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与实务指南米海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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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减少致病因素防止精神障碍 发生。最积极、最主动预防措施。包括:
–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自我保健; –加强遗传咨询,减少精神障碍发生率; –对高危人群采取特殊心理干预; –定期进行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发生率、
发生规律、影响因素等。
精神障碍的三级预防机制
• 二级预防
–重点是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争取良 好预后,防止复发。包括: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 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3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精神卫生预防分为三级。
精神障碍的三级预防机制
• 一级预防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精神卫生主管部门
–第8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 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立法:非自愿治疗问题
• 非自愿治疗
–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 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
–除上海外,其他六地方法规均规定只能由 公安机关强制送诊。北京拒绝出诊。
精神卫生法结构及内容
• 全文共7章,85条
–第一章 总则,12条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1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条 –第七章 附则,3条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
–第10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 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残疾属于残疾范畴。
稿形成。其后,“数易其稿”。卫生部成立 专门起草小组。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 第一阶段:卫生部起草阶段
–1990年,北京亚运会,北京制定了有关精 神病人监护管理的暂行办法,引起极大争论 ,客观了加速了立法进程,首次提出了自愿 治疗的问题。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大法”与“小法”之争
–《精神病防止法》还是《精神卫生法》?
• “精神障碍”与“精神病”
–精神病—精神疾病—精神障碍 –第一次在国家立法采用“精神障碍”说法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精神障碍的定义
–第83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 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 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 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2007年--2010,精神卫生法均被列入当年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各方面,特别两次征求 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意见,并分专 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2011年10月、2012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三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
–提高社会公众的早期识别能力,早发现; –指导患者及家属及时就诊,争取良好预后
; –在综合医院内设立精神科和心理治疗科,
做好会诊、联络和咨询。
精神障碍的三级预防机制
• 三级预防
–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 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 能残疾,延缓精神衰退进程,提高生活质量 。
《精神卫生法》解读与实务指南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米海涛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 立法过程
–历时27年,过程漫长而曲折。 –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 第一阶段:卫生部起草阶段
–1985年—2007年,用时22年 –1985年8月,卫生部指示四川、湖南两省卫
生厅组成专家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 –1988年,刘协和教授《精神卫生法》第一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 、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
–第6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 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 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 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 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 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 进行考核、监督。
–与“精神疾病”基本同义。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立法宗旨
–第1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规范精 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法。
–注意:立法的主病”和“ 被精神病危害”之间进行理性而缜密的平衡 。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适用范围
–2012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 –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何立法突然加速?
地方立法:农村包围城市
• 地方立法
–2002年04月0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6年04月01日,《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7年03月01日,《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7年03月01日,《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7年11月01日,《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 –2010年09月01日,《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2012年01月01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保护患者权益 尊重、理解、关爱患者
–第4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 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 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保护患者权益 尊重、理解、关爱患者
–第5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 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 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 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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