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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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

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

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该法的实施也将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种垄断行为将被禁止《反垄断法》共八章五十七条。

通俗地讲,垄断就是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范围。

此外,该法第八条还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新法明确的第一种垄断行为就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般而言,《反垄断法》根据主体的不同将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另一类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第二种垄断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三种垄断行为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和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采取一定范围的限制原则。

第四种垄断行为是行政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谓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但并不排斥企业做大做强与世界各国相同,我国《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不受益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具体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具体制度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具体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实施制度健全与否决定了此法是否能够发挥其既定目标。

纵观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反垄断法的实施素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分野。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源于美国,近年来,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的趋势。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两种机制:一元实施机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主要依赖公共实施,私人实施不必参与其中;二元实施机制则强调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配合协调。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形式上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并存的二元机制,实质上为仅有公共实施的一元机制。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缺位,致使很多私人受害者不能及时阻止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在事后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显然与反垄断法的目标相悖,另一方面也是对反垄断行为的纵容。

本文比较分析了世界上已经存在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了有关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几个具体制度。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法律的实施,指的是”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现实性的过程”。

⑴法律的实施对于实现法律目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或者可以说,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实现法律目标的过程。

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反垄断的实施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动用公共资源,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种方式称为”公共实施”;另一种方式是私人参与者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弥补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直接发动反垄断法的执行,这就是”私人实施”。

⑵一般而言,公共实施会动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财政,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的实施过程,因此私人实施的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⑶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一、概述反垄断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

2.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通过垄断行为限制、排除或扭曲市场竞争。

3. 公正竞争: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进行业务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限制竞争等行为。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价格歧视、拒绝交易、限制供应等行为。

3. 限制集中经营的审查:反垄断法要求对企业的合并、收购、联营等集中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形成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案例分析1.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被指控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排名来排斥竞争对手。

反垄断机构对谷歌进行调查,并最终要求其改变其搜索算法和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

2. 微软反垄断案: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反垄断机构最终要求微软改变其销售方式,并对其进行罚款。

3. 苹果反垄断案:苹果被指控滥用其在应用商店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存在来限制竞争。

反垄断机构对苹果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开放应用商店,以保护市场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创新和发展: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与法律程序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 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标准
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 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垄断调查程序及手段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 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依法进行立 案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
现场检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设施等进 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相关证据。
强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 押相关证据等强制措施。
经营者集中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合并、 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形成一个新 的企业或加强既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
经营者集中类型
包括横向集中(同一市场领域的企业 合并)、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环 节的企业合并)和混合集中(不同市 场和不同环节的企业合并)。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标准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规定一定的营业额 或市场份额标准,达到标准的企业合 并需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如果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可通过一定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该集中,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 限制行使某些权利等。
监督执行
对于已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 况,并对违反限制性条件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政府颁布了反垄断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一、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实施后,有效地遏制了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某些领域,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形成了有效的制约,使其不得不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在垄断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优质、平价的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的实施,打破了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积极作用。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必须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高自身竞争力。

这种压力使得企业更加注重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提高了整体竞争力。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使得我国企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总结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显著,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成本较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对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一、私人执行:权利救济与法律实施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不同范围的理解。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典型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私人执行,一般是由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执行方式。

本文持广义的观点,即凡是由私人发起的反垄断都属于反垄断法私人的执行。

(一)私人执行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首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存在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

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

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故称为权利救济。

但权利能否得到救济,法律需要对救济本身赋予“权利”,这种“救济权利”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行为产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法是对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反垄断机构是负责执行和监督反垄断法律的专门机构,例如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其次,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执行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局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突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是注重企业合规和监管。

反垄断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合法经营,不得进行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监督。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

其次,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增加消费者福利。

再次,能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限制经营者集中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最后,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公正。

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阻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公正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它旨在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提高价格、限制生产或其他不公平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定义、目的、发展背景以及相关的实施机构和典型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它是国家对市场中潜在或实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和干预的手段。

反垄断法主要的目标是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和剥夺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目标包括: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享受更多的选择、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合理的价格。

