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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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靠 人 民 、 发 展成果 由人 民共享 。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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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立法质量无 法保证等。赞成者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利于发挥地 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 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相比中央统 一立法,地方立法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 应当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下就从地方立法的法理学视角 和实践价值的视角进行分析
第四,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使地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十 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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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改革必须继续深化,既要有全国统一性重大改革决策, 也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同样需要重大改革举 措。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巨大,因此需要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 性决策。目前,我国的改革已经不是“摸着石头过河”了,而 是需要预先进行设计、规划,稳步有序地推进,这就要求重 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因为是重大改革,所以不能由少数人 决定,应当交给有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关来办理;因为是重大 改革,所以必须通过制定固定性的、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来完成,以避免朝令夕改。能够同时满足这些要求的, 也就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来推进改革。地方有自己 的立法权,可以为本地方的重大改革举措提供法律依据和法 律保障
际,具有可行性。
第二,扩大地方立法权城市范围
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十分必要。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的地方立法权外,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一个很重要的
方面,那就是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即有立法权的地级
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各
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纳入法律规制之中,需要更多的具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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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与思考

建I研究与探索设区09市立法间题研究与思考O刘东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加了273个。

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立法需求得到有效释放,立法热情普遍高涨。

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近年立法实践看,设区的市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解释中提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

”但在立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设区的市对立法权限把握不够准确,对国家、省、设区的市三个层次的立法边界区分不清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发挥设区的市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容易与上位法交叉重复。

——立法能力不足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以来,虽然各地立法机构迅速成立、人员调配基本到位,但在立法理念、素质能力、实践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人大立法机构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也缺少立法专业知识培训,造成立法质量普遍不高。

同时,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少,任务重,机构层级较低。

一些市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室合并,专职立法人员不足。

——立法雷同、缺乏特色从近年的立法实践看,个别立法只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传声筒”作用,并未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违背了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目的。

一些地方性法规大段大段照抄照搬上位法,只对个别条款有所修改,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大多数选题相同的法规一定程度上存在篇章体例相似、结构安排相近、规范要求接近、规范表述雷同等情况,特别是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等核心条款上,存在很多内容的相似性。

对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者认为, 地方立法发挥引领 和推动作用, 一是地方立 作用 , 起着规范性 、 约束性 、 应 然性 的作用。无论是 法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 政治 、 社会 、 文化 、 生态保护 立法 规 划还 是立 法计 划 , 都 能提 高立 法 的及 时 陛 、 针

3 8一 《 人 大研究> > 2 m5 年 第5 期 ( 总第2 8 1 期)
社 会效 果 。三是 政府 法 制机 构 拟订 的政 府 年度 立法 定 ; 地方性法规不仅 民族 自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
计划要报政府审批 , 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中的法规项 有权 制定 , 民族 自治地 方 的人 大常委 会也 有权制 目应 当与 本 级人 大 常委会 的立 法规 划 和年 度立 法计 定 。二是民族 自 治地方 的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自治
辙押韵 、 合拍同调 。笔者通过学习修改后的立法法 , 三是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 对推进本行政 区域
感 到在今后的地方立法 中, 重点应把握 以下几个问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 题。 家, 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 应当发挥也必 须 发挥 。 重 视发挥 地 方 立法 的引领 和 推动 作用
史上新 的里程碑。地方立法 , 作为社会 主义法律体 会 、 全面深化改革 、 全面依法治国 、 全面从严治党的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立法思路和行为 、 立 用 , 这 种作 用 就是 引领 和推 动作 用 , 必须 发挥 也 能够 发挥 ; 程序 、 法规内容和范围, 也应 当与修改后 的立法法合
基 地 方立 法 , 作为 社会 主 义法 律体 系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其立 法 思路 和行 为 、 立 法
主体 和 程序 、 法规 内容 和范 围 , 也应 当与 修 改后 的立 法法合 辙押 韵 、 合拍 同调 。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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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余跃进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余跃进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提供了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意义重大。

