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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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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十七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管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和规避工程风险,保护参建各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关于铁路高风险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黔张常铁路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安全风险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深基坑、高陡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特殊结构桥梁、大跨钢结构和地下工程,临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它高风险工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QZCZQ-3标段管内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安全风险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实事求是;重点防范,动态调整”的原则,将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章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等级,将安全风险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四级;依据隧道风险等级及风险集中度等,将

隧道风险等级划分为I级、II级和一般隧道。其它工程风险划分为风险桥梁、风险路基和其它风险工程等。

风险等级评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度风险工点。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一)项目部成立工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内工程风险管理工作。

组长:周建富

常务副组长:刘会迎

副组长:苗永平、栾永平

成员:许雪庭、张奇丰、梁银山、曹献良、王鹏举、李军华、王祥勇、冉江军、孙晓堂、王庆省、张润华、杜玉宝、尚跃强、韩新宇、宫福兴、汪志祥、张永良、奥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项目风险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项目安质环保部、工程部为风险管理实施部门,负责管内风险源管理措施的督促、检查、落实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风险管理细则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指挥部审批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二)开展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责任,按照管理目标和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协助上级单位进行高风险隧道安全施工条件评估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高风险工点以及风险控制情况上报上级单位。

(六)根据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落实包保责任人和包保带班制度。负责管段内风险隧道、桥梁、路基等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七)按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部风险管理责任部门,配置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配置专用风险监测设备,对工程风险实施有效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风险管理主要管理部门职责

(一)安全质量部职责

1.制定铁路工程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工程包保带班制度,落实风险工程安全包保责任制。

2.负责督促、检查管内风险工点工程措施的落实。

3.配合上级单位及工程管理部进行高风险隧道安全施工条件评估工作。

4.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5.对参与高风险工点施工的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风险防范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制订项目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二)工程管理部职责

1.组织隧道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施工阶段工程风险评估。

2.按照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高风险工点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指挥部批准。

3.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班组,配置相应机械设备,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4.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5.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负责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变化时,按照流程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三)项目各分部职责

按项目部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现场风险源管控,确保将各级关于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四章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九条隧道典型风险识别参照《铁路隧道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200号)进行,其他工程参照隧道评估暂行规定,结合安规、规范、施工工艺与有关规定,确定典型风险因素。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施工阶段隧道风险评估的主体单位。配合建设、设计、勘察单位进行工程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风险评估的重点是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财产损失、工程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风险事件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工程风险等级判定应采取专家评估模式或委托专业评估模式,专家应由科研、院校、设计、施工行业内工程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十三条施工阶段风险评估

隧道工程主要是施工图评估基础上,针对不良地质、特殊岩土、深埋长大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塌方、瓦斯、突水(泥、石)、岩爆、大变形等典型风险开展工程防护措施、施工方法、支护参数等专项风险评估,并应经过集团公司评审。

桥梁工程要侧重于大型基坑开挖、大跨及特殊结构桥梁施工、跨线施工、移动模架施工、下覆岩溶桩基施工、高墩施工、深水桥梁施工等风险评估。

路基工程要侧重于高陡边坡路堑、顺层路基、松软土路基、过渡段、下覆岩溶路基施工等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施工阶段风险评估报告由项目部组织评审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指挥部,对评估为高度风险的工点,需经建设单位组织评审,项目部根据意见完善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各阶段风险评估工作均应编制评估报告,记录评估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完整、客观公正,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评估为高度和极高风险等级的工程,应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查。

第十七条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按照流程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并根据结果补充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变化时,上报建设单位,确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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