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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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令的发展变化 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
• (三)以格代科 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 (四)式的地位上升 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 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
中国法制史
魏晉南北朝分合图
220年
魏
266年
西 晋
316年
十 六 国
439年 北 魏
三
263年
国
鼎
蜀
立
221年
280年 吴
222年
317年
东 晋
宋
420年
北朝
西 魏
581年 北隋 周朝
东北 魏齐
齐梁 南朝
陈 589年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5.士族制度与九品中正制。
•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 先。”
• 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 疏,一断于法。
• 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 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 者耳。”
(二)两晋:纳礼入律
•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 灵魂。
• 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 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 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 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 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主导地位。
也取得一定进步 . •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
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 • 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 (二) 两晋: 纳礼入律 • (三)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 2. 《新律》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改革刑罚制度
• 首先 ,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 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 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 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 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 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 吴国: “律令多依汉制”。编制 科条科令 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 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 内.
• 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 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 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 • 2. 《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再度改革刑制。 (4)增加律疏注释。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 (1)北魏的《北魏律》 • (2)西魏《大统式》 • (3)东魏《麟趾格》 • (4)北齐的《北齐律》 • (5)北周的《大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 • 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北朝的胡人俑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
(3)wk.baidu.com度改革刑制。
• 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 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 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 罪若干等
•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 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 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 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
• (三)以格代科 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 (四)式的地位上升 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 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
中国法制史
魏晉南北朝分合图
220年
魏
266年
西 晋
316年
十 六 国
439年 北 魏
三
263年
国
鼎
蜀
立
221年
280年 吴
222年
317年
东 晋
宋
420年
北朝
西 魏
581年 北隋 周朝
东北 魏齐
齐梁 南朝
陈 589年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5.士族制度与九品中正制。
•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 先。”
• 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 疏,一断于法。
• 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 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 者耳。”
(二)两晋:纳礼入律
•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 灵魂。
• 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 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 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 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 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主导地位。
也取得一定进步 . •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
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 • 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 (二) 两晋: 纳礼入律 • (三)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 2. 《新律》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改革刑罚制度
• 首先 ,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 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 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 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 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 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 吴国: “律令多依汉制”。编制 科条科令 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 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 内.
• 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 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 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 • 2. 《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再度改革刑制。 (4)增加律疏注释。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 (1)北魏的《北魏律》 • (2)西魏《大统式》 • (3)东魏《麟趾格》 • (4)北齐的《北齐律》 • (5)北周的《大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 • 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北朝的胡人俑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
(3)wk.baidu.com度改革刑制。
• 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 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 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 罪若干等
•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 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 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 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