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1-5)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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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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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家性质一、概念题1.爱国统一战线答: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①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

②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集体所有制答: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

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二、简答题1.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答:(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

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982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这种表述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方面上的一致性,又没有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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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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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答:(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

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

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答:(1)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

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没有起草机构宪法文本就没法形成。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④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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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的特征(见表1-1)★★★★表1-1 宪法的特征要点一般特征考点二: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见表1-2)★★表1-2 宪法的定义和本质考点三: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见表1-3)表1-3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划分标准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是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来划分的。

其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3.其他的宪法分类(见表1-4)表1-4 其他的宪法分类1.2 课后习题详解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国家机构【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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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国家机构一、概念题1.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

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

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

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2.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

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

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

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的价值与文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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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宪法的价值与文化一、概念题1.宪法观念答: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宪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③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2.宪法文化答:宪法文化是指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一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②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③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3.宪法的价值答: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4.宪法的指引作用答: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5.宪法的评价作用答: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6.宪法的预测作用答: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7.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答:內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內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

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8.法律认知答: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宪法观念的作用主要包括:(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的严格体现在: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圣才出品】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圣才出品】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1)★★★表5-1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要点考点二: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2)★★★表5-2 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考点三:成文宪法的结构(见表5-3)★★表5-3 成文宪法的结构考点四:宪法的序言(见表5-4)★★表5-4 宪法的序言考点五:宪法的正文(见表5-5)★★表5-5 宪法的正文5.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答:(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a.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

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a.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

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a.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

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a.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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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宪法关系一、概念题1.宪法权利行为答: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

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2.违宪行为答: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从性质上看,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宪法行为的标的。

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①公民的违宪行为。

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

②国家违宪行为。

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3.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电子科技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宪法关系(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北邮2009年研)相关试题:宪法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

宪法考研试题及答案

宪法考研试题及答案

宪法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20分)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在以下哪部宪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A. 1954年宪法B. 1982年宪法C. 1975年宪法D. 1978年宪法答案:B2.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A. 人民B. 国家机关C. 执政党D. 政府答案:A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A. 不受任何限制B. 遵守法律C. 经政府批准D. 经立法机关同意答案:B4.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服兵役D. 参加选举答案:D5.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A. 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 最高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B6.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是在以下哪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A. 1993年宪法修正案B. 1999年宪法修正案C. 2004年宪法修正案D. 2018年宪法修正案答案:C7.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是在以下哪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A. 1993年宪法修正案B. 1999年宪法修正案C. 2004年宪法修正案D. 2018年宪法修正案答案:C8.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一规定体现了:A. 私有财产权B. 公有财产权C. 集体财产权D. 国家财产权答案:A9.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规定包括:A. 禁止非法拘禁B. 禁止非法搜查C. 禁止非法逮捕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10.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休息权D. 选举权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5题,共15分)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宗教信仰自由C. 科学研究自由D. 受教育权答案:A, B, C, D2.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接受人民监督C. 为人民服务D. 保障公民权利答案:A, B, C, D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A. 国家利益B. 社会公共利益C. 集体利益D. 他人合法权益答案:A, B, C, D4.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C. 保守国家秘密D. 依法纳税答案:A, B, C, D5.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采取以下哪些措施保护环境?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C.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D. 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题,共10分)1.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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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f.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g.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2)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与宪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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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宪法与宪政一、概念题1.法治与宪政(武大2013年研)相关试题:法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1)法治的内涵①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②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③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④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⑤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2)宪政的内涵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

2.宪法与宪政(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宪政(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电子科技大学2011、2010年研)答:(1)宪法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政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2)宪法与宪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简答题1.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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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一、概念题1.宪法的价值答: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2.宪法的指引作用答: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3.宪法的评价作用答: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4.宪法的预测作用答: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作用于公民和国家的方式的区别。

