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审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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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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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现场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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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不合格项改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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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车间空气洁净度检验报告(饮用水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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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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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光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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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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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材料中凡涉及相关人员签字处,必须为本人手签。 g)现场核查记录必须手写,不得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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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材料、遗失补领上报材料要求 3.1 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检验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生 产许可证信息不变的,按首次申报上报材料,还应提交《食品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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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人员表 人员结构合理,并含有质检人员,茶叶生产企业还应具备评茶员。
2.4 生产设备表 a)按各审查细则上所列的项目顺序,先填写设备、设施项目名
称,再填写设备、设施的具体名称; b)使用场所应填写生产设备、设施所在的车间、场所,不要填
写成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企业生产设备、设施还应填写“规 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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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补领申请书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补领内容:正本□ 副本□
申请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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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2.7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身份证 a)复印件清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企业盖章,现
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b)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申证产品; c)营业执照应年审,应注意经营范围一栏,如有“筹建”、“流
动经营”等信息,则不符合要求;其他证书在有效期内;[应考虑能 覆盖总局最后批准的日期。从总局退回的企业申证材料重新上报时, 也要再次考虑到最后批准的日期]。
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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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矿泉水生产企业提供,复印件)
分装食品的,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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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1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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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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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产品抽样单
b)原材料执行标准号正确; c)对于已纳入发证范围的产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 品等),在生产厂一栏中企业名称下面写明生产许可证号。对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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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产的纳入发证范围的产品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可不要求 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在现场核查中,应对该原料的生产按相关审查细 则进行核查并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名称、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其基础 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设备、人员及组织机构没有改变的, 应上报以下材料:
a)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b) 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变更后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d) 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现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
品的具体名称,产品名称应符合 GB 7718 等有关规定。 根据“质检食监函〔2007〕155 号”《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
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 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暂不纳入 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食品 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有关产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a)按细则要求列出所有的检验设备,精度等级符合要求; b)无菌室的面积应有 5 平方米以上(含缓冲间);自制的超净工
作台,应提供自制超净工作台的洁净度检验合格报告; c)强检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在检定
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d)注意设备的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e)企业之间不得共用实验室。
2.8 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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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证单元按细则填写; b)产品名称应填写企业申报的、现场核查的所有产品; c)审查结论的“□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要 注意在“□”内打“√”; d)有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的描述必须清楚、 可追溯,不得模糊不清或偏离核查原则,不得出现诸如“不完善、不 齐全、有欠缺、不合理、不规范”等字样,应将存在缺陷的活动作出 详细描述,包括取证情况、审查依据的要求、不符合事实,审查记录 中对任何一项活动的描述均应具有可追溯性; e)一般不合格项数要与现场核查报告中的统计数相一致。 2.9 现场核查报告 a)信息准确、全面; 企业生产地址应填写企业生产线的所在地, 也就是核查的地址(应与卫生许可证一致); b)产品名称应填写现场核查的所有产品; c)审查组及观察员签字齐全; d)现场核查报告统计准确,结论正确; e)企业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f)如存在依照出口卫生证书或 HACCP 证书对企业免于现场核查 的情况,应确认所依照证书的许可范围是否包含所申报的产品,如: HACCP 证书上为冷冻食品,而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为速冻食品, 则应由发放该 HACCP 证书的认证机构出据企业生产过程中包含速冻 工艺的证明,否则不得作为免于现场核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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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而实际生产地点未发生变化的应由 地名办、当地政府或派出所出具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e) 市局出具的企业生产情况证明(证明其基础设施、生产设备、 生产工艺、检验设备、人员及组织机构没有改变)。
f) 原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3.4 企业迁址