2. 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市场竞争,通过防止垄断企业的滥用行为,鼓励企业创新、提高效率,并为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经济秩序:反垄断法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垄断企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影响,保持市场的均衡和协调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发展背景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在这个阶段,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一些企业迅速崛起,形成了强大的垄断地位。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资源和市场,限制竞争、提高价格,并获得巨额利润。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政府开始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

最早的反垄断法出现在美国,如1890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和1914年的《克雷顿法案》。

这些法律的实施标志着反垄断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经济秩序。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类型的机构:1. 反垄断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管反垄断法的机构。

反垄断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

反垄断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

反垄断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反垄断法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反垄断法实施效果评估对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政策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在没有反垄断法之前,市场往往存在着一些寡头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会直接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消费者的福利减少,经济的效率下降。

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对这些垄断行为进行制裁,促进市场竞争的增加,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反垄断法对企业的影响反垄断法实施对企业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范围,对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一些大型企业在实现垄断的过程中可能会通过价格歧视、限制品种等方式对消费者施加压力。

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这些不合法的行为,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竞争环境。

三、反垄断法的挑战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一些企业借助全球化的优势加强垄断行为,跨国公司也很难受到单一反垄断法律的控制。

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也给反垄断法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防范算法垄断、数据垄断等问题也需要超前地解决。

四、反垄断法的展望反垄断法的实施在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反垄断合作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此外,还需要提高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加强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强大和规范化,做到合理的权力分配和监管。

此外,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和强化市场监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变革,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结语: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

无论是在当前的国内市场,还是在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监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改进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 ) 垄断 法私人执 行 的优势 二 反 1 弥补 “ . 执行过 小”
中 图分类 号: 922 D 2. 9
f 言


四次列入 人大 常委会立 法计划 、 历时十余 年 的《 反垄断法》 终 于在 2 0 年 8月得到 人大常 委会表 决通过 , 2 0 年 8月 1 07 于 08 日
反 垄断主 管机 关经 费有 限, 人力有 限 , 一般 只能做 到对 影响 起 的反 垄断 民事诉讼 可 以对 公共执 行机 关发 现垄 断行 为起 到指 巨大 、 额 巨大 的案件 进行 查处 , 可 能对所有 违法行 为进行 惩 示 作用 。 金 不 罚, 因而 只有少 量违 法行 为受到 查处 , 外大量 违法行 为不 能有 另 效地 得到 制裁 , 出现执 行过小 的问题 , 多企业就 会心存 侥幸 。 会 许 2 执行 效率低 、 . 执法 成本 高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Βιβλιοθήκη 2 11(下 ) 09. o
{占 l 缸会 ; I
论《 反垄断法》 的私人执行
温 大 军
摘 要 反垄 断法 的私人 执行 则是指 那些 自身利 益受到 不法 垄断行 为影响 的法人 和 自然人通 过 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 要 求 违法行 为者承 担 民事 责任 的方式 来执 行反 垄 断法。反 垄断 法》 ( ( 私人执 行 的优 势可 以 弥补 《 垄断 法》 反 公共 执行 的 不足 。
( ) 三 私人执行 的救 济和 威慑 功能
1救济 功 能 .
受害者 的利益 因为垄 断行 为受 到 了损 害, 而该垄 断行 为又是 和其 他所有政 府机 构一样 , 反垄断法 公共执行机 关 同样 存在 受 反垄 断法 禁止 的不法 行为 , 因而 有必 要给与 受害 者救 济 。 而通 执 行效率 低、 执法 成本 高的 问题 , 毕竟花 的不是 自己的钱 , 是纳 过受 害者提 起 民事诉讼 , 而 尤其 是提起 损害赔 偿之 诉 , 以对 受害 可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2019年文档资料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2019年文档资料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3、私人执行的优越性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对公共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弥补作用,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弥补公共执行能力不足的弱点,节约政府资源,更有效地保障私人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公共执行制度,第9条、第10条、第38-49条、第51-53条共17个条文涉及公共执行;而对于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法》仅在50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799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1799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引言从十大科技公司到数不尽的小型企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然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很多庞大的企业居于行业的巅峰,长期占有绝对优势。

