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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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地震保险的起源和现状 (2)
二.地震保险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2)
(一)出现的问题 (2)
(二)地震保险缺失的原因 (3)
三.地震保险国际经验 (5)
(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5)
(二)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 (5)
(三)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 (5)
(四)日、美、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6)
四.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 (6)
(一)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7)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思路 (7)
地震保险研究报告
一.地震保险的起源和现状
地震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灾害,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地震损失往往十分惊人,然而传统的商业保险方式并不适合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开展针对地震的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抗震救灾能力、稳定社会的有效途径。

地震保险是利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按照概率论原理,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设立集中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补偿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目前,在美国、日本、新西兰、墨西哥和中国台湾等地区已经施行地震保险。

除新西兰施行专门的、单独的地震保险外,其他地区都将地震险附加在火灾险中。

二.地震保险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出现的问题
地震保险缺失问题严重,只有少数国家成功运营了地震保险。

同时,虽然很多国家在地震保险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其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投保率一直很低。

以地震保险机制比较健全的日本为例,在日本地震保险法制定初期,即1966年至1968年,日本地震保险为自动附带(即在加入主险的同时附加地震保险),受到1964年和1968年地震的影响,地震保险投保率也才20%左右。

在这之后投保率开始下降,加之1972年、1975年和1979年3次提高承保限额.1994年地震保险投保率下降至7.0%。

在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前投保率仅为3.0%,地震后,投保者争先恐后,急增至10.2%,1997年达到27.3%。

尔后,投保率又开始下降,1998年3月末。

地震保险的投保率降为13.1%,现在仍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大灾之年或之后地震保险的投保率会上升,而后开始下降。

总体情况还没有日本好,甚至有的国家投保率不足l%,而且因地而异,差异很大。

一般而言,地震较为频繁的国家或地区地震保险开展较好,投保率也相对较高。

但从世界范围
来看.地震保险的投保率普遍过低.发展跟不上社会的需求,供需严重失衡。

比如美国,据统计,美国地震保险1964年、1989年和1997年的投保率分别为9.7%、18.7%和23.2%~31.5%,而且各州差异很大。

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美国人口最集中、工业化程度最高、资本最密集的州。

其地震活动也最频繁。

目前的投保率也不足20%,其他州则更低。

(二)地震保险缺失的原因
1.客观原因
根据一些保险理论,对于地震这种大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具有可保条件。

Reida(1995)提出风险可保的理想条件:风险相关者必须是大量的同质个体,个体之间风险暴露完全独立;损失必须是随机发生的,而非人为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已知且损失可预测;经济上可行的保费。

地震的一些特性显然违背了这一条件:
(1)地震具有时间周期性。

长时间的资料分析表明,强震活动是强、弱相间。

波浪起伏地发展。

即在某一时段内强震密集发生。

数量多。

强度大,称之为地震活跃期。

在紧接着的一个时段内,地震活动稀疏,不仅数量少。

而且强度也低,称之为地震平静期。

地震活跃期与平静期交替出现,周而复始,构成一个延续不断的地震时间分布序列。

地震的周期性与可保条件要求的“损失的随机性”冲突。

(2)地震的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是非现有技术手段所能准确预测的。

这一点与可保条件要求的“损失可预测行”相违背,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远远超出承保能力。

(3)巨大的地震灾难十分罕见。

地震的稀有性也使得地震保险不具有“大数法则”,也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用来进行保险精算。

这一点违背了可保条件要求的“风险发生概率已知”,在确定费率等方面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主观原因
(1)逆选择问题
如前文所述,地震具有时间周期性,且大震出发生的概率小、周期长,这就可能出现在地震活跃时段,尤其是在有震情时,投保人多,预测地震所在地区的投保人多,而其他时段、地区的投保人少。

保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考虑,则正好相反.这就形成了双向逆选择。

(2)心理需求不足
①保险人心理需求不足:
对于保险公司的经理人来说。

与因承保地震巨灾风险带来的业绩提升相比。

避免发生经营破产的危险在他们个人职业生涯中更为重要。

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如果有几家保险公司减少或拒绝提供地震巨灾保险,对于其他保险公司的高管来说.由于决策时的羊群效应作用,也可以拒绝承保地震巨灾风险。

那么最后,整个保险行业都会不提供地震巨灾保险。

或是只承保很少的一部分。

②投保人心理需求不足:
行为经济学家卡尼曼和史密斯通过广泛的实验研究.发现人们的决策过程受到认知方式、外界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会表现出非理性的一面。

投保人由于可得性偏差、显著性思维和框架效应等启发性思维偏差。

对地震巨灾保险需求表现出非理性行为。

所谓可得性偏差。

是指人们在决策时往往会简化决策过程,主要依据那些容易得到的资料做出判断,也就是说那些被人们熟悉的,容易记忆的事情在决策时被赋予了更高的权重。

显著性思维.是指某些事物可以显著地被人们感知,尽管其发生的概率很低。

人们也会对其投入高度的关注。

框架效应是指.同样的一件事情。

由于问题的描述框架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被人们感知,在另外的条件下则相反。

在地震巨灾风险发生时,周围环境突如其来的变化,媒体的密集报道,悲痛的情感和画面,使得人们极大地暴露在这种风险的信息之下,随之而来的紧张、恐惧感.使得对地震巨灾保险的需求显著上升。

