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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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818d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7.png)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3052cb18172ded630a1cb68c.png)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d0565083e87101f69e31959d.png)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8411a957e21af45b207a806.png)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https://img.taocdn.com/s3/m/9bf2a144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4.png)
公司
99.6
信息记载及资金划转系统配合
TOP5
CFAE 平台权益类业务系统暨国金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系统三期一阶段及二阶段改造项 公司
67.0
目成交结果公示
TOP6
CFAE 平台专项信息披露平台优化 升级项目第三方测试项目成交结 果公告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 有限公司
66.0
TOP7
数据平台(二期)硬件系统建设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1/20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61.1%。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36
同比增长:-18.2%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522.52
同比增长:-58.1%
平均金额(万元)
¥84.58
同比增长:-39.5%
平均节支率
0.0%
同比增长: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4.1 重点项目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1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5997a06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b6.png)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北证公告〔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1〕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
债务融资计划清单法律意见书-北金所-清洁版
![债务融资计划清单法律意见书-北金所-清洁版](https://img.taocdn.com/s3/m/ea95e99ea8114431b80dd81b.png)
第一节前言江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融资人”或“公司”)之委托,按照与融资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指派****律师担任融资人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申请挂牌2017年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申请挂牌本次融资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律师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北金所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融资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融资计划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融资计划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00e86040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46.png)
北⾦所债权融资计划⼀⽂带你看懂北⾦所债权融资计划搜狐⽹2017-12-09 13:04近⽇,⾸创置业公布将在临时股东⼤会上建议在北京⾦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所”)⾮公开挂牌发⾏债权融资计划,融资总额不超过⼈民币20亿元。
⾸创置业表⽰发⾏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集资⾦⽤于项⽬开发建设,并能节省公司的财务费⽤。
那么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创新业务,下⾯⼩编带⼤家⼀探究竟,揭开债权融资计划的神秘⾯纱。
⼀、债权融资计划介绍在⾦融脱媒产⽣的转型压⼒⼤环境下,众多优质企业发债额度耗尽,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资⾦来源,中国⼈民银⾏批准的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协商会指定交易平台——北⾦所推出了“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为债务融资⼯具市场提供了新补充。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的合格投资者,以⾮公开⽅式挂牌募集资⾦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是⼀种新兴推⾏的⾮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具(PPN)。
⼆、产品特点据北⾦所介绍,债权融资计划在融资规模、资⾦⽤途、主体评级以及⾏业⽅⾯有着⼀定的优势,相⽐其他融资渠道更加宽松、灵活。
1、融资规模⽅⾯,发⾏企业可以根据⾃⾝融资实际需求,⾃⾏确定发债额度,更具⾃主性;2、资⾦⽤途⽅⾯,募集到的资⾦⽤途灵活,不仅可⽤于长期项⽬资⾦与短期流动资⾦,还可以⽤于归还借款等;3、主体评级⽅⾯,对于信⽤主体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发⾏⼈、投资⼈以及中介机构⾃⾏判断风险;4、⾏业⽅⾯,在符合国家政策⽅针的前提下,放宽了项⽬准⼊标准,可灵活调整;总得来说,该产品具有资⾦⽤途灵活、项⽬准⼊相对宽松、资⾦使⽤期限灵活,可以满⾜各类企业多样融资需求,对于⼀些中央企业、地⽅国有企业以及发债额度耗尽的优质房地产公司⽽⾔,这不失为⼀种不错的选择。
三、业务开展情况据北⾦所统计,⽬前参与债权融资计划的银⾏已开户有38家,其中A类主承销商有11家,B类主承销商有15家,承销商12家。
⽽副主承类型已开户41家,其中华能贵诚信托、华融国际信托、国都证券、安信证券、西部证券、⼴发证券、⼤连农商⾏、海⼝农商⾏等已实现业务落地。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415a1310066f5335a8121ee.png)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840ca097e21af45b307a86c.png)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指定得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得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得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得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与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得创新更就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得。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得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得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得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得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就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得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得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得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得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得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得前提下,灵活调整。
4、业务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得过程;(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得变更信息记载;(5)其她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得时间、方式与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得注销信息记载;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与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
![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0ee9067c1c708a1294a443c.png)
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是一种新兴推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采用备案制发行,交易场所为北金所。
今年债权融资方式中比较热门的一种方式,债权融资计划。
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发行债券,比如公司债、企业债等等;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比如短融、超短融、中期票据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其他工具,比如债权融资计划。
当前,国家对城投企业、房地产企业等某些行业的融资政策趋紧,再加上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的要求比较多,还记得吗?再来复习一下。
要求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
要求近3个会计年度要连续盈利。
中间1年亏了都不行。
要求最近三年平均的净利润要能支付企业债1年的利息。
要求资产负债率不能太高等等。
而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呢?我们来看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这就是融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是非常easy?所以即使企业发不了公司债、企业债或者资产证券化,基本上都可以发行债权融资计划。
可以说,北金所对融资人的要求是相当宽松了。
很多业内人士看好债权融资计划,觉得有望在今年接力公司债券成为债券市场的新蓝海。
债权融资计划到底是什么呢?还记得我和大家说过,了解一项业务最好的方法就是学习它的监管政策。
当你想了解一项业务,多去研究政策规定。
我在投行业务方面的学习基本上就是这种方式。
其实你会发现,进入社会后,真正让你和别人拉开距离的,是自学的能力。
所以,一定要学会学习。
当然,在业务落地过程中,有许多实际问题还是需要请教老专家们。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https://img.taocdn.com/s3/m/3f4c292c27284b73f24250b3.png)
填表说明:(一)本表单及所涉及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表单须机打,不得手填或涂改,若打印后为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二)部分信息项填写说明如下:1、机构全称: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机构全称;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NAFMII分类:根据《附表I NAFMII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4、联系人信息:填写账户开设及账户管理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信息,可自行加行填写多人。
5、登记托管账户类型:根据《附表II 登记托管账户类型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6、登记托管账户全称、登记托管机构简称、登记托管账号: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开具的账户通知书填写。
7、资金账户全称、资金账户账号:仅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填写。
8、账户申请:针对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开立多个非法人机构账户的,可相应增加信息栏。
9、业务资格及角色:按开户主体参与业务时的资格、角色勾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三)本表单审核通过后,北金所为申请机构开设两个系统管理员及两个Ukey数字证书,如有特殊需求需另填写相关表单。
(四)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特殊填表说明材料需加盖印章处由境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必提交。
北金所债券业务印鉴卡填表说明:1、业务印模及单位公章须清晰且印模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2、业务资格及印模使用说明: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3、首次预留印鉴勾选或涂黑“送存”;印鉴变更时勾选或涂黑“更换”,并填写新印鉴启用日期。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均需在“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处盖公章,且公章应与开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3e6ad77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c2.png)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北证公告〔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23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的要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价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0ffc405c10a6f524ccbf855f.png)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bef734ab227916888486d7e4.png)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北京市金融局《关于构建首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7]64号)的指示精神,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以下简称“北京地区债”)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北京地区债是指在北京地区登记成立的,受北京地区金融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是经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产品。