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导致经济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很多新兴企业无法顺利进入市场,破坏了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非常有必要。

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反垄断法》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反垄断监管体系,通过立法、执法、宣传、国际合作等手段,有效遏制了市场垄断行为。

总体上来看,在稳步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加平衡和可持续。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增强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别是对公众的整体利益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反垄断法的优缺点优点:首先,反垄断法保障了公平竞争。

在市场有序竞争中,消费者可以从众多、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中获利,并引导企业创新。

此外,反垄断法还有利于增强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当出现垄断行为的时候,资源可能过分集中化,造成浪费。

而通过实施反垄断法,可以减少这样的浪费,防止和遏制不合理涨价,使得市场运转更为有效率。

缺点: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有人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位置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到市场经营等事项,法律实施需要统一并考虑到一些细节问题。

由于监管不严,监管缺位,导致不法商家以及一些垄断企业陷入屡屡犯规,也对政府的执行效果造成影响。

如何实现有效的反垄断法1.强化反垄断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一整套全面、开放、透明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系。

2.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

3.增加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企业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和不良后果。

4.开展大数据分析,提升反垄断的智能化程度,辅助执法部门推动政策创新,实现反垄断监管更智能化的目标。

结论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市场、公众和企业都有很大的积极影响。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王健关键词: 反垄断法的执行/一元执行体制/二元执行体制/中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一元执行体制和二元执行体制之分。

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二元执行体制逐渐成为主流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然而我国目前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实质上采一元执行体制。

二元执行体制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它比一元执行体制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二元执行体制。

引言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

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方式。

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指的是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中的地位和配置。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有二元执行体制和一元执行体制之分。

二元执行体制强调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同等重要,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其代表性国家是美国;一元执行体制则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应该依赖公共执行,对于私人执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发展,其典型代表是欧盟及其成员国。

最近几年,实行一元执行体制的国家越来越重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一元执行体制正在逐步向二元执行体制过渡。

我国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并且已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从提交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来看,我国比较重视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定,对于执行体制问题,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和运作即公共执行问题,而对于私人执行问题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同时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中的救济方式
第 3卷 第 9期
2 1 年 9月 01
当代教 育理 论与 实践
Th o a d P a t e o ne oar u a in e  ̄ n r ci fCo t mp r y Ed c t c o
VO _ l3 No. 9 Se .2 1 p 0 1
《 垄断法》 反 私人执行 中的救 济方式
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及 实施 了合并 等违反垄 断法
所禁止 的行为 的经 济实 体。侵害 的客 体为 “ 他人 ” 的利益 ,
具体他人所指 对象 未 明确 , 据 司法实 践 , 他 人” 当包 依 “ 应
施垄断行为的不是“ 营者” 而是某个政府 机关或其 职能 经 ,
部门 , 即我国常有 的行 政垄 断 问题 时 , 损人 能 否通过 私 受 人诉讼提起损害赔偿或排除侵害 的诉讼 ?

《 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救济方式的缺陷
救济?其次 , 造成 的 “ 损失 ” 否 只包 括 直接 损失 , 是 间接 损
失是否也需要考虑?归结 为一点 就是 , 反垄 断法私人执 行 的原告资格规定的不清楚 。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 出 , 国反 垄断法 私人执 行的救 济 我 方式 的设置存在很大 的缺 陷 , 短短 2 5个字想要囊括 私人 执
行这种制度必 然是 不 现实 的。笔者 以 为主要 存在 以下 几
点缺陷 :
的规定
我国《 反垄 断 法》关 于私 人 执行 的规 定 仅 见 于 第 5 O 条 : 经营者实施垄 断 行为 , 他人 造成 损失 的, 法承 担 “ 给 依 民事责任 。 由此可 见反 垄 断法 私人执 行 的救 济方 式适 用 ” 民法通则 中的 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 定 承 规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及在我国的实现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及在我国的实现
21 0 1年学 报
J u n lo hy n Te h ia n t u e o r a fS ia c n c lI si t t
A u ., g 20l l
第 2 4卷第 4期
Vo1 24 O . N .4
论 反 垄 断 法 的 私 人 执 行 制 度 及 在 我 国 的 实 现

