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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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制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文 / 陈丽琴1,2

(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河北·保定)

[提要]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的一关键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人同的必经程序。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法项法定义务,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理赔环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定义务,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节都显得非常重要。《保险法》中对保险合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容,但它对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影响到同告知义务的规定仍有模糊之处,不但对一、保险告知义务概述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保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而且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又称说明,即险实务中,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意见告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将有关保知。事实告知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情围绕告知义务的概念,论述违反告知义务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际情况,向保险人况的告知,意见告知是指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认定标准。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是订立合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该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款时,由证券监督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财政部制定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监会在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市场实际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如下法规:《审计署、中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知》、《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理委员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被其解释的相关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等。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法律,因此这两个《规定》具有与《证券法》以上法律共同构筑了政府部门监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该法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质量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是影响政府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从以同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上分析可知,即使在同一法律效力下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事实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法,也存在相互冲突和不协调之处,这势也存在不同的表述,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必影响法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进而影响政是否遵守执业规则和存在主观过错,而后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府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效率。同时,法者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效力是否真正实现,很大程度还要根据报告这一违法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执法来定。由于代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业实施监管的财政部、证监会及司法部门定一直存在着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争。证据:……”。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行政等,在监管权力的分配上并不明确,而且这就可能导致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注册处罚决定书是利益受害人对注册会计师不存在相互牵制及制衡机制,这就导致不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由于法规的原则性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这一司法程序同主体即使对同一效力的法也存在不同规定和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出现适就决定了该法在适用时实际上受到了行的执行力和执法效果,这进一步削弱了法用不同的法律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政执法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利益受害的威慑力和法的功能的实现。因此,为加果。因此,法律法规的质量及执法的效果人的诉讼门槛,也实质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监管,除了应也是影响政府监管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师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从立法上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制定出协关于注册会计师因执行年报审计业根据广义的法律概念,各政府部门在调、一致的法律法规外,执法效果的提升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属于法更应是短期的着力点。■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 年 7 月号上(总第 444 期)127

信用/法制

保险告知义务的告知主体应包括投客观情形包括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的重要事实应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项没有告知或者作了不真实的告知。对的事实。若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应为保险人作此,保险人提出主张权利的,应由保险人错,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由于故意

出承保决定之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告知负举证责任。或者过失,都是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但并未2、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确实不知也不对保险人核保时间做出规定,所以还是需重要事实。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可能知道的情况下,作了不实告知或未告要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核保时间。知义务,除了要证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知,则不应认定为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主的事实存在,还要证明这些事实相当重反。告知义务属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动告知制和询问告知制。根据我国《保险要,并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是否承保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告知义务承保条件的正确判断。如果仅是对一般性的构成主观上要求具有过失,因此违反告的履行方式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事实的不实描述与说明,不影响保险人作知义务的主观归责亦应如此。当然,此时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出重要判断的,不能认定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人应举证说明其确实不知情。也

保险法要求告知义务人披露的只是了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保险人举证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也就是合同的理由。告知义务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所询问的说,告知义务人应告知的范围,主观上为3、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必须重要事项作了隐瞒告知或告知不实,审判告知义务人已知或应知,客观上为重要事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一问人员就应推定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对此实。题主要体现在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重要事项知道或应当知道,除非其能提出“已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已人发现告知义务人曾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确不知了解到的各项情况或事实,“应知”指投保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过不实告知。对情。

人或被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中尽了应有此,保险人主张合同解除权,是否需要举(三)违反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则。实践的谨慎即可了解到的情况,推定其已知,证不实告知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

而不论他是否实际知道。关系。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重要事实”这一概念源自英国,在英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尚有争议。保修期间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笔者认为,出于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人或者保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①被保险人必须原则的遵守,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在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之间不需要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事故述。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的一切重要情况,并且被保险人被推定为发生后,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告知义务人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修订后知道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若被在进行告知过程中,对某些重要事实确有的《保险法》第16条第6款对保险人的合保险人未做这样的披露,保险人可以解除不实告知,并且影响其作出重要的判断,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合同;②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就应支持保险人形式解除权,这样才符合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险费之事项,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事合同的公平性。换句话说,只要告知义务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项,均认为是重要情节。”之后该措辞为各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不实告知或隐瞒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国所效仿。告知,就使保险人处于一种承担不合理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在保险实践中,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险的危险状态,使合同处于一种逆选择的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准不能以投保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不公平之中。如果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观、全面的考察。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客观的责任。在信息对称性和最大诚信原则的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上会纵容部分投保人心存侥幸而不诚实指导下,这些条款的订立具有科学性,可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如履行告知义务,最终将损害其他诚信投保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在实践中对告知义务实告知义务,应当参考主、客观两个方面人的利益。因此,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的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侵害投保人和被保

的要件。求,无论保险事故与不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险人的权利。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都应赋予保

1、确有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参考文献:

存在。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知义(二)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违反[1]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务,则必须证明投保方所告知的情况不符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析.法律出版社,2003.

合事实或未告知应告知的事实。在保险实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2]唐志强.保险法修改情况介绍.中国人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告知义务人所作的不实告知或隐瞒大网,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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