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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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方针】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管理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重点区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逐级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铁路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协调解决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二)教育部门负责开展铁路安全校园宣传活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等部门、单位开展的铁路安全宣传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制止和侦查。列车、铁路车站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铁路用地总体规划的衔接,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受理并查处采矿、爆破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组织实施铁路沿线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环境污染监督防治工作,对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铁路总体规划的衔接,将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协调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合理确定铁路站点布局,协调铁路站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铁路的道路及引道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产权移交等事项,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水利工程建设,受理并查
处河道采砂、淘金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负责铁路沿线的水文监测,组织、指挥和协调铁路沿线防汛工作;
(九)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铁路沿线树木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编制年度采伐计划,负责铁路沿线森林火情监测、发布火险预报信息和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对于妨害铁路运营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或者砍伐;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涉及铁路安全的医疗卫生工作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和参与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处置救援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沿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评估等信息,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铁路安全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铁路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保障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
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责任】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承担铁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双段长制】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段长应当定期巡查路线,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第七条【安全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维护铁路安全,有权对危害铁路安全、妨碍铁路运营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反馈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对于积极举报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和为了维护
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综合考虑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环保、文物保护、电力通信等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立体交叉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工程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通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审查同意。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工程施工前,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包含固定资产划分界面、固定资产移交、施工和建成后管理责任等内容的协议。协议签订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工程建成后,道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方可开通使用。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立体交叉工程管理维护】道路跨越铁路立交桥由道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铁路跨越道路立交桥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下穿铁路涵洞本体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和维护,道路、引道路面和防排水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限高、限宽标志】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洞其净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