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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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上
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建立公益诉讼制 度。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如果权 利没有救济,就不存在该项权利,尤其是 当下各国都在追求法治,我国更应当为社 会和公众提供维护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和 立法保障。“大头娃娃”事件、“三聚氰 胺”事件、“苏丹红”事件,这些都在昭 示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无法适应形 势需要,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改革 行政诉讼制度,成为各方共同的呼声。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 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 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具 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重要现实意义的改革 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健全和 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同时也有利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法治政府 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民事诉讼上
在我国, 以上各类公益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 定。究竟应由哪个人或哪个机构提起诉讼来 依法维护公益呢?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 也就是说, 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所以,目前真正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不能 被法院受理的。“面对公益诉讼, 尽管从感情 上作为法官我支持他们, 但从法律上, 有些起 诉必须驳回。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金沙县环保局移 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四川省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 在修建宏圆大厦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 10月期间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 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 司发出《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 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均未按期缴纳排污费。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 要。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 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 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学 者所说,“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 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 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 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 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 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 表现。”
金沙县检察院经研究后,认为金沙县环保 局对佳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现行法 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遂向 仁怀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4日,仁怀 市法院经审查,认为金沙县检察院申请撤 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金沙县检察院 撤回起诉。
一、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其范围?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 三、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的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 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 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 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 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行政诉讼。
1.社会环境利益类 2.自然环境利益类 3.公共财产利益类 4.消费者权益利益类
局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
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当时金沙县
环保局并没有给予该公司任何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依据贵州 省高级法院《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 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及 《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 (试行)》等规定,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 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 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 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的立法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社会经
济生活中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行为,国 有资产的违法出让、转让,食品、药品等 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一系列涉及公众利 益的“公害案件”,市场价格垄断等案件 层出不穷,这些问题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即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进而损害重大公 共利益。
对此,金沙县检察院口头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 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 公司才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

“排污费是收缴了,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却不尽人意。”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虽
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是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在金沙县环保
现行诉讼法规定, 只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才有起诉的权利” 这是很多法官提起个人公
益诉讼时十分无奈的表态。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八条的规定让真正的个人公益诉讼无路 可走, 而事实上, 即便是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 诉讼性质的诉讼也多以失败而告终。在社会 公共利益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如何更有效的保 护和救济这些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不特 定人的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贵州是生态大省,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生态 文明先行示范区。2007年,贵州在全国率 先实施环境司法改革,率先成立了环保法 庭,先后审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贵阳市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过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为减少行政力量的干扰,贵州省 还建立了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制度。 目前,贵州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各 级检察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检察机构。
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沙县检察院
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 受理案件条件,于同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 受理。
10月29日,仁怀市法院向金沙县环保局 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金沙县环保局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再次对 佳乐公司的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 行研究,认为佳乐公司没有依法及时缴纳 排污费,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遂依据法律规定,立即 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 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
国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 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 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 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
英国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 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 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 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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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 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 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 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 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 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是 不是可行,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界定。贵州 在环保领域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也 有某种必然性。
美国
“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 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 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 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 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 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国家 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 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 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还明确, “人民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2015年2月,贵州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 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
动”,将公益诉讼纳入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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