(电子科技大学2007年研)答: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是限制性的。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自由和权利,这些自由和权利对公民来讲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并且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应视为公民的自由;而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的范围,越权行为无效。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模式来确定的,公民有权选择为或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

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方式。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同时也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而公民权利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方式可以由公民自由选择。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的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又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

2.从各国宪法的变迁来分析宪法变迁与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

答:(1)宪法变迁的含义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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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宪法规范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规范及其特点★★★1.宪法规范(见表6-1)表6-1 宪法规范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见表6-2)表6-2 宪法规范的特点概述要点(2)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见表6-3)表6-3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分考点二: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见表6-4)★★★表6-4 宪法规范的要素和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考点三:宪法规范的种类(见表6-5)★★★★表6-5 宪法规范的种类要点考点四: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见表6-6)★★表6-6 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6.2 课后习题详解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答:(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a.宪法制定规范。

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

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

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

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

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

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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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核心考点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见表1)★★★表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考点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见表2)表2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见表3)表3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3)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见表4)表4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见表5)表5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考点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见表6)★★表6宪法学的学科地位、特点和体系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一、简答题1.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四川师大2014年研)答: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宪法,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②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③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①宪法的基本理论。

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

②宪法的基本规范。

即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③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2.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四川师大201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四川师大2012年研)答: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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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见表4-1)★★★★表4-1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述要点考点二: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见表4-2)★★★★表4-2 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考点三: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见表4-3)★★★★表4-3 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考点四:权力制约原则——基本手段★★★★★1.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见表4-4)表4-4 权力制约思想的定义和历史发展要点定义2.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见表4-5)表4-5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考点五:法治原则——根本保障(见表4-6)★★★★★表4-6 法治原则——根本保障4.2 课后习题详解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宪法考研(章节题库-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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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宪法基本原则(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

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2.分权制衡(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和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3.权力制约原则(北邮2010年研)答: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我国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4.法治原则(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法治(浙江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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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答: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

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间接的代议制形式;b.直接的形式。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因而,欲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人民掌握生活资料,成为国家的主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2.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存在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答:分权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原则分为三种模式:美国式、英国式、法国式。

美国式分权模式和英国式分权模式相比较而言,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1)美国式分权原则与英国式分权原则的相同之处①二者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修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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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1.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

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

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

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2.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已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

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会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③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

(2)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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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
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2.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
(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所有最根本、最重
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

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

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3.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②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③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或者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都必须既总结自己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点和经验。

对宪法进行分类,并对各类不同的宪法进行研究,就能了解和掌握其优点和缺点,从而为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服务。

同时,宪法分类对于宪法实施也有重要意义。

(2)宪法各种分类方式的不足
①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在学界流行多年,但从总体来看,它是有缺陷的。

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但以政府体制为主要内容。

即便在这种分类所说的成文宪法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虽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法律法规。

将宪法简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不科学的,以英国学者惠尔的观点来看,应放弃这种分类方法,而应以“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的方式加以区分。

②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同样不尽科学。

a.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英国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然而,英国通行的众多宪法惯例实际上极难变更。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仅仅从形式上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加以区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容易使人误解,认为刚性宪法难以修改而柔性宪法容易修改。

b.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的意义也十分有限。

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

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是不科学的。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回顾并总结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1)英国宪法的产生
①英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炼铁、玻璃、造纸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

②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结束,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

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①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②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③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④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2.回顾并总结罗斯福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答:(1)罗斯福新政的过程
①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时当选美国总统,为摆脱危机,他开创性地采取了一系列被称之为新政的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的措施,其中包括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全国产业复兴法。

然而,由于这些举措与自由资本主义精神相违背,因而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违宪。

②罗斯福遂启动“填塞法院”计划,试图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原本的九名增至十五名。

罗斯福的计划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因而没有为国会所批准。

③但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合宪的,因此引发了宪法精神的重要转变。

(2)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①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予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
②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
③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

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转型的进程,并为二战后宪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3.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答:以下将从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存在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评价:
(1)清末立宪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

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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