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机构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学历认证机构信息
袁老师、李老师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110032
张老师、颜老师、 刘老师
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郑州市农业路28号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23楼2304室
450008
祁老师、张老师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华星路203号
310012
黄老师、万老师
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 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
027-87677743
027-87677743
07310731-84402928 84402928/84402 、84402929 929 02037626800/37629 020-37627290 511 0592-5396656 0592-5396637
02886122680/86119 028-86119607 607 0871-5156862 0871-5144557
咨询电话
传真
010-82338424
010-82338426
0311-87061466 03512241231/224126 0351-2241698 0 0431-84685591 0431-84666316
025-83335114
025-83335763
0791-8609844
0791-8627613
学历认证机构名称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 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 心) 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 与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 100191 厦1205室(北航北门向东200米)
宋老师、李老师
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是指经过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开展学历认证服务。
该中心为广东省内外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海外机构提供学历认证服务,为他们提供可靠的学历认证证明。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历认证服务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开展学历认证服务,主要针对广东省内外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海外机构。
在学历认证服务过程中,中心遵循公正、客观、可靠、高效的原则,对教育部门核发的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进行认证,为需求方提供权威、可信、规范的学历认证证明。
同时,中心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对学历认证的认知度和识别能力。
二、学历咨询服务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开展学历咨询服务,为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提供学历相关问题的答疑解惑服务。
学历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认可学历类别、学历证明材料的制作流程和办理方式、学历认证证书翻译规范等内容。
中心提供的咨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旨在提高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对学历认证的信任度和了解度。
三、学历认定服务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开展学历认定服务,对于涉及学历教育相关争议的申诉案件,中心将对涉案人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核、确认。
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中心审核认定后,中心将出具学历认定书,为涉案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在学历认证服务方面,秉承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操作,并对代办服务严格把关,保证每一份认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服务质量上,中心切实做到了为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学历认证服务,赢得了广大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总之,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不仅是广东省最具权威的学历认证机构,也是市民、企事业单位、海外机构最值得信赖的学历认证服务提供商。
在未来的工作中,中心将继续秉承“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为广大需求方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加规范的学历认证服务。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粤教外[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13日以粤教外〔2014〕1号发布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教师资格证认证常见问题
广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答广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答一、向哪里提出申请答: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关于认定范围1.哪些人员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答:2010年10月23日前(含23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以下其中一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2.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能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答:在广州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单位证明。
3.在编正式教师与其他申请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时有何不同?答: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不再区分在编正式教师和其他申请人员,在编正式教师与其他申请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收费标准一致。
4.已取得教师资格,有无必要再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暂无必要再申请下一层次种类的教师资格。
如已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已经具备初级中学、小学或幼儿园的任教资格,无需再申请认定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但如需到高级中学任教,必须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已取得教师资格,可否再申请该种类教师资格不同任教科目的教师资格?答:不可以。
6.在校任教的外籍教师能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答: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外籍教师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各代理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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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尊尼英语培训中心 0754 汕头市龙通英语培训中心 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河源市职业技术学院 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 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江门市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茂名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梅州市人事局 清远市考试中心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人才交流中心 韶关市人才服务中心 韶关市招生考试中心 阳江市教育局 云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云浮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湛江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
附件2: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各代理点一览表
序号
1
代理机构全称
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
区号
020
电 话
37626990 85593011 85598799 87927631 84621543 34371347 34371350 86836003 86856088 82678000 87589408 87572158 87541295 37093932 37604236 87740378 27884599 27884882 26922342 83929777 83061669 82197626 82294042 82132967 82132910 82309091 82309081 2121325 2680735 29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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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656 汕头市长平路丹霞庄永成大厦主楼1301 8266206 8264523 0754 1355638398 汕头市丹阳庄西三龙翔商业大厦八楼 6 2318282 0768 潮州市桥东 2318299 0762 0752 0752 0750 0668 0753 0763 0660 0660 0751 0751 0662 0766 0766 0759 0760 6750781 2399322 2912389 2211569 3503934 3503938 2292628 2250306 2250917 3383491 3390698 3391777 3371376 8637319 8918968 3333655 8922633 8462999 8830608 8811026 3365768 6848981 8887622 河源市龙川河源职业技术学院龙川校区 惠州市麦地路2号 惠州市紫西岭二巷26号八达楼 江门市环市三路20号 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梅州市新中路市府大院内 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19号 汕尾市红海中路 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224号 韶关市新华南路桥西巷31号 韶关市西堤北路13号 阳江市市区东风三路45号 云浮市育华区西横街人才大楼 云浮市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湛江市赤坎区劳动路2号 中山市中山五路3号中荣大厦二楼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粤教继函[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2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我省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将于近期开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认定对象包括:(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粤教师函[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6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范围省教育厅所设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验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
在省教育厅以外设立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评审政策中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执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执行。