1.有利于推进地方深化改革。

设区的市是我国改革创新较具活力的区域,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大引擎。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些地方不仅能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上位阶法的规定,而且可以遵循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妥善解决本地区事务,着力推动改革创新,更好地释放制度红利。

同时,对中央拟推行的重大改革事项,也可以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立法,实现地方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并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2.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多年来,我国大部分设区的市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指各地区按照法律规定权力范围,独立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保障地方特殊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以下是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首先,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适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的法律法规。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规,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其次,地方立法工作是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工作可以确保地方利益在国家立法中得到充分保障。

不同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需求各不相同,地方立法可以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和特色文化的合法权益。

地方立法还可以为地方特色产业、特色旅游、特色文化功能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地方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工作既要遵守宪法、法律的底线,又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切实解决地方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问题,使法律法规更加贴近实际。

此外,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要经过科学论证和反复修改,确保立法质量。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加快立法进程,避免过多的程序性工作和拖延现象,确保立法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

最后,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立法机关的协同合作。

地方立法工作是在国家立法框架下进行的,必须与中央立法机关进行紧密合作,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同时,地方立法工作还需要与其他地区的立法机关开展合作,借鉴经验、交流成果,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综上所述,地方立法工作是推进地方治理创新、保障地方利益和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概念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
2.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分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
1.中央立法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
2.缺少明确认定标准
3.地方立法实践面临被动局面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以焦作地区为例
1.焦作立法现状分析
2.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2.1背离立法权设置初衷
2.2立法质量不高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与完善对策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
1.适应社会发展
2.增强地方立法权限
3.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二)以焦作为视角的设区市立法权完善对策
1.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在立法上的监督与指导
2.正确认识并防范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抵触
3.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保障立法民生和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我国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行使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地方性、自主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时也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分析在实践过程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其次,由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异等因素,不同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

此外,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地方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路径探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提高立法者的专业素养和立法能力;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减少地域差异和复杂性对立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注重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设区的市为例,该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听证会等方式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为立法者提供专业指导;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立法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与周边城市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区域内的立法协调和统一。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重大机遇,稳步推进地方立法,保障和维护法制统一,开启了法治**建设新的探索实践。

授权以来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年*月**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授予了我市地方立法权。

至此,**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启了依法治市新篇章。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证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决策的有机衔接紧紧围绕市委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核心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市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理念,将“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法于民,立法为民”作为立法主线,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审议项目、预审项目、立法调研项目三类,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环境保护共确定*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历史文化保护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标,规划了地方立法战略。

二、聚焦重点领域,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大局的推动作用****年*月**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号公告,公布《**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施行。

为了回应关注民生的立法需求,同年,我市首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我市第二部民生类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

该《条例》不仅填补了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年,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我市第三部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地方立法成效正在初显,红利正在释放,为造福百姓、服务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注重立法质量,始终以改革思维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相继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批准、公布、重大问题论证等程序有制度可依,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制度基础。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与建议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思考与建议

设区的市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推动我国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发展。

提高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要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更新立法理念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升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就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和全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创新,政府职能由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较为宏观、间接管理。

这就要求立法主体及立法人员更新立法理念,把立法质量作为衡量立法成果的核心标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导向,改变传统的管控型立法思维模式,培育服务发展的理念。

不仅要增强立足当地实际、遵守立法程序、尊重社情民意、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施成效等立法意识,还要牢固树立问题意识、服务意识、控权意识、超前意识、绿色意识和精品意识,坚持权利本位、利益均衡、立法为民、质量优先的立法观念,充分发挥立法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由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规定得比较宽泛,一些规定不够详细和明晰,给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惑。

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出台规范性要求,对《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系统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包含的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界定三个事项后“等”的外延与内涵,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不能进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划分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划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间的立法界限,使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出现立法越界情况。

