,学说由
此又称相邻关系为“相邻权”。但鉴于
相邻关系制度的机能在于谋求实现不动
产相邻各方“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
平调整,”所以舍弃相邻权的称谓而径
称“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
自然排水 :对于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 有承水义务,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权”。
人工排水 :土地所有人对于人工排水,原则 上没有使用邻地之权利,即土地所有人不得 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邻地 之不动产。但,高地权利人如为了排放淤积 之水,或将生产生活用水排放至江河或公共 水渠之中,仍可选择对低地损害最小之方法 通过低地,此时高地权利人有“过水权”。
相邻用水关系
相邻各方均有权依照水的自然流向使用 各自土地内的水流
当地对水流使用有习惯者,依其习惯 水自高地自然流向低地,而为低地所必需者,
高地所有人纵因土地之必要,亦不得完全堵 截 土地所有人因利用土地之必要,非以过巨之 费用及劳力不能取水者,得支付对价,请求 邻地所有人给付多余之水
相邻排水关系
第十章 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 本章教学,是对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深
化,要求学生掌握相邻关系的一般理论, 重点认识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基本要求] 本章教学要求同学们掌握相邻权的概念、 种类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探讨相邻 权的性质。 。
[教学要点]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难点] 1、相邻关系的种类及处理方法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必 要之管线者,或虽能安设,但花费过巨 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权 利人为安设时,应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 之方式为之,并支付赔偿金。
3、由于相邻关系是法律对所有权的强 制性限制。
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役权(邻地利用权),指以他人 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Baidu Nhomakorabea和利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地役 权制度的目的,并无差异,均以不动产 利用的调节为其目的。
2、从制度构成上看,它们皆以不动 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基本内容。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二者的差异如下:
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管线安设问题
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 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下水道、 电缆,或虽能安设而需要的费用较多时, 可以通过他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之。
(二)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
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 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 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适 当补偿。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 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 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 为单独之取得或丧失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
1、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 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从内容上说是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都 是所有权本身的问题。
案例讨论(1):甲、乙两家宅基地相 邻。甲在两地边界建造房屋,不慎越过 边界,侵入乙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 乙知道甲建房越界的事实,遂要求甲将 越界房屋拆除,甲拒绝。
问题:甲、乙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 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整的 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 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间低于法定 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 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合法为由予以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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