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我国相关海域划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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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基本上是与自然 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 《公约》有关规定限制下,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 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近年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 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分事实 化。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海洋科学 考察活动侵犯其管辖海域。此外,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 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 扰、跟踪和监视。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3)南海——毗连区争端
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 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 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 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 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 1.85平方公里。南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 大量的油气资源,因此被周边国家觊觎。截至目前为止,越南 已占据了21个岛礁,菲律宾占了8个,马来西亚占了3个,文莱 和印度尼西亚我国南海的岛礁也都提出领土要求。
目前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 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而某些 国家竟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 进行国际共管。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
目录 Contents
海洋法及其主要内容 海域 我国相关海域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01 P A R T .
海洋法的概念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 渐形成了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海洋法。海洋法是关 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1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 一带海域。国家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 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 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
海域
02 P A R T .
在十三世纪以前,地球上根本就没有领海的概念,人们无法从海洋 获得利益,对掌控它也就没什么兴趣,所以当时海洋被认为是公有的。 到了十三、十四世纪,殖民主义开始萌芽,一些国家需要通过海洋来扩 张,因此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就提出沿海岸线海域属于国家的理论,并逐 渐被欧洲的一些国家接受。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2)东海——大陆架争端
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 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 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三方)有 极大日本与中国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 的争议地区。这其中以我国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 忽视冲绳海沟单方面宣称与我国是共大陆架国家,妄图争夺我 大陆架。
领海的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的宽 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2算020 /线2021就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 面是领海。
1、正常基线: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 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正常基线多 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海域的内容
1 领海
2020 / 2021
2 毗连区
3 大陆架
4 专属经济区
5 公海
6 国际海底
一、领海的概述
2020 / 2021
“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海水带、沿岸海、管辖水或领水。现在,“领海”已成为通常的名称。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
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 5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 6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1)黄海——大陆架争端
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 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 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 问题上,韩国、朝鲜主张等距 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 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 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 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六、国际海底区域
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在《海洋法公约》称为“区域”,是公约提出的一 个崭新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1、支配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 2、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 3、国际海底管理局 4、争端的解决 我国在国际海底开发方面的实践 我国一贯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被“国际海底 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委会”总务委员会批准为在国际海底进行开发活动的先驱投资者。
我国的大陆架: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 条,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 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四、专属经济区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 开发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 法规的权利。
领海的法律地位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
无害通过权的意义是:
(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因 此,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 航行。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 可停船和下锚。
(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4)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二、毗连区
2020 / 2021
概念: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 管制。
2、直线基线: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 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 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多适 应于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
领海的宽度
2020 / 2021
1、航程论 :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海上法》一书中, 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
三、大陆架
概念:《海洋法公约》第76条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它规定:“沿 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路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 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 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 权利和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 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六项。这样的列举并不意味着已经概 括了一切,而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还会发生变化。
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是 自由的,任何国家不得对它主张主权;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与法律状态,各国在 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管辖权。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 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 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Hale Waihona Puke Baidu类的海 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张:与大陆架制度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 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
五、公海
概念: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 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视野论 :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 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3、大炮射程论: 18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 程论”,即:“陆上国家的权力及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从 而提出“三海里规则”;
4、不超过12海里: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反复协商之后,终于在 《公约》中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 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方面:
(1)沿海国的主权及子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 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驶排它的管辖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 2020 / 2021
1、旧中国几乎没有其他有关海洋的立法。1931年国民政府行 政院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领海为三海里,缉私区为十二海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海 洋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
3、在保护我国海洋资源方面:1986年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020 / 2021
2 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的内容
2020 / 2021
1 海洋法的历史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
1 海洋法的历史
2020 / 2021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 2020 / 2021 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 成,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
1、主要内容: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 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 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 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 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
2、《公约》一个重要特点是所谓“一揽 子”协议。
3、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 于生效,《协定》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 开始临时适用。
毗连区的宽度: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 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中有½ 是领海重叠,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而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对上 述列举的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并对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
03 P A R T .
我国相关海域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海域争议与大国博弈的核心问题是资源安全,中国在近海与多国的争议中应持有 什么样的态度,是寸土不让,还是韬光养晦?如何能在占有更多资源和利益的同时控 制地区争端不升级?
