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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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公司 X 与制药公司 Y 达成了一项协议,共同决定对一款 候选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和商品化。
生物技术公司 X 负责研发活动。制药公司 Y 则负责候选药物的商 品化。生物技术公司 X 和制药公司 Y 同意平等参与研发和商品化活 动的成果分配。制药公司 Y 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生物 技术公司 X 支付款项。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可执行)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 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情形二:三年内,客户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A公司支 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三:三年内,客户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客户如果在前 12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A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CAS 14 强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与客户之间 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如两家石油公 司之间同意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其位于不同指定地点的客户需求的 合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
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 相关的活动。“日常活动”的定义来自于基本准则。
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利得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 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 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 而应当计入利得。
如果一项交易或事件不是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而发生,那么该交易 或事件产生的收入不属于收入准则的范围,而应当继续按照其他准则 进行处理。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IFRS 15 中除给出客户的定义外,还进一步指出不属于客户的情形。 例如,对方与公司订立合同以参与一项活动或过程,其中合同各方分 担及分享源自该活动或过程(例如,根据协作安排开发一项资产)的 风险及利益,而非获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产出。 案例背景:
核心内容
新 CAS 14 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客户合同收 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 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 其符合条件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 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 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后续期间无需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例2】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月为客户提供一次保洁服务,合 同期限为三年。
情形一:三年内,合同各方均可以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只需提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违约金。
(第五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案例1】X公司为某品牌服装的代理商,其客户为众多的零售商,且 X公司与这些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类似的。在接受新客 户之前,X公司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新客户很可能 能够支付合同价款,如果没有通过审核,X公司不会与其进行交易。
2018年1月,X公司向不同的客户销售一批服装(该批服装的控制 权已经转移,且X公司无剩余履约义务),总对价为10万元。根据X 公司的评估,向每一客户应收的对价金额都是很可能收回的,但是, 历史数据表明X公司的平均的收款率仅为95%,且该收款率与X公司 对于未来收款情况的估计一致。X公司未打算提供任何的价格折让, 而是要求客户全额付款。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
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 CAS 14 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 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 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框架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源自文库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六、合同成本 七、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八、列报与衔接规定 九、实施时间与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 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相应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 准则。
生物技术公司 X 负责研发活动。制药公司 Y 则负责候选药物的商 品化。生物技术公司 X 和制药公司 Y 同意平等参与研发和商品化活 动的成果分配。制药公司 Y 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生物 技术公司 X 支付款项。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可执行)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 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情形二:三年内,客户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A公司支 付任何违约金。
情形三:三年内,客户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客户如果在前 12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A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CAS 14 强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与客户之间 的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确认收入。如两家石油公 司之间同意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其位于不同指定地点的客户需求的 合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
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 相关的活动。“日常活动”的定义来自于基本准则。
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利得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 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 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 而应当计入利得。
如果一项交易或事件不是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而发生,那么该交易 或事件产生的收入不属于收入准则的范围,而应当继续按照其他准则 进行处理。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IFRS 15 中除给出客户的定义外,还进一步指出不属于客户的情形。 例如,对方与公司订立合同以参与一项活动或过程,其中合同各方分 担及分享源自该活动或过程(例如,根据协作安排开发一项资产)的 风险及利益,而非获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产出。 案例背景:
核心内容
新 CAS 14 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客户合同收 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 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 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 其符合条件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 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 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后续期间无需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例2】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月为客户提供一次保洁服务,合 同期限为三年。
情形一:三年内,合同各方均可以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只需提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违约金。
(第五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案例1】X公司为某品牌服装的代理商,其客户为众多的零售商,且 X公司与这些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类似的。在接受新客 户之前,X公司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新客户很可能 能够支付合同价款,如果没有通过审核,X公司不会与其进行交易。
2018年1月,X公司向不同的客户销售一批服装(该批服装的控制 权已经转移,且X公司无剩余履约义务),总对价为10万元。根据X 公司的评估,向每一客户应收的对价金额都是很可能收回的,但是, 历史数据表明X公司的平均的收款率仅为95%,且该收款率与X公司 对于未来收款情况的估计一致。X公司未打算提供任何的价格折让, 而是要求客户全额付款。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
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 CAS 14 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 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 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框架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源自文库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六、合同成本 七、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八、列报与衔接规定 九、实施时间与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 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相应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 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