在巨灾风险发生之后.尤其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不会再次发生的情况下.这种风险的信息在人们的视野中逐渐远去。

人们会觉得这种小概率的风险甚至不会发生.便减少投保或退出地震巨灾保险市场。

三.地震保险国际经验
(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起了地震保险体制,目前日本是世界上巨灾保险体制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

日本成立了一家完全国有的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专门负责地震再保险业务。

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各非寿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民众可自愿参加。

日本的地震保险自动附加于火灾保险上,客户也可选择不保。

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将地震保险分为三级机制:第一级由民间产险公司承保住宅的地震保险;第二级由再保会社分担再保险;第三级由于再保会社将超额损失以再保险方式转给政府承担最终风险。

同时,在税收政,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政策。

根据日本政府2006年修订的税收法规,地震保险的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5万日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5万日元作为地方居民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
加利福尼亚州也是美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是美国地震保险业最发达的地区。

1996年加州立法决定成立加州地震保险局(CEA),专司地震保险业务。

地震保险局由由17家私人保险公司联合出资设立,委托政府代表公众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的11位成员来自政府部门和入资保险企业代表。

针对地震灾害可能引致的不同程度的损失。

CEA制定了一套多层次的保险责任分摊机制。

保险公司将提供第一笔10亿美元的现款。

如需要,再追加不超过30亿美元用于理赔。

而当累计损失超过40亿美元时。

将由再保险公司来分担一部分。

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的保险单转由加州地震管理局控制。

由该局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如果损失金额超过70亿美元,加州地震保险局可发行公债筹措资金。

(三)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
害保险制度之一。

1945年新西兰成立地震及战争灾害保险局,后经过历次改革,1993年正式更名为地震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一切有关全国财产的自然灾害保险。

新西兰实施强制保险制度,一旦巨灾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法定保险费按每户每年60新元收取,保费被加在保险公司收取的火险保费上,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交给地震委员会。

保险公司将全国各地按地震风险不同划分为315个保区,并结合建筑结构、高度、强度、使用年限等,制定O.1。

O.5%的费率,并按费率结合免赔额算出最高责任限额。

一旦地震发生,如果赔偿金额在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由地震委员会负担;如果超出,则由保险公司负担超出的部分。

(四)日、美、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比较
四.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
我国地处活动频繁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属于地震多发国。

然而目前对地震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和社会捐赠,这种补偿方式不能满足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应对地震风险,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

(一)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尚未完整建立,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包含地震风险。

199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重申破坏性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199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将地震风险定为除外责任。

2000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重申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保地震风险,不得接受国内外地震保险的分保业务。

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制定《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规定地震风险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至此,虽然企业财产保险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风险,但家庭财产保险仍然不承保地震风险。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思路
地震灾害的风险管理与我国政府、保险业、企业和居民各个层次息息相关。

经过近年来的几次重大地震灾害,建立并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参考国外先行者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方面:
1.政府的责任
首先,地震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特殊保险,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强的依赖性。

政府应推动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并且从财政中提出基金,保证地震保险的补偿金的可持续性;
其次,立法允许商业保险的入市,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高效性,使民众都能买到适合的地震保险产品;
再次,政府可以参考国际经验,通过降低地震保险保险费税率等优惠政策鼓励地震保险的发展。

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普及人们的地震保险知识,增强人们的地震保险意识。

2.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地震的巨大破坏性使得风险分散难以做到,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设立地震保险基金。

国际经验表明,设立地震保险基金并进行有效管理是地震保险制度成功的关键。

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多个国家建立了地震保险基金。

我国政府应统筹安排,在财政的支持下,设立地震保险基金。

在筹集资金方面应该充分社会各界的作用,其主要来源有:每年收取的保费;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现有基金的投资营运收入;社会捐赠资助。

地震保险基金应逐年累积、专款专用、并由专业机构管理。

其次,建立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再保险对于分散地震巨灾风险,有其特殊的作用。

一是通过再保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应用大数定律聚集风险单位,从而使局部区域内的可保性差的风险具有可保性;二是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损失由众多保险人共同承担,大大增强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

再次,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地震风险。

根据国际经验,证券化是解决保险供给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

上个实际90年代发达国家就开始利用证券化技术,在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巨灾风险证券的主要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等。

3.加强地震保险技术研究
保险行业可以加强与国家地震局、中央气象台等专业机构的技术合作,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和数据加以整合、统计、分析,提高对灾害损失数据资源的采集、开发、应用。

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独立的、适合的地震保险险种。

同时,应加强防灾减损技术的研究。

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不仅要提高地震发生后的经济补偿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地震前的风险防范和地震中的减损能力。

各职能部门应该增强防灾减损意识,借鉴国际经验,扩大国际交流,加强防灾减损专业技术的研究。

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确保了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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