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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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员考试讲义整理及章节练习
题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制定87:6.19:1-7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
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
鉴别其合法性。
①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
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
如果
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
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
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连续追缉权。
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
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连续追缉权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
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
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
(贸易公司、外向型生
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
a、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仅能为
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
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
(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2、注册登记资料:(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
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
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
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需要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
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证书时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年
2、换证管理: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
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
1、登记变更
(1)程序: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收发货人工商变更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
(2)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
2、注销:情形:
①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
效的;
②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③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六)关于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直属海关提请、直属海关决定)
①设立条件:
a、境内法人资格
b、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
c、报关员不少于5名
d、负责人5年以上的外贸或报关经验
e、投资者、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f、无因走私行为被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g、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h、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②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许可。
时间:(0+5+20+20
天)
a、申请资料:
*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章程
*出资证明
*报关员资格证书
*从事报关行业可行性报告
*负责人工作简历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如系委托申请许可,则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b、处理:受理、不予受理、当场修(补)正资料的决定,5日内一次告知,逾
期不告知即为受理。
c、审查:20天内做出审查意见送审直属海关。
d、作出:直属海关20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核发“(不予)注册登记许可”
书面通知。
被拒绝,则可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③注册登记许可的有效期:2年。
(分支机构同)
④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延续
变更:前提——注册地海关提交,直属海关行政许可。
情形——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变更
延续:许可期满前40日提出申请。
⑤许可撤销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b、超越职权作出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作出的
e、但,如果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⑥许可注销
a、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d、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⑦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规定
a、向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即另一直属海关)递交“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
请,由其比照作出许可,(然后注册登记)。
b、报关企业总部条件: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增资50万/每分支
c、报关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报关员不少于3人
*固定经营场所与设施
*负责人5年以上外贸或报关经验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自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①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
②可异地报关。
③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④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⑤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
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
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专业报关企业:
①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
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
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
关)。
②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③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
回报关员证同上。
④义务: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
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
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构成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
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监管货物仓储企业、保税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不具有报关资格,但承担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它们必须海关批准并注册登记,但不是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1、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分为:监管区内的仓库、场所:存放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待装出口货物
保税仓库:存放放行后继续监管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办结出口手续并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保管期间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应承担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2、加工贸易生产加工企业:不管其是否具有报关资格,只要接受委托,从事出口制成品的
加工生产,都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
但自主经营出口并报关时,
才为报关单位(管理相对人)
*、必须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
3、转关运输货物境内承运人:
经海关批准,它和它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必须办理海关登记注册。
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运输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必须受雇于一个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报关员资格: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直属海关注册申请核批为报关员(发《报关员证》)
报考资格考试例外:港澳台中国居民可以参加考试
①受到刑事处罚的
②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吊销报关员证的
③行贿构成犯罪的
④因欺骗行为被撤销报关员资格许可,不满3年的
三、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③正常报关权
④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拒绝权
⑤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⑥对海关人员的监督权
⑦走私犯罪行为的举报权
义务:
①熟悉货物情况
②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配合查验
④缴纳税费、罚款
⑤销案
⑥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⑦档案管理
三、报关员的行为规范: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
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
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
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
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
*、有禁止执行行为的
*、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
第五节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CCBA),报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质、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第二章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概述贸易管制的特点、目的与主要基本框架,第二、三节分述框架中的各管制制度,第四节进而分述各制度下的具体管制措施与报关规定,三节之间成递进关系。
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是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1、目的:①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②推行本国外交政策;③行使国家职能:保护资源、环境、调控经济
2、特点:①对外政策的体现;②因时间、形势变化而变化;③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3、分类: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我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4、管制的实现:海关监管(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来实现:单证货三相符)
报关是确认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不报关不能确认是否合法)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我国外贸管制制度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
(第二、三节详述)
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的法律只限于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其中《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环保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
动植物类:《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医药类:《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物管国际公约》
许可类:《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通用类:《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等《京都公约》——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伦敦准则》——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公约
《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
《巴塞尔工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一)禁止进口(由于属直接禁止贸易,故和第四节内容的学习无关)
1、货物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一、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
虎骨、犀牛角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
环保与节电)
(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②不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法》、来自疫区的进口动物及其产品
③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
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
国产手表复进口
2、技术: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炼制、
石油化工、消
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生产技术等11类26项,保护国营经济)
(二)禁止出口
1、货物: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
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固沙用发菜、麻黄草、木炭
②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③劳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