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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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如何处理员工“跳槽”过程中 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
1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知识、 经验与技能 2完善员工“跳槽”中的竞业禁 止协议制度 3确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第三节 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 制
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 在近二十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1991年颁 布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以立 法的形式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将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1)不当获 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不当获取的商业秘 密;(3)不当披露、使用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应知或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获取、披 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行为而获 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里的第三人是指相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人
典型案例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 巍、上海深谊计算机有限公司案
三、中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从一般意义上规定 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侵犯商 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当然适用 该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 形式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礼道歉等,可以 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盗窃,即以秘密的方法获取、占有他 人的商业秘密; (2)利诱,即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好处 等手段诱使他人告知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3)胁迫,即以给他人带来财产、人身或 精神损害为要挟迫使他人违反其真实意愿而 告知商业秘密; (4)其他手段,如用酒将知悉商业秘密的 人灌醉或给知情人下“迷魂药”等
3不当披露、使用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行为
行为人基于工作安排、合同许可、技术合作 及其他方式正当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但却“不当”地予以披露、使用 (1)行为人是商业秘密的非权利人; (2)行为人合法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 (4)行为人未能善尽保密义务而披露、使 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合法获知但违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 的行为
(1)行为人合法获知商业秘密; (2)行为人负有保密义务或承受有保密要 求; (3)行为人违反义务或要求实施披露、使 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的商业秘密是基于 侵权行为而获取或占有,但仍然接受转让或 予以泄露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虽然未直接以不当手段从权利 人处获取商业秘密,也未负保密义务,但其 主观上有侵权恶意,客观上实施了间接损害 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 究
二、中国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 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当披露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以不当手段获取 的商业秘密予以扩散,从而导致商业秘密的 公开 不当使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 取的商业秘密予以使用的行为。这里的“不 当使用”,既可以是不当获取人直接将商业 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也可以是不当获 取人以一定的方式有偿或无偿将商业秘密提 供给他人使用
3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比不知晓 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处于更有 利的地位或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 争中领先取胜
4
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客观、现实 地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创造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5
无形性
第一节
商业秘密基本问题考察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某种具有商业价值、处于 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 《布莱克法律辞典》 日本1993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第2条 美国1985年修改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 条
商业秘密的分类:
从内容性质来分
技术性商业秘密,简称技术秘密 经营性商业秘密,又称商务秘密或经营信息
我国学界主流的观点也是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 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主张将其作为一 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各国规定及 国际立法存在差异,难以一一列举。这里仅 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环节出发,对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作简单概括
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
(1)前述不当获取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至于获取后是 否披露、使用,不影响对“不当获取”行为违法性的认 定。 (2)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对其盗窃的形式较为复 杂。 (3)行为人采取的利诱方式,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 可以是其他利益;既可以是已支付的利益,也可以是许 诺将来支付的利益。 (4)行为人采取的胁迫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针对知悉 商业秘密者本人,也可以是间接针对与知悉商业秘密有 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5)行为人采取的其他方式属于兜底性规定,凡不属 于已列出的四种方式的,均属于“其他方式”范畴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特征? 3如何理解商业秘密的性质?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5如何处理员工“跳槽”过程中商业秘密 侵权问题? 6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2披露、使用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
这里的披露、使用是针对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言的,由于这些 商业秘密已被不法行为人非法占有,它的披露与使 用当然是于法无据,并非权利人之意思表示,要受 到法律的干预。 这种披露既包括向特定的、少数人的披露,也包括 向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披露;既包括要求对方保密 的披露,也包括允许对方自由处置的披露。这种使 用既可以是自己直接用于经营,也可以是有偿或无 偿地提供他人使用
从是否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来分
积极的商业秘密 消极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它是指作为 商业秘密的某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他人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一般人不易通 过正当途径获取或探明
2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管理的信息,不采 取任何保密性措施的信息,不被认定为商业秘 密
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某种具有商业价值、处于秘密状态下 的技术诀窍、技能、经验或信息。商业秘密的使用 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比其他同行 业竞争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或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因而被认为是经营者的 无形财产。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和竞争优势,属于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受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章 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表 现形式和规制方法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 律规制等问题
深度阅读
1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 社,2005 2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第九章 3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八章 4朱妙春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北京:知识产权出版 社,2004 5王记恒,王先林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学 论坛,2006(6) 6单海玲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新探法商研究,2005(3) 7黄武双美国商业秘密法的最新发展评析华东政法大学 学报,2007(6)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 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 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行 政处罚方式
(三)刑事责任
(1)有期徒刑,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给 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 3 7 以下有期徒刑。 (2)拘役,只适用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3)罚金,既可适用于行为人给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可适用于行为人给权 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商业秘密的无形性是指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技术 或经营信息,其本身不具有特定的物质表现形 态,通常需借助于一定的有形载体而存在
理论研究
商业秘密权属何种性质的权利
美、德、日、法、英等均从民法中将所有权概 念引申到技术秘密和企业的经济信息,从财产 权的角度,给商业秘密拥有者以有力的保护。 在国际上,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也将商业秘密权包括在知识产 权这一传统的无形财产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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