强化人大主导下的各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推进法规起草社会化运作,增强地方性法规的专业化属性,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创新举措。

各方参与主要体现在立法协商、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和论证等方面。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doc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fan【】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而言,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权限范围要比联邦制下的地方限制多些。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作者:————————————————————————————————日期: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法律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张岳文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较大市的数量。

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目前我国设区的市,处在省和县(区)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

市级国家机关具有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职责,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适应设区市级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以适应设区市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满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原立法法的规定,就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要相应的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汪成玉(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 拉萨 850000)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中简称《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较大市扩至全部设区市及自治州,据此,行使立法权的地方由49个市扩至284个设区市;因而,关于设区市立法权怎样行使等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很有研究意义的课题。

1 统观设区市行使立法权为限制和规范地方权力,规范、杜绝各类“红头文件”侵犯民权;为填补地方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立法的不足,使地方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为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赋予设区市以立法权以解决地方发展面临的各类问题,为地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原则上由人大立法的,不应交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立。

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只就一些次要的事项立地方性法规。

在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设区市政府事出紧急才允许制定政府规章。

规章施行两年后,视情况,要么废止规章,要么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主体是有要求的,设区市人大、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设区市政府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次进行立法,不能越俎代庖,越权立法。

各设区市应把行使立法权视作一件严肃谨慎的事情,尽量减少社区市场人大常委会立法以免几人聚一块粗糙立法;尽量减少政府立法以避免政府既作执行者又当制定者。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意见,设区市应对自身立法权所涉及三类事项的理解从宽把握。

第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其内涵要从宽理解,除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外,应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内的建设与管理。

具体应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市政、城市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文明行为促进、信息经济促进、绩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妇女、青少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二对历史文化保护。

其范围可理解为历史文化名城名城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

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作者:董高群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3期董高群2015 年3 月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这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促进地方治理法制化建设,无疑会产生深远影响。

但从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实践层面观察,仍有几个问题待廓清。

一、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边界地方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必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甚至认为,一个并不作为国家机关而起作用的个人,被容许做法律秩序所并不禁止他做的任何一切事情,而国家,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而起作用的那个人,却只能做法律秩序授权他做的事情[1]。

所以,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禁止国家机关做任何事情都是多余的,不授权它就够了。

大概基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尚未成为公权力行使者的自觉,相关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边界既有正向列举,也有反向列举。

1.立法调整的事项范围。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因此,地方立法权源于中央的授权,而且立法的范围有限。

总体而言,仅限于三类事项。

一是执行型立法。

即为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特色型立法。

即地方事务,不需法律、法规和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统一规定或者在可预见的期间上位法不会对此作出规定。

三是实验型立法。

在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实践中确有必要调整的事项,先行一步立法。

而设区的市还仅限于三类事项中的三个方面事务,即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虽立法法表述为等事项,但作为授权法律,应作限缩解释,即为等内而非等外。

此外,还不得涉及国家立法权事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定、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韩佳芮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摘要:新《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所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给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的实施带来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条款,探究赋予其权利在现实实行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切实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42-02作者简介:韩佳芮(1991-),女,吉林通化人,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①,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市级人大立法权限疑义与思考

市级人大立法权限疑义与思考

市级人大立法权限疑义与思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市级人大立法权(特指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处于最底层。

合理确定市级人大立法权限,关系到国家立法体制的科学性和科学立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地方立法积极性的调动,以及对地方性事务的有效管理。

新修改的立法法针对市级人大立法权边界过宽、省市基本同域的情况,适当缩小市级人大立法权限是必要的,但该权限边界不够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级人大依法立法。

对此,我们有如下思考。

一、市级立法权限不够清晰立法权限划分的在要求是立法容即立法事项归属的确定。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厘清了省市两级立法权限,实现了立法边界、任务的梯级配置,减少了重复立法,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瑕疵和问题。

