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08法硕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fashuo.doc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pptx
(三)永徽时期
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
《唐律疏议》。
(四)开元时期
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
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五)大中时期
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
永徽定“疏”,开元定“典”。
(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 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 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 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 首中央政府手中。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907年)
一、隋朝立法概况
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 《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 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 (二)有确立“十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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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2时0分21.8.114:00August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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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日星期日2时0分59秒14:00:591 Augu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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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2时0分59秒下午2时0分14:00:5921.8.1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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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分裂、战乱、动荡的时代。
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仅西晋政权有过三十多年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分裂、割据、对峙之中。
由于汉末豪强军阀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秦汉时期缔造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迅速瓦解,先后建立起数十个割据政权。
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范围,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完善。
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其次,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法律制度向隋唐法律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
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这一时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 《蜀科》三国初期,社会形势还很不稳定,各国尚不具备制订新法的条件。
同时,三国统治者都在争夺“汉室”正统地位,也不便于彻底废除汉律。
所以,第一阶段基本属于沿用汉律。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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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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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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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历史沿革三国两晋南北朝,始于公元220年曹丕称帝,止于公元581年隋的统一。
三国,指继东汉而出现的魏、蜀、吴三个并存的政权。
曹氏魏的统辖区主要在中原一带,传四十五年,为司马氏所取代。
刘备所建的蜀,统辖区主要在西南一带,传二世,亡于魏。
孙权所建的吴,统辖区主要东南一带。
在东南一带,传四世,亡于晋。
公元265年,晋王司马炎篡魏建晋,公元280年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分裂局面,建立了统一的王朝。
但晋统一全国的时间十分短暂,公元316年,建都于长安的晋政权便为匈奴所灭。
公元317年身处南方的晋王室琅琊王司马睿为继晋统,于建康(今南京)建都称帝。
公元420年为刘宋所灭。
史称建都于长安之晋为“西晋”,建都于建康之晋为“东晋”,或统称之为“两晋”。
南北朝是指公元五世纪初至六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南北对峙的王朝。
南朝统治区大约在淮河以南,长江一带,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
北朝的统治区基本在北方,公元386年鲜卑族建魏,为区别于曹魏,史称“后魏”或“北魏”。
公元439年魏太武帝统一北方,其后,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东魏后为北齐所取代,西魏为北周所取代,北周统治者重新统一了北方。
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杨坚迫周静帝禅让,自立为帝,建国称隋,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统一了全国。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两晋:纳礼人律(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二、立法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
其中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与《北齐律》都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1、《新律》魏明帝即位,令陈群、刘劭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18篇。
《新律》早已失传,根据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pptx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
这一时期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启示我们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注法律与政治、经济的互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的特点,也反映了法律与政治、经济的密切关系,这对现代社会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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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官吏的选拔、任免、考核、奖惩等,进行详细规定。
官吏管理制度
对于各国之间的朝贡往来,进行相应的规定和礼仪要求。
朝贡制度
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如越权、失职、贪污等,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法
税收制度
对于税收征管,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制度和政策。
贸易法规
对于贸易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贸易法规和政策。
地方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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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律体系还涉及地方民事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范地方民事纠纷、土地权属等问题,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提供了保障。
法律适用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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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叛乱、造反、颠覆等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维护封建秩序
对于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如通奸、淫乱、赌博等,进行制裁。
地方势力强大,拥有一定自治权和司法权。
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影响地方司法实践。
地方特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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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承袭秦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Βιβλιοθήκη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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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 先。”
• 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 疏,一断于法。
• 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 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 者耳。”
(二)两晋:纳礼入律
•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 灵魂。
• 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 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 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 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 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主导地位。
也取得一定进步 . •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
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 • 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 (1)北魏的《北魏律》 • (2)西魏《大统式》 • (3)东魏《麟趾格》 • (4)北齐的《北齐律》 • (5)北周的《大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 • 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北朝的胡人俑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
• 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 内.
• 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 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 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 • 2. 《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再度改革刑制。 (4)增加律疏注释。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 (二) 两晋: 纳礼入律 • (三)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 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 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 吴国: “律令多依汉制”。编制 科条科令 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
• (二)令的发展变化 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
• (三)以格代科 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 (四)式的地位上升 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 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3)再度改革刑制。
• 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 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 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 罪若干等
•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 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 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 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
中国法制史
魏晉南北朝分合图
220年
魏
266年
西 晋
316年
十 六 国
439年 北 魏
三
263年
国
鼎
蜀
立
221年
280年 吴
222年
317年
东 晋
宋
420年
北朝
西 魏
581年 北隋 周朝
东北 魏齐
齐梁 南朝
陈 589年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改革刑罚制度
• 首先 ,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 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 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 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