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所有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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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有
(二) 共有的 分类
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 和行使所有权的共有。 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有
五、共有
准共有是指数人对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产生的 共有关系。
(三)准 共有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两会词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 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 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案例4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 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 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因此,共有权也就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的 权利。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各区分所有人应不按份额、共 同合理使用,而对按份共有的财产,则各区分所有人应按 照确定的份额使用、收益。 而本案例中对于共有部分的墙壁、楼地板及共有部分内的 管线,区分所有权人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其他建 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甲某恰恰违背了这项义 务,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乙某权 利的侵害,在这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又因越权同意甲某改 动楼道内的下水管道,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 发生。所以,最后法院判令甲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某 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 组成
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组成。 ⑴专有所有权 包括支配权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事例——直接占有、 使用,依法出租,出借,抵押等) ⑵专有部分 在构造上和利用上(独立经济效用、排他)具有独立性,能 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部分。 ⑶共有所有权 主要内容:共有部分的支配权和排他人干涉权利。(权利与 义务,共同共有) ⑷共有部分 分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事例——大 门和小门)
物权法原理——所有权
第二组
小组成员介绍
一、所有权的内容与特征
(一) 所有权 的内容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物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两层含义: 1、所有权的本质是归属权; 2、所有权的内容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 种权利。)
一、所有权的内容与特征
(二) 所有权 的特征
(二)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 永久性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成 员权的 概念
概念 指业主根据共有部分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 切联系等因素而享有的作为共有部分管理团体的成员的 权利。 共有部分管理团体通常指业主大会。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成员权的行使 • 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 • 方式:集会;书面征求意见 • 业主大会的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 业主对各个事项的共同决定方式:表决 • 最终表现形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两会词 解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基本特 征 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所有权人的身份有多重性:权利主体既是专有人身份, 又是共有人身份,同时还是管理人身份,这与一般不 动产所有权有明显区别。(事例) 权利之间的关联性 三种权利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以专有所有权为主导, 其他两种权利具有从属性。(事例) 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它因组成部分不同而不同。 1.业主专有所有权——建筑物 的专有部分 2.共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 分 3.成员权——业主大会的成员 资格
2、成 员权的 行使
案例 1
家住开发区一居民小区的二十多个住户反映他们这幢居民楼 下开了一家餐馆,影响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他们曾多次找 餐馆老板协商却一直没能解决,希望能更得到记者的帮助。 收到来信后,记者来到了位于这个小区,住在197号楼五楼 的管阿姨,连忙把记者请到家里,她说这会儿差不多到饭点 儿上了,家里没做饭,可是油烟味已经在家中弥漫开来了。 管阿姨说,白天窗子不能开,晚上这觉也没法睡。 住在四楼的施阿姨,说这餐馆也给她家带来同样的影响。 住在9楼的黄先生,因为家中有刚出生8个月的婴儿,他对楼 下飘上来的油烟味意见更大。 讨论:关于居民楼开餐馆的情况,你的理解是?是否属于所 有权里受限制的情况呢?
二、所有权的限制
1.所有权的私法限制:权力滥用限制,他人自 力救济行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基于不动产相邻 关系的限制,期限和条件限制等。
百度文库(一) 私法限 制
二、所有权的限制
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区域规划法和建筑法上的限 制(如限定居民区范围、建筑的类型等),社会环 境保护法上的限制,环境容貌限制,公共卫生法限 制,公共道路限制,电业、通讯、航空法限制,历 史文物保护法上的限制,森林法,渔业法上的限制, 治安法,消防法,国家公共安全法上的限制等等。
案例 2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二人共同拥有住房1栋、 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 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 10万元。2000年8月,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 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 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 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以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 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 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想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 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不在A市而不辞 而别。 问题: (1)乙的行为性质如何?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关系。 (2)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 公法限 制
三、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依据法律规定的,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的) 2.继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依据的,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与事件取得) (2)所有权取得的公示 1.对于不动产:登记 2.对于动产:需要交付 (3)所有权取得的特殊问题
(二)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不存在) 1.转让 2.标的物本身的灭失 3.所有权人抛弃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所有权主体消灭,原所有权终止
五、共有
(一) 共有的 概念与 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 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情形包括:个人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 的共有,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共有
(1)乙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
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 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店面是双方共
同财产,处分应当经双方同意。但是乙没经过甲同意,对丙 撒谎,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加上甲在外地工作,使得丙有 理由相信房的处分是经双方同意的后果,所以乙丙两人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房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 续,房屋所有权原本由甲乙夫妻共同拥有变为由丙所有。 (2)由于双方是夫妻关系,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在物权 法上属于共同同有(物权法第93条),根据物权法九十九条规 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 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也就是说,买卖房屋的款项,如 果甲乙双方保留夫妻关系,那么乙方不需要承担法律的赔偿 责任,如果甲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接触夫妻关系,那么,由 于乙方买房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如 返还一半的购房款。
第二组
案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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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 2003 年甲某对卫生间进 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 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可是由 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 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 潢。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 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问题: (1)甲某改动的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属于建筑物的 什么部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属于谁所有?物业 管理公司有权同意甲某的行为吗? (2)甲某造成了对乙某权利的侵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