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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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史
黎真任
一、名词解释:(20分)
1、中央集权制:指的国家权力机构的联系与运作方式。即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隶属关系上,地方绝对听命于中央,中央执掌立法、司法、人事、军政、财政等方面的大权,地方受制于中央并接受中央的监督。
2、内外服制:是中国奴隶社会官制的一种划分方式,主要在商周时期推行,在周代普遍见于史书记载,内服指在中央任职的各级官员,即所谓中央官;外服指王畿地区以外通过分封所形成的地方诸侯等贵族系统。
3、世卿制:中国奴隶制时代贵族世袭爵位和职位的制度。这些世袭贵族,与王侯同姓的称为“公族”,异姓的称为卿族,统称“世族”。
4、“阳嘉改制”:东汉时期,对岁举的孝廉科开始实行考试,因为孝廉的德行标准很难有明确的标界,实行考试意在使德与才结合,孝廉科实行考试始于东汉顺帝嘉元年(132)。这次由尚书令左雄主持对察举方法的改革。历史上称作“阳嘉改制”。阳嘉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孝廉的岁举试。
5、内阁制:明朝形成绝对君主专制条件下而出现的国家中枢组织,清朝早期沿袭,清中后期其职权被军机处所取代。朱元璋废宰相制后,为解决皇帝专权但又不能专政的矛盾,便仿宋制建三殿二阁,殿、阁设学士、大学士作为皇帝秘书班子,因位于宫中,故称内阁。其最初职能是“传旨当笔”,明成祖时阁臣始“参与机务”,明仁宗时部分六部长官兼阁臣,明宣宗时内阁和阁臣有了行使公文的职权,明代宗时阁臣开始指挥六部,明世宗时内阁已位列六部之上,成为国家权力中枢机构,明朝内阁制度形成。内阁形成首辅制是在明英宗时,从明世宗到明神宗内阁及首辅权力最盛。
6、枢密使:官名。唐代宗时设置,以宦官充任,掌中枢机密要务,时称“内枢密使”,权力日重,侵夺相权。五代史设枢密院,枢密使多由武将充任,宋代枢密使掌军政,与宰相并称“执政”或“执宰”。
7、保甲法:在县以下设都保、大保、保三级。以十家为一保,置保长;五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保正。户有二丁者,抽一人为保丁,农闲时习武,夜时轮换值班巡查,以保地方秩序的稳定。甲则为征收赋税方便而设,以税户三十家为一甲,南宋时甲成为保下的最基层组织。
8、二十四衙门:明代宦官组织。即司礼、印绶等十二监及四司、八局,总称为“二十四衙门”。其中司礼监为宦官二十四衙门之首,地位最为重要。
9、“猛安谋克制”:金朝一种特殊的军事和地方行政组织编制,原为女真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谋克"意为氏族长,“猛安”意为部落军事长。
10、乡遂制度:西周的乡里地方基层组织十分完备,这种基层地方组织称乡遂制度。即王畿百里之内为乡,是贵族和平民的居住区。王畿百里之外为遂,为农村地区。
11、“特奏名”:是宋代科举制度中的一种非常特殊的,对那些屡考不中、多次落第的考生所采取的特赐科举及第的方法,故又称“恩科”。与“正奏名”相区别。
12、“辱台钱”:宋代台谏官可以“风闻弹人”(魏晋至隋唐已有风闻弹劾的约定,但宋时表现最为突出),是对
13、“科道官”:指清代掌管监察中央各衙门和地方的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清代除在中央设六科给事中外,另设有监察地方的十五道,这种“道”是按省区划分的,都察院所属的,派出性质的监察机构,各道均设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掌管地方监察和中央各衙门监察事务,职权范围很广。合称“科道官”。
14、郡县制:确立于战国时期而被后世广泛采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制。春秋时代中期随分封制被兼并战争破坏,大国开始将兼并小国改为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郡的设置比县稍晚,且规格比县要低,战国时出现郡管县。郡的长官为“守”或“太守”,负责一郡行政、军事和财政。县的长官称“令”或长,主管全县军政事务。汉代以后州、路、行省先后取代郡成为一级行政区,而县制则沿用至今。
15、征辟制:又称“公府辟士”。征召、辟除制的简称,是秦汉时代皇帝和地方长官选拔官员和属吏的制度。征召制是由皇帝直接下诏征求士人并拜任其为官的制度,它由先秦的简任制演变而来,征召的特征是“德举”,对象多为德高望重的宿儒、名士,征召意义在于礼敬人才的示范作用。辟除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长官自行选拔与任用属吏的制度,其中被辟为公府属吏者任职条件、地位最高,其升迁、转徙都较一般官府属吏更便捷、轻快,而地郡县长官属吏的辟除可直接从普通百姓中选用。
16、南书房:南书房本为康熙皇帝读书处。康熙十六年为加强皇权,康熙帝挑选了一批翰林官入南书房当值,称"南书房行走",除陪侍皇帝充任文学侍从外,还秉承帝旨,起草诏令,一度成为中央发布政令的机构,其后,南书房参与机务的权力为军机处所取代。
17、专制君主制:是君主政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君主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君主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没有任期限制,更无法律约束,君主的旨意就是国家的意志。
18、通判:通判是一很特殊的官职,既非副知州,也不是知州的下属,有权和知州共同处理一州事务,各州公文只有经过知州和通判共同签署后才有效。通判还有权监察知州以下各官,西北又称之为“监州”。
19、谏官制度:唐代设立谏官,用以规谏皇帝过失的特殊监察制度。所谓谏官,顾名思义是规谏帝王的官。唐代谏官系统有属于中书省的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阕、右拾遗和属于门下省的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阕、左拾遗等,专掌对皇帝的规谏,这种言谏制度这实际上是对皇帝个人的一种监察。到了宋代,谏官系统虽然依然存在,但已不在起规谏帝王的作用了,实际与御史台系统一样成为监察百官的机构了。
20、“道台”:清代为处理一省事务之便,沿袭明制,一省分几道,由布政使派出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派出的称分巡道。还设各种无地域区划的专职道员,各道统称为“道台”。
21、羁縻府州:唐代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接受唐代在地方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都护府的监领。体现了唐代对少数民族采取笼络政策和松散管理方针,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和自然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