学历、资历条件依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职称外语条件依据《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面向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家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标准(相关机构统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为满足社会考生获取普通高中同等学力需要,规范普通高中学力认定,经研究,从2019年9月30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下称“学力证明”,体例格式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主体和主要依据(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由地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核发“学力证明”。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全国联招)须提供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证明材料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执行。
二、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成绩认定具体办法,由地市确定。
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
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局
市、区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中 心、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
入户申请经办 窗口
1
序号
指标
申请时应提供 的证明材料
办理证明材料的具体说明
负责单位
具体经办部门 或机构
办事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备注
7
技能
技工学校毕业 证、职业资格 等级证书、专 业技术资格证 及鉴定证明
1、职业资格证书认定办法:申请人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 格证书的,凭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验证, 通过后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证书鉴别证明》。申请人持非广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申请人到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并 凭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原发证部门联系电话到广州市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验证,通过后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证书 鉴别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认定办法:申请人持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或通过省级以上统考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 的,凭验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人事档案保存的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表复印件(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 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下 同)、人事档案保存的与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证书相对应的国 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者提供)、证书核发 部门出具的证书鉴定证明(持省外核发的证书者提供)、省级考试文件(持通过省级 统考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提供),经所在工作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后,将验证材 料报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核发验证证明。 3、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认定办法:申请人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工 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到广州市职业技术教研室申请验证,通过后由广州市职业技术教研室出具《毕业 验印证明》。申请人持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工院校毕业证的, 由申请人到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并凭身份证、毕业证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原发证部门联系电话到广州市职业技术教研室申请验证,验证 通过后由广州市职业技术教研室出具《毕业验印证明》。
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
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设立的一家专门负责学历认证的机构。
作为广东省的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之一,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在整个学历认证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的职责、流程及其在广东省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一、职责: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广东省内的学历进行认证和审核。
它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认学位授予单位的合法性,并发放相应的学历认证证书。
同时,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还负责维护学历认证信息的安全性,确保认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流程:学历认证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学历核实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首先需要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照片等。
接下来,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后,学历认证中心将进行学历核实,核实学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学历认证中心将根据核实结果发放相应的学历认证证书。
三、地位: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在广东省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它作为一家学历认证机构,对广东省内的学历认证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其次,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能够保证学历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申请人的学历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从而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可靠的学历认证服务。
此外,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还积极参与学历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广东省的学历认证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四、发展前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日益增加,学历认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作为广东省内学历认证的权威机构,将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未来,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可以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认证效率,提升认证质量,进一步加强学历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通过积极与国内外学历认证机构进行合作,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广东省的学历认证事业与国际接轨。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起草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制定相关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并组织 实施;承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报名、考试、 评卷、录取的组织工作;受教育部委托承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 招生计划、专业目录编制,以及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普通高中学 业水平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工作;指导全省教 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招生考试数据管理工作;承担省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 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工作;承担 全省教育考试命题的指导和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工作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管理,监督试卷印制工作;承担省高等、中等学校招生委 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分析研究和有 关考试质量评价工作。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东莞市景创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全国现场办理学历认证地址
全国现场办理学历认证地址学历鉴定书是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推出的权威学历认证服务项目,通过对学历\学位证书的鉴定认证,出具对证书信息真伪的鉴定证书,学历鉴定中心地址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学历鉴定中心地址资料,欢迎阅读。
学历鉴定中心地址所属地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广州市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二楼020-********海珠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同福中路399号020-********广州市天河区人才市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01号西二楼 020-********广州市黄埔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21号二楼************广州市荔湾区人才中心广州市逢源路13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37号一楼************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州市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盈速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1003房************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7楼************广州湛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学城中一路60号C栋602室************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广州市石牌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广东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广州绩鼎网络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园东路2191号时代南塔1008室************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020-********广州市升科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农大继教学院************番禺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69号德胜广场************广州市花都区人才市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41号?? 