1、立法事项之间容有一定重叠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被列举事项之间在涵和外延上不能有包含和被包含关系,否则易造成逻辑混乱。

在市级人大可以立法的事项中,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看似泾渭分明,实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按照今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的保护,但其中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中的部分容同时也属于历史文化保护范畴,因此,立法法中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并行列举的方式,与环境保护法没有很好衔接。

2、外列举较难判断列举式立法有利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的实施、适用、遵守提供清晰的指引,但列举式立法天然地存在不周延性,既难以穷尽当下的所有情况,更难以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事情进行前瞻性列举。

从立法技术角度讲,无论是在列举事项之后加“”字,还是规定兜底性条款,都可以弥补列举式立法的不足。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

针对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展的优化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变革与发展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但也有自身独特性,那就是我国法治的建设是根基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传统背景之上的。

受自秦朝以来两千多年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本土的中央集权、大一统观念较西方其它国家尤为深刻。

这种中央集权的大一统观念对于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巨大,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配置这一问题中。

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改革开放之前这将近30 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立法权一直由中央立法机关独享,地方上是没有立法权的。

改革开放之后,受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单一的中央立法逐渐无法满足各地区发展的需要,一些涉及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开始由中央向地方下放。

1979 年7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标志着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次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

但此时的地方立法权仅由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

此后经过7 年的摸索实践,也为了适应部分地区的发展需要,在1986 年的《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改时,正式确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权开始由省一级扩展至地市一级。

这种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模式在2000 年颁布的《立法法》中得到了确认,《立法法》将前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再加上改革开放之后确立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统称为较大的市,规定了这三种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些地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可以依职权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启示及建议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启示及建议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启示及建议
倪士根
【期刊名称】《湘南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8)006
【摘要】《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更多城市以独立立法权,这必将推动地方改革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对此前已有多年经验的立法主体的实践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立法规划、人员配备及立法内容等方面获取启示,以期有助于设区的市新获立法权后开展独立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专属的立法机制,推动城市的发展.
【总页数】6页(P28-32,52)
【作者】倪士根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1.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J], 曾峰
2.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 [J], 刘翠芳
3.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情况实证分析 [J], 林彦;吕丹妮
4.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以H省S市为例 [J], 彭凯
5.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 [J], 王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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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韩佳芮北方民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摘要:新《立法法》颁布以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有所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新问题,给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的实施带来了新的要求。

本文通过分析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相关条款,探究赋予其权利在现实实行中的问题,并就如何切实有效的行使地方立法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42-02作者简介:韩佳芮(1991-),女,吉林通化人,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①,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②(二)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

(三)地方立法质量品质不一,使得不同地域的人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亦不一致。

虽然新《立法法》在扩大市级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在第2条附加了限制性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但逐步推进策略的强调并不能在实践中完全解决市际立法能力和水平的差异问题③,此举极易使得在我国不同地域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实际法制保障效用存在差异,衍伸出新的不平等。

(四)新《立法法》中就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出了限定,但也只是说其在“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享有立法权利。

事实上,此条款仍未给予地方立法一个明确的权限。

这就极易使地方立法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越权立法、立法抵触问题。

脱离了规定的地方立法不但不会有利于地方法制建设,更可能会对我国的法制统一产生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地方立法权,采取一些措施切实实现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五)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判案时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可如若全面放宽地方立法权,就极易使得地方人民法院在判案时被地方思维意志影响,从而达不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目的。

这与司法机制改革的目标是相背离的。

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实现路径(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与立法质量直接相关,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人民权利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虽不属于法定的立法程序范围,却是立法机关事实上遵守的习惯,是我国立法工作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因此,完善听证会及相关制度,不再让听证会只是流于(下转第38页)*2015年北方民族大学研究生校级创新项目,项目题目:《立法法》的修改与实施条件(项目编号:YCX1514)。

