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民法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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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复习BY:CXY

不知道有用没有,不过感觉还行。针对第一编的。

考试的题型主要有: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题(既包括单项选择,又包括多项选择,大家要注意。)、简答题或问答题(大家在答题时也会出现各种问题,从我们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同学们回答的非常简单扼要,这样的答题方法在我们的考核中是要不得的。你在答题时一定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这个题的分值是多少?第二,给你答题的预留的卷面空有多大。如果说留的比较大的空,而分值又比较高的话,起码你的答题量应当比它分值低的答题量要大。这就要求我们在答题时,你不能够仅仅答出几个干,而需要把这个干适当的进行一定的简释,这样才是比较完善的答题)、案例分析(大家也要注意几个问题:大家要看我们的题目提了几问,你要针对每一问来进行回答,不要有所遗漏,这样才能比较完善,否则你认为自己答出来了,对这个案例也都明白,但由于你审题不够严谨造成一些问题没有回答。另外,在案例分析时注意案例要结合案例的内容展开分析,同时引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很多同学往往直接将结论写在案例分析上,但是缺乏分析过程或法律依据,这样都会丢分。所以大家一定要审题,注意在分析过程中结合案例所给的要件进行分析论证,同时要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推理得出结论)。

下面就民法学的内容进行阐释。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民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五、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六、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七、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1、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八、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与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九、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损害于他人;

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十、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我国公民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点:资格的平等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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