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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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摘要] 以色列政府秘密抓捕艾希曼侵犯了阿根廷主权,面对这种道德上可以证成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何进行选择,成为当代法理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这个难题似乎难以做出较为合适的回答,但通过结合时代主流价值观的选择倾向,以及结合具体案例背后所隐藏的当事人意图,即可针对该案做出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笔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阐明在艾希曼一案中,与实现惩治战犯以实现正义相比维护法律秩序更有意义。

[关键词] 艾希曼正义与秩序冲突法的秩序价值

一、艾希曼案件回顾

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政府在耶路撒冷对阿道夫·艾希曼进行了审判,审判延续了一个多月,最终艾希曼被判处死刑。此次对艾希曼的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后又一可载入史册的审判。此次审判之所以引起全球各方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艾希曼手上占满了500万犹太人的鲜血,也因为抓捕艾希曼的过程充满了传奇色彩,更在于汉娜·阿伦特女士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提出“平庸之恶”这一引人深刻反思的论点。对艾希曼案件审判终结,各界欢呼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但在这过程中使人隐隐约约感觉到一种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这着实让人们对于未来有所担忧。这也是一场充满颇多争议的案件,不仅体现在审判中,也体现在抓捕过程中。究竟身为国家机器上一颗齿轮的艾希曼,是否应为其“正常”地执行公务而被判有罪,使得各方争论进入白热化,同时由于以色列侵犯阿根廷主权引发的道德与法律冲突,亦成为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面对这些问题,人们当前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争论的焦点还将继续争论下去。历史留给人们的,并非是残酷冰冷的灾难,亦或正义得到伸张的辉煌,历史也使人们反思过错、总结经验,并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

阿道夫·艾希曼是前纳粹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二战德国战败后,艾希曼先被美国俘获后又逃脱,经过漫长的逃亡之旅后,艾希曼流亡至阿根廷,改名换姓隐居起来。1960年以色列情报部门得到消息证实艾希曼在战后并没有被击毙(被击毙的是其替身),其真正的本人现在身处阿根廷。以色列情报人员经过周密部署,于1960年5月11日在阿根廷抓捕到了艾希曼,并秘密将其押送至以色列进行审判。在整个抓捕过程中,以色列官方并没有通知阿根廷政府,在未获得阿根廷允许的情况下就在阿根廷领土范围内将艾希曼抓获至以色列,整个抓捕过程更像是一次精心策划的绑架。事后,阿根廷政府以以色列侵犯其主权为由请求联合国责令以色列向阿根廷道歉,但被以色列拒绝。以色列虽然承认国际法中领土主权这一实体法概念,但是其也认为领土主权并不是不可突破的。以色列提出的理由是,“当事实状态引起最不平凡和非常强烈的道德冲击时,我们有理由使这一抽象原则对有关人的要素的特种考虑做出让步。”④对于这一说法阿根廷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因为法律本身是及其脆弱的。后联合国支持了阿根廷的主张,责令以色列向阿根廷道歉。

④锡尔温著、张企泰译:《埃希曼案件——一个法律与道德的难题》,载于《美国国际法杂志》1961年第4月号。

二、以色列解决艾希曼案件的可能途径与选择

在以色列和阿根廷的争论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很难明确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在道德上可以理解,甚至被大多数人认同的行为却是违背实体法的,那么这时,是应该坚持遵守法律还是违背法律以实现正义。这个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热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至今日也未有明确一致的观点。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艾希曼案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该案件的整体视角,来试图阐明以色列对于道德与法冲突时的选择倾向,以及法律与道德比较中所体现的自身价值。

从本案看来,以色列抓捕艾希曼的方法显然是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这一点以色列在事前已经明确知道的,其事后也是予以承认的。那么,以色列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为什么还一意孤行,而不选择一条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呢?在当时以色列是否有无通过外交手段合法解决这问题的可能性?从阿伦特所著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的结语中我们看到,“就艾希曼案而言,引渡的要求更是双倍地没有希望,因为按照阿根廷的法律,所有与上次战争有关的犯罪的追溯期是从结争结束开始的15年,因此从1960年5月7号起,艾希曼就不可能再被引渡了。简言之,在法律领域内,不可能为绑架提供一个替代的选择。”⑤从一点我们看出,按照当时的引渡协议,以色列和阿根廷之间不可能通过引渡协议将艾希曼引渡回以色列,似乎除了“绑架”艾希曼以外,别无他法。难道真的山穷水尽了?

“绑架”艾希曼是否意味着以色列已经穷尽所有“合法”的可能性而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以色列还是有可能实现“合法”引渡艾希曼的。至少以色列可以和阿根廷之间再单独签署一份引渡条约,甚至该条约只适用于艾希曼一人,通过国家之间的利益谈判很可能实现将艾希曼引渡回以色列,这一点笔者相信以色列完全可以做到。因为包庇艾希曼这样一个犯下滔天大罪的战犯,对于阿根廷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也有损阿根廷国家形象。虽然这种针对特定人的规则本身就是“邪恶”的,是不符合富勒所提出的法治的八项原则的,但是正如哈特所说,“如果我们要采取后一种方式的话,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在以这种方式实现惩罚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⑥两者相害取其轻,这样既能不破坏法律秩序,也能实现个案的正义。

显然事情可能远非这么简单,国家间的利益相互交错、纵横复杂,单靠外交途径也许难以在近期内解决艾希曼的引渡问题。以至于以色列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阿根廷国土上将艾希曼抓捕回国。这种一国进行类似犯罪的行为,是否该给予密切关注呢?

三、法律秩序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

艾希曼在二战期间,是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者。在审判中,艾希曼辩称:其只不过是庞大纳粹政府中的一个齿轮,制定屠杀犹太人的计划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命令,即使没有他,纳粹政府也能找到其他合适人选,计划依然会被执行。因此,他不应该有罪,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在这里真正的罪犯是命令他去杀人的那些人、或者是纳

⑤阿伦特著、孙传钊译:《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后记),吉林人民出版社。

⑥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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