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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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

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川价发〔2006〕83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活动的管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精神,现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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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让患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而特需医疗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则该医疗机构应停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其措施文本应报同级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五、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在同一区域进行(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特需医疗病区应设置独立的护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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