应按照首次上报提交材料,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有效期自批准日期顺延三年。 3.5 证书遗失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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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检验报告签字、盖章应齐全。
2.12 其他材料 a)HACCP 的认证证书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 HACCP 认证机
构所颁发的有效证书,认证范围应包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 b)分装食品企业,若分装食品来自国内,应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
印件;若分装食品来自国外,则应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 证明复印件。
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 辨认,企业提出补证申请,应上报以下材料:
a)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附表); b) 企业遗失声明原件;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c)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食品上报材料审查作业指导书
为保证我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提高全省食品生产
许可证上报材料审查质量的一致性,为国家和省局行政许可工作提供
充分的依据,制定本作业指导书。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生产许可证审查
部、各市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人员、各审查组长应按照本作业
指导书的要求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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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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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厂区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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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9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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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要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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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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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提供、复印件)
c)对于一体化设备或其他特殊设备,应标明其所包含的工艺、 作用或其替代的设备;
d)所列设备必须全面,如有工艺中不需要的设备应作说明; e)注意设备的生产日期及购置日期; f)不同的企业不能共用生产设备。
2.5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a)原材料一定要全面,与工艺流程、检验报告中的标签配料表
相对应,应包括所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注意原材料表中含有药物成 分的情况;
a)检验报告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以及实验室认可标志要在 有效期内;
b)食品标签、感官检验要列出具体检查的内容; c)发证检验标准要求: 发证检验选择的判定标准要正确; 检验依据应体现执行标准及相应细则名称; 发证单元与现场核查依据不一致时,应按现场核查所依据的细 则进行发证检验;如调味料审查细则规定:“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 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d)检验项目要齐全,不能缺项; e)实测值应定量表达的不能定性描述; f)食品添加剂的判定依据:GB 2760; g)检验结论应写明“经检验,符合发证条件” ;
c)缴费发票(复印件)、照片、光盘应齐全、真实地反映企业情 况,车间、仓库应反映全貌,且不得对其进行后期电脑加工。用 A4 纸将照片贴好后订在材料后面。缴费单据粘贴应牢固,不易丢失。
d)材料中提供的证明必须为原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证 明等;
e)省级发证产品换证时,企业申请受理日期在许可证有效期以 后的,应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注销申请表, 并在申请书中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不能直接以新申报材料形式办 理,省局将在注销原许可证后重新编号发证;
1 总要求
1.1 上报材料的时限要求
a) 上报材料中,受理企业申请、现场核查、发证检验、上报材
料等阶段的时限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中的问题进行补正的,应视
为撤回申请,再次上报时应重新填写申请日期;
1.2 上报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面材料完整性要求
市局应按照下表要求上报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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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名称:封面上的企业名称和公章、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 完全一致;
c)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d)生产地址:企业实际生产地点,应与卫生许可证完全一致;
2.2 企业基本情况表 a)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济性质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一致,各证照编号与相应的证照一致; b)申报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申证单元的分类列出所有申报产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组织重新 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还须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其 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行 规定。 3.2 扩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证单元或申证单元内增加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生变化的,按首次申报材料上报,还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表》、原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按相关细则 规定进行。 3.3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c)执行标准:执行标准要与申报产品对应,应注意企业所执行 的国家标准或产品标准是否已作废或被替代;
d)年实际产量填写申证产品(即申证单元内的所有产品)的上 一年度的实际产量,以“吨”计;新建企业可只填写“年设计能力”; 企业的年设计能力和年实际产量应同企业所具备的生产设备情况相 符合;
e)受理、上报签字,并盖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f)核查组核查结论:合格(A、B、C),组长签字。
序号
上报材料
1 材料入档清单(整理人签字)
国家发证 省发
上报 省局 证
国家局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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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1份
2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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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1份
3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1份 1份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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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1份
5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份
1份 1份
6 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不需要办理代码证企业的除外)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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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抽样单 a)生产单位基本信息与申请书及注册信息一致; b)抽样方法、品种、基数、数量、送样截止日期等严格按细则
及通则的要求,备样情况、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等其他信息应正确; c)抽样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d)抽样单上的抽样产品应与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条件相符合,
抽样品种与送检品种应一致。 2.11 检验报告
说明:材料应按以上所列顺序整理,上报发证机关的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2 材料审查要求
2.1 申请书封面 a)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严格按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格式填写,
如: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 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 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类 制品)],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 月饼、月饼馅料);见上报材料电子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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