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董事会特别决议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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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了公司法中列举的特别表决事项,其他还零星散落,大家一起归集一下
我说几个,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股权激励计划
3、股权激励中一名激励对象超过1%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可转债修正转股价格
股权分置改革表决
还有担保的一种情况,购买资产达到30%情况
董事会:
证监发【2005】120号
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上交所上市规则
9.11 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