反 垄 断私 人 执行 的界 定
关 于反 垄 断 私人 执 行 的定 义 , 界 有 着 不 同 的 限 , 具 两者 的 属性 。仲 裁 制度 是 解 决 民事 主体 之 学 兼
认 识 。一 种观点 认 为 , 垄 断 法 的 私人 执 行 制 度 包 间纠纷 的制度 , 反 它天 然 地 属 于 私 法 的范 畴 。 因此 对 括 反垄 断法 的私人 民事诉 讼和 私人 申请 反垄 断执行 于涉 及公 共利 益维 护 的反 垄 断 私 人执 行 , 裁 机 构 仲 机关 制 裁垄 断行 为 两 种L 。笔 者 不 同 意 这 种 观 点 。 没有 评判 的权 力 , 应 由具 有 公 共 权力 属 性 的法 院 1 ] 而
这种 执 行方 式实 际 上属 于公 共 执 行 的 一 种 , 只不 过 做 出评 判 。
是 通 过 私人 申请 的 方式 启 动 了公共 执 行 , 质 上仍 本
综上 , 笔者认 为 , 反垄 断 的私人 执行制 度首 先要
是公 共权 力 机构 本 身 的权 利 行 使 过程 , 于 公 共执 求私人 在反 垄 断过 程 中处 于 主 动 的地 位 , 不 是 被 属 而
反垄 断职 责 的机构 依据 反垄 断法规 定 的职 责规 制垄 的地位 , 就说 明 私人并 不是 诉讼 的启 动者 , 只能 处 于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 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简单说,就 是经营者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 2、相关市场的概念和界定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二)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 协议。
案例介绍: 2010年1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其中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进 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 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 此规则一 出台,即遭受广泛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 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 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 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 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 从事价格垄断行为。2010年9月,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修改,争议条款被删除。
案例介绍: 2009年11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反垄 断法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这一案件的宣判,是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法院 做出的首例相关判决。该案源于原告运营的读吧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后传》 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起点中文网的网络作品《星辰变》存有版权争议,原告 认为被告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停止为读吧网继续创作, 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作品,属于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据被告盛大公司官方 网站的宣传内容、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有关“盛大文学”旗下三家网站的 宣传内容的公证文书,主张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上占80%以上的份额, 并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推定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法院认为难以认定 两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各网站的宣传内 容,这些内容未经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将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 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采取了胁 迫手段,且《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即便两被告确有要 求两作者停止创作或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其行为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从 行为正当性上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行为。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摘要]《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

《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做出规制,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一)垄断的基本概念垄断指经营者联合起来或者单独地采用非经济的或者经济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场里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阻碍或限制正常竞争的状态和行为。

垄断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状态(即垄断状态)。

垄断可以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默契或联合的行为,也可以仅仅是一个经营者的单独的行为。

垄断可以是行政主体采取非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也可以是经营者采取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

①(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本文的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指《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一)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我国电信产业的垄断模式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自然垄断为表象,行政垄断为实质。

电信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规模的基础投入和复杂的科学技术,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

我国对电信产业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国电信产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重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固话数据业务领域占有90%左右的份额。

从移动业务上讲,移动的市场占有率为75.6%,联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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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执行
反垄断法的执行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

由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

例如,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者停止某一违反竞争政策的特定行为,反垄断主管机构甚至也可以通过发动诉讼来执行反垄断法。

一般而言,公共执行的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由私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简称为私人执行。

一般认为,私人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执行投资和努力的程度、范围和强度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这里,我主要想讲讲反垄断的私人执行。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

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和“审决前置”执行之分,其中,直接执行模式是一种主流的私人执行模式。

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私人反垄断法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体系中显示出了相当的优越性,很多私人当事人也乐于发动私人执行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并且已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从提交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来看,就反垄断法的执行而言,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反垄断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和运作即公共执行问题,而对于私人执行问题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同时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