020-********从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化市河滨北路科技楼五楼020-********佛山市佛山市人才智力市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才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海四路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深圳教育对外交流培训中心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37号一楼*************深圳岭东培训中心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W1-B栋A区207 *************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珠海市珠海市教育局招生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0756-*******中山市中山市龙腾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1号*************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中山市中山五路3号中荣大厦二楼0760-********,88863631汕头市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汕头市鮀浦鮀都路9号0754-********汕头市龙通英语语言培训中心汕头市丹阳庄西三区龙翔商业大厦八楼802 0754-********汕尾市汕尾市教育局汕尾市红海中路************惠州市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惠州市麦地路2号************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广东省惠州市紫西岭二巷26号八达楼11楼************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学院路251号*************茂名市茂名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0668-2292628江门市江门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江门市环市三路20号0750-3503934云浮市云浮市人才工作服务局云浮市兴隆西路二巷三号人才大楼************云浮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云浮市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0766-*******新兴人才工作服务局新兴县象岗路2号************梅州市梅州市流动人才管理办公室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号 0753-*******韶关市韶关市招生考试中心韶关市西堤北路13号102室 0751-*******韶关市人才工作管理办公室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二号韶关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湛江市湛江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湛江市赤坎区劳动路2号 0759-*******湛江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政府大院************湛江师范学院湛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紫荆楼2楼0759-*******阳江市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阳江市江台路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潮州市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广东潮州湘桥区桥东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河源市河源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河源市东环路大学城************河源人才交流中心河源市凯丰路3号************揭阳市揭阳市委组织部揭阳市临江北路市委大院主楼925房************肇庆市肇庆市人才服务中心肇庆市端州五路19号人才大厦************。
关于开展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1]
粤教继函〔2012〕5号关于开展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2012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现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师范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人员须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240元。
三、申请办法及受理时间(一)实行网上报名,申报时间为5月4—10日。
其中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4—6日,其他高校报名时间为5月7——10日。
申请人直接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栏目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交学校人事部门审核。
(二)6月4—8日为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材料时间,5月21日至6月1日为其他高校报送材料时间,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2 —(一)广东省教师资格网()将及时发布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体检标准、学历鉴定以及政策解答等内容,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发布高校认定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校教师完成网上报名。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粤教职[2003]10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3.08.22【实施日期】2003.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职[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省直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粤教师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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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江门市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0750
3503934 江门市环市三路20号 3503938
29 茂名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0668 2292628 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
30 梅州市人事局
0753
2250306 2250917
梅州市新中路市府大院内
31 清远市考试中心
0763 3383491 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19号
82132967 82132910
82309091 82309081
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商报大厦三楼 深圳市人民北路深中街16号东门办公楼内自考办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 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
0756 2121325 珠海市香洲狮山路一号
20 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
0769 2680735 东莞市莞城学院路251号
21 汕头大学成人教育院
0754 2902459 汕头市大学路
序号
代理机构全称
区号 电 话
联系地址
22 汕头市金平区尊尼英语培训中心 0754
2720656 8266206
汕头市长平路丹霞庄永成大厦主楼1301
23 汕头市龙通英语培训中心
0754
8264523 13556383986
汕头市丹阳庄西三龙翔商业大厦八楼
11 广东贤才科教服务中心
020 37604236 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省人才服务中心三楼
12 广州绩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 深圳宝安创业人才大市场 14 深圳岭东培训中心 15 深圳商报培训中心 16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17 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8 佛山市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19 珠海市教育考试中心
附件2: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各代理点一览表
序号
代理机构全称
区号 电 话
联系地址
1 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
020 37626990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
2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020
85593011 85598799
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7楼
3 广州市从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20 87927631 从化市河滨北路科技大楼五楼
020 87740378 广州市广园东路2191号时代新世界中心南塔1008室
0755
27884599 27884882
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一路298号二楼
0755 26922342 深圳市华侨城汕头街东E-2栋二楼
0755 0755 0755 0757
83929777 83061669
82197626 82294042
32 汕尾市教育局
0660
3390698 3391777
汕尾市红海中路
33 汕尾市人才交流中心
0660 3371376 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224号
34 韶关市人才服务1号
35 韶关市招生考试中心
0751 8918968 韶关市西堤北路13号
36 阳江市教育局 37 云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8 云浮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39 湛江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40 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
8 广州市天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20
9
广东省自考服务网(网上申请)
020
10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 学院
020
87589408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45号兴华楼101房 87572158 87541295 广州市科学城彩频路11号 37093932 广州市燕岭路195号
24 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0768
2318282 2318299
潮州市桥东
25 河源市职业技术学院
0762 6750781 河源市龙川河源职业技术学院龙川校区
26 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
0752
2399322 2912389
惠州市麦地路2号
27 惠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752 2211569 惠州市紫西岭二巷26号八达楼
0662 3333655 阳江市市区东风三路45号
0766 0766
8922633 8462999
8830608 8811026
云浮市育华区西横街人才大楼 云浮市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0759 3365768 湛江市赤坎区劳动路2号
0760
6848981 8887622
中山市中山五路3号中荣大厦二楼
4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交流中心
020 84621543 番禺区市桥平康路德胜广场四楼
5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交流中心 6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交流中心
020
34371347 广州市同福中路309号之二 34371350
020
86836003 86856088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41号
7 广州市太阳城人才市场
020 82678000 增城市新塘群星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