第四条北京地区债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账户管理、备案、信息披露、挂牌、转让交易、信息记载、资金划转、后续管理、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
北金所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北京地区债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参与机构与备案第六条参与机构须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北金所开设账户。
参与机构包括不限于:融资人、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如有)、投资人等。
第七条北京地区债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二)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三)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融资人如需增信可选择经市场化评议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进。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37f7611e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26.png)
持有人会议规程-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相关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等产品持有人会议,北金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六条融资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第七条在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融资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二)融资人转移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三)融资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融资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融资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八条在存续期间,融资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融资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
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三)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四)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五)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六)产品信息记载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七)提交相关产品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八)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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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采用PDF电子版或A4纸张印刷保存。
第五条融资人提交备案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备案时提交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权融资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挂牌金额、融资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债权融资计划担保情况(如有)、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如有)、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融资人有权机构的下列声明:“本企业挂牌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已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备案不代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企业xxx(有权机构名称)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相关授权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挂牌的xxx(债权融资计划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本企业承诺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融资人近一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融资人还应在扉页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第十条融资人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第十一条融资人应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的风险是可能对融资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融资人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发展前景、投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第十三条融资人在各项风险描述之前,不得只列示风险种类,应明确提示风险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四条融资人应进行下列风险提示:(一)债权融资计划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化对债权融资计划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债权融资计划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
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二)融资人相关风险:1、财务风险。
主要是指融资人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差以及或有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融资人整体变现能力的风险。
2、经营风险。
主要是指融资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
主要是指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挂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导致融资人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等风险。
4、政策风险。
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融资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融资人的影响。
(三)债权融资计划所特有的风险:债权融资计划因含特殊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设置担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偿还的影响。
第四章挂牌条款第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本期债权融资计划的全部挂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融资计划名称;(二)融资人全称;(三)本期挂牌金额;(四)债权融资计划期限;(五)债权融资计划面值;(六)挂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七)募集对象;(八)挂牌方式;(九)挂牌日期;(十)起息日期;(十一)兑付价格;(十二)兑付方式;(十三)兑付日期;(十四)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如有);(十五)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十六)担保情况(如有)。
第十六条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挂牌定价安排;(二)缴款和资金划转安排;(三)产品信息记载安排;(四)转让流通安排。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七条融资人应承诺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并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融资人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具体安排;用于长期投资的,应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融资人应承诺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融资人基本情况第二十条融资人应简要披露其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注册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四)设立(工商注册)日期;(五)工商登记号;(六)住所及其邮政编码;(七)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十一条融资人应详细披露融资人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如有),融资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第七章债权融资计划担保第二十二条融资人应披露债权融资计划的担保情况。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担保的,融资人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情况简介;(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提供保证担保的,融资人应披露债权融资计划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融资人、担保人、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融资人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担保顺位等。
第二十六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融资人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融资人应披露保证人的资信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融资人应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查阅。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应在债权融资计划完成产品信息初始记载的次1工作日公布本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挂牌规模、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融资人披露本息兑付事项时,应在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向持有人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三十一条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融资人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持有人定向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摘要。
第三十二条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定向披露。
本条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人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融资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融资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融资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融资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融资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融资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融资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融资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融资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融资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融资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融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融资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融资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融资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九章持有人会议第三十三条融资人应当披露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二)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三)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四)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五)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章挂牌有关机构第三十四条融资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融资人;(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信用评级机构(如有);(六)担保机构(如有);(七)其他与挂牌有关的机构。
第十一章附录第三十五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人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