我认为,从全球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应该重视反垄断
法的私人执行,并注意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以充分发挥私人执行的优越功能。

下面我们来谈谈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

通过考察各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我们认为,私人执行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上。

在每种优势下,私人执行可以实现若干个积极功能,这也是私人执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自发性优势指的是私人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私人执行的本质属性。

“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

第一是赔偿功能,私人之所以执行反垄断法,最根本的原因是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反垄断违法行为的侵害。

通过私人执行反垄断法可以确保违法行为的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赔偿请求既可以由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当事人提出。

损害赔偿功能可以实现直接正义,直接正义使得反垄断规则与公民直接相关。

这种直接相关性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行所不具备的。

反垄断主管机关一般是为了总体利益而行动,它们本身不能修复反垄断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私人执行的赔偿功能还被认为可以使社会财富重新得到有效分配。

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私人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主动在民事法院或专门的竞争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第二是威慑功能,威慑原来是传统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传统刑罚理论中,威慑被认为是刑罚的主要目的。

在宪政国家例如美国和德国,威慑虽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但具有威慑效果的并不仅仅限于刑法。

行政法上的处罚如高额罚款、民法上的制裁如三倍损害赔偿同样也具有威慑效果。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制裁来实现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威慑功能是赔偿功能的衍生功能。

但由于“威慑是反托拉斯法最优先,甚至于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因此我们将威慑作为一个单独功能来阐述。

行政罚款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功能。

同样的,成功的私人诉讼后的支付民事损害赔偿金的责任也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

当民事诉讼导致违法行为人承担较高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会威慑其他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共谋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这可以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比较优势不是私人执行本身就具有的属
性,是私人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与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公共执行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功能。

发挥私人执行的比较优势,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促进公共执行的发展。

“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体现。

第一是救济功能,由于反垄断法的基本属性是公法,因此,各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公共执行方式,并且在很多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公共执行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当公共执行不足或公共执行偏离正常轨道时,私人执行应该充分发挥对个人和社会的救济功能。

私人执行可以发挥救济功能的领域和方式主要有(1)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2)克服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失职和懈怠。

(3)更有效的执行。

第二是指示功能,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使得反垄断法具有模糊性的特点。

通过私人执行反垄断法形成的判例,可以发展反垄断法理,有助于澄清反垄断法的模糊规定,从而发挥了强大的指示功能。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但是,如果私人执行没有在实践中发挥真正的作用,那所谓的优越性也纯粹是“纸上谈兵”,毫无社会价值。

从目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可谓是“一枝独秀”,相当发达,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25]。

与美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很不发达,数目寥寥。

因此,如何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充分实现私人执行的优越性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并且是一个极具应用前景的课题。

我认为,发挥私人执行优越功能的关键因素法律上的可能性。

法律上的可能是推动私人执行的前提条件。

这种可能包括:私人执行的可能、私人成功执行的可能以及私人全面执行的可能。

为了实现每一种可能,必须要配置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是私人执行的可能。

这是指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允许私人执行,不能对私人执行设置种种障碍或者作一些限制性的解释。

第二是私人成功执行的可能。

要增加私人成功执行的可能性,必须要确立如下制度:第一,在归责原则上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第二,在证据负担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三,在证明标准上推行高度概然性原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第四,导入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使得私人原告相当容易地获得相关证据材
料,从而极大地增加了私人原告反垄断诉讼胜诉的机会。

第三是私人全面执行的可能。

私人执行不应该是少数人的事情,更应该鼓励广大受到限制竞争行为影响的一切人参与私人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并发挥私人执行的优越性。

承接私人全面执行功能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集体诉讼来完成的。

根据反垄断法提起集体诉讼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目的:第一,大量的单个损害非常小的反托拉斯受害人可以借助于集体诉讼获得赔偿,而通过其他方式则不可能获得赔偿;第二,集体诉讼可以产生强有力的威慑效果,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具有相当的优越性,现在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之选。

对于中国引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我认为很有必要性,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大势所趋的发垄断私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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