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引分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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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南(分类版)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1.1定义

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1.2功能要求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旨在实现“四个功能”:一是,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提供就近的日托、全托等社区托养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陪同就诊等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生活服务,提供喘息服务、照料者服务技术指导、养老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二是,实现“一体化资源统筹”。充分发挥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三是,实现“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区级平台建成本区域统一的网络门户和数据库,组织实施统一需求评估、审核,各类为老服务受理、服务分派,行业监管等。街镇信息网络,通过区级平台功能延伸,实现咨询、受理、社区层面资源调配、服务质量监管、需求调查等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四是,实现“一门式的办事窗口”。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各类为老服务,为老年人和家属获取信息和办事提供方便。

1.3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建筑面积一般可在1000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1.4场所设施要求

应具有两类功能性设施和场所,一是日托、全托、助餐、护理站等设施场地;二是为老服务受理、办事办公以及信息平台等为老服务综合管理设施场地。

1.5管理要求

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1.6服务要求

1.6.1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标准。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 1644-2010)。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1.6.2人员要求

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1.6.3收费管理

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自行确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1.6.4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疾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1.6.5内部管理

应当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长者照护之家

2.1定义

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社区托养设施。一般采取小区嵌入式设置,辐射周边社区。

2.2功能要求

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独居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两种服务方式,内容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

——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机构住养照料,其中,收住四级及以上的老人不少于总床位数的60%;

——为大病出院仍需康复护理或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寄养服务;

——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可以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相当于机构专业水准的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家庭护老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2.3建设要求

每街镇至少设置1个。床位规模10-49张(含),单床建筑面积18M2 以上,建筑面积300 M2以上;老年人卧室的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M2 。

2.4设施要求

设置应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护所必需的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

场所应设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照料护理所必需的用房: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厨房操作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

长者照护之家应设置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活动(康复)室等功能区,有条件的长者照护之家应当设置室外活动场所。

2.5管理要求

须经法人登记,取得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2.6服务要求

2.6.1服务规范

提供各类服务应遵守有关标准。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

2.6.2人员要求

参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夜间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养老护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6.3收费管理

政府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由政府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长者照护之家,自行确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长者照护之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2.6.4内部管理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制定人员招录、奖惩、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6.5安全管理

1)开设小型食堂的,应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相应规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相关要求;由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提供送餐服务的,从其相关要求;

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具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面积1000平方买以下的应有消防备案凭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和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消防管理员;

3)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设施;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发现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2.7长者照护之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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