容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考核方式的革新,这个内容是通过制度的设计约束经管类专业学生正确对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使得他们重视经济法这门课程课堂及课外表现,不能依靠传统的期末考试的“临时抱佛脚”;二是差异化教学大纲的设计,这种关于教学内容的差异化取舍属于教学内容宏观层面的设计,为经济法教学在有限的课时里实现教学效果的大幅提升提供了可能性;三是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法及模拟法庭体验法,这三个方面属于经济法教学新模式的微观实施方法,注重学生的兴趣培养、主动参与、个人体验,进而起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

笔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不好的现实原因,才能找到针对性的对策,如果按照文中所述的“多维互动式”教学模式来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一定能实现该课程教学效果的根本转变。

[ 参考文献 ][1]孙月蓉.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2]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立体模式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4.[3]秦宝艳.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J].高教论坛,2012.2.[4]徒芳草.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应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5]白泉旺.高校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经济师,2008.3.(上接第42页)形式,提高群众热情是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吸纳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使做出的决策符合科学性、民主性的立法要求,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二)创新与立足现实相结合在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应一方面有所创新,提高自身立法水平,总结历史经验。

对于历史上的合理经验,我们应予继承。

同时,还应体现地方的地方现实情况。

如宁夏的防沙治沙条例。

最后,要加强立法主体的法律素养。

毕竟,地方法规质量高低的关键就在于立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三)加强对第三方立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的第三方地方立法主体的监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法:第一、积极行使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利,健全监督机制,每一个监督行为都符合相关立法程序要求。

第二、切实做到“无授权不立法”,确保每一次立法都是上位法明确授权的内容,如若不是,则不予立法。

以免地方立法权被乱用。

第三、使立法形成固定模式,每次立法都有模式可循。

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改变我国立法历史中广泛存在的“官位思想”,将立法环节的各个流程给予严格细化,并对其标准予以明确定义,尽快彻底克服急功近利的思维定势,避免法令朝令夕改,切实维护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一定时期的长效性⑤;最终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在当前国家主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情况下,依法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对于实现区域内的权力均衡以及立法权的公平合理配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省和设区的市立法权出现重叠的情况下,应让设区的市优先行使立法权,如若设区的市无法自行解决或必须由省级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再由省级立法机关行使相应权利。

此举的实现,对提高设区的市立法积极性、节约省级立法主体立法成本,都是十分有利的,与此同时,省级立法主体也有时间将目光多投于下级立法机关立法法规的审查方面,无形中也有利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目前《立法法》的修改的确让媒体大众看到了地方法制建设的希望,但问题亦不少。

怎样成体系,有模式的发展地方立法建设是我们日后研究的重点。

只有相关法律配备完善,地方立法权的真正实现才指日可待。

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是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现实实践,亦将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有利路径。

而如何切实在实践中实现地方立法权,笔者相信,随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对其的研究也将日益全面。

[ 注释 ]①唐明良,卢群星.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解读及其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②彭波,张潇月.地方立法,机遇还是挑战[N].人民日报,2014-10-22(17).③武增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15(1):210-216.④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⑤曾祥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D].苏州大学,2012.(上接第43页)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六)立足我国国情探索本土化儿童保护模式这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虽然美国的制度非常完善,作用也非常明显,但我国绝不能照搬套用,因为国情差异大。

注意我国的儿童遭受家暴问题主要集中于留守儿童、农村流动儿童、贫困地区儿童和城市低收入儿童,其问题非常有针对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极具中国特色,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社会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在理性借鉴美国先进保护儿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真正适合我国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

[ 参考文献 ][1]潘琼琼.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9.[2]江滢.论我国防治儿童家庭暴力的难点及应对[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4.7.[3]王练.美国儿童保护工作体系及其运行特点和启示[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作者:韩佳芮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750021刊名:法制博览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年,卷(期):2015(31)引用本文格式:韩佳芮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思考[期刊论文]-法制博览 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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