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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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见表1、表2),请各实验室根据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
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
附件2:
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
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编号:
宁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
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实验室名称
填表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以实验室为单位填写登记表;
3、本表格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4、在“口”内填写“√”表示确认,其他标记或符号无效;
5、未经实验室或信托单位法人签名无效。
实验室声明
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登记备案表格中所列内容将所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情况进行了如实填写,保证本表及有关附件所提供的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合法的。
若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实验室设立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每一个独立的样品算一份;2.若无法列全请附页注明
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
附件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市、县(区)卫生局:
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4、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
本申请人保证:如违反了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