2020 / 2021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1 黄海
2 东海
3 南海
与韩国和朝鲜之间的海 4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 《公约》有关规定限制下,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 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近年又因中国在东海的正常开采活动制造事端,进而提 出在日中等距线两侧共同开发的方案,企图使等距线划分事实 化。日本无理指责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该海域从事海洋科学 考察活动侵犯其管辖海域。此外,我国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 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舰机的无理骚 扰、跟踪和监视。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3)南海——毗连区争端
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 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 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 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 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 1.85平方公里。南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同时蕴藏着 大量的油气资源,因此被周边国家觊觎。截至目前为止,越南 已占据了21个岛礁,菲律宾占了8个,马来西亚占了3个,文莱 和印度尼西亚我国南海的岛礁也都提出领土要求。
目前东南亚国家为了巩固“既成事实”,进一步扩大它们 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千方百计地使南沙问题“国际化”。而某些 国家竟然提出用“南极模式”来解决南海问题,甚至要求对南海 进行国际共管。这都是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
目录 Contents
海洋法及其主要内容 海域 我国相关海域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01 P A R T .
海洋法的概念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 渐形成了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海洋法。海洋法是关 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1 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 一带海域。国家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 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 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
海域
02 P A R T .
在十三世纪以前,地球上根本就没有领海的概念,人们无法从海洋 获得利益,对掌控它也就没什么兴趣,所以当时海洋被认为是公有的。 到了十三、十四世纪,殖民主义开始萌芽,一些国家需要通过海洋来扩 张,因此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就提出沿海岸线海域属于国家的理论,并逐 渐被欧洲的一些国家接受。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2)东海——大陆架争端
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 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 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 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三方)有 极大日本与中国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 的争议地区。这其中以我国与日本的争端最为激烈,日本故意 忽视冲绳海沟单方面宣称与我国是共大陆架国家,妄图争夺我 大陆架。
领海的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的宽 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2算020 /线2021就称为基线, 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 面是领海。
1、正常基线: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 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正常基线多 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海域的内容
1 领海
2020 / 2021
2 毗连区
3 大陆架
4 专属经济区
5 公海
6 国际海底
一、领海的概述
2020 / 2021
“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海水带、沿岸海、管辖水或领水。现在,“领海”已成为通常的名称。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
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 5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 6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1)黄海——大陆架争端
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 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 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 问题上,韩国、朝鲜主张等距 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 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 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 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六、国际海底区域
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在《海洋法公约》称为“区域”,是公约提出的一 个崭新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1、支配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 2、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 3、国际海底管理局 4、争端的解决 我国在国际海底开发方面的实践 我国一贯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被“国际海底 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委会”总务委员会批准为在国际海底进行开发活动的先驱投资者。
我国的大陆架:我国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 条,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 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四、专属经济区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 开发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 法规的权利。
领海的法律地位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
无害通过权的意义是:
(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因 此,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 航行。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 可停船和下锚。
(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4)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二、毗连区
2020 / 2021
概念: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 管制。
2、直线基线: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 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 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多适 应于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
领海的宽度
2020 / 2021
1、航程论 :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海上法》一书中, 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
三、大陆架
概念:《海洋法公约》第76条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它规定:“沿 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路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 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 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 权利和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 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六项。这样的列举并不意味着已经概 括了一切,而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还会发生变化。
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对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货物的管辖权。公海是 自由的,任何国家不得对它主张主权;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与法律状态,各国在 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质和形式的管辖权。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 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专属经济区制度是《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 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Hale Waihona Puke Baidu类的海 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张:与大陆架制度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 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
五、公海
概念: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公海的法律地位: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 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视野论 :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 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
3、大炮射程论: 18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 程论”,即:“陆上国家的权力及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从 而提出“三海里规则”;
4、不超过12海里: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反复协商之后,终于在 《公约》中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 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方面:
(1)沿海国的主权及子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 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驶排它的管辖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 2020 / 2021
1、旧中国几乎没有其他有关海洋的立法。1931年国民政府行 政院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领海为三海里,缉私区为十二海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海 洋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
3、在保护我国海洋资源方面:1986年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2020 / 2021
2 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的内容
2020 / 2021
1 海洋法的历史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
1 海洋法的历史
2020 / 2021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 2020 / 2021 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 成,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
1、主要内容: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 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 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 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 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
2、《公约》一个重要特点是所谓“一揽 子”协议。
3、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 于生效,《协定》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 开始临时适用。
毗连区的宽度: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 海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中有½ 是领海重叠,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而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对上 述列举的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并对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
03 P A R T .
我国相关海域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海域争议与大国博弈的核心问题是资源安全,中国在近海与多国的争议中应持有 什么样的态度,是寸土不让,还是韬光养晦?如何能在占有更多资源和利益的同时控 制地区争端不升级?
2020 / 2021
我国海域目前面临的争议与争端
1 黄海
2 东海
3 南海
与韩国和朝鲜之间的海 4 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