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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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

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

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

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函保证金及保函兑付人资金划转,小贷公司其他资金(包括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进入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

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

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

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

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

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

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其中:

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函签发与承兑

第九条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

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承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保函转让

第十二条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十三条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

第十四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因受让人及

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第五章保函贴现和转贴现

第十七条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的80%。

第十八条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章保函